舊約時代的人如何得救
(羅4﹕)
在上一章,保羅已經用道理來解釋了"因信稱義"的真理。現在,他繼續要用一些例子來說明和證 明﹕"因信稱義"是神在舊約時代,或任何一個時代中,所用的唯一的一個叫猶太人或任何人能夠 得救的方法。他舉出了四個例子﹕
(一)亞伯拉罕的例子﹕(4﹕1-9上)
第1-2節﹕"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 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保羅首先引用亞伯拉罕作為例子,乃是因為每一個猶太人 都會認為亞伯拉罕就是自己的代表。因此,神如何對待亞伯拉罕,神就也會如何的對待每一個以 色列人。那麼,保羅在這裏一開始就說明了,亞伯拉罕並不是憑著他肉體的行為而在神的面前得 以稱義的。相反的,第3節﹕"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保羅所引 用的,是創15﹕6之神的話;就是說,舊約聖經清清楚楚的說明﹕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或"算為 義",乃是因為他向神的"信心"。所以說,聖經一點都沒有提到"他的行為"和"他的被稱為義"有什 麼關係。
接下去,保羅進一步的以工人和他的得工價來作一個比喻。第4-5節﹕"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 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工人作了工而得到工價,這 是應該的;所以,這裡面是沒有什麼恩典可說的。同樣的,如果人稱義是因為他的好行為的話,那 麼,這個"義"就是他自己賺來的了,也就談不上有"恩典"的成份了。但是,亞伯拉罕並沒有作什麼 ,而就得到了"神的義";因為,他只是"信了神"和"接受了神所預備的"。所以說,"神的義"是因恩 典而得的,不是因行為而得的。接著在第6-8節,保羅引用了詩32﹕1-2的話再來證明這一點。大衛 在他所寫的詩中,可以看出他也清楚的瞭解這一個重要的事實,即是﹕一個"有義"的人,是一個 他的罪能夠"被赦免"、"得遮蓋"、和"被不算"的人;換言之,他的"義"是從神的恩典而得的,不是 由於他的行為而得的。大衛在第8節這裏所說的"主不「算」為有罪的",跟創15﹕6那裏所說的"亞 伯拉罕被「算」為義"的這兩個"算"字,都同樣的說出了這一個"「義」是因恩典而得"的事實!那麼, 既然是"恩典",就是絕對與行為無關的了。第9節上﹕"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 ?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為大衛在第8節說到,"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所 以,保羅在此下的結論就是﹕這一種的"福"是跟這個人"有沒有受過割禮"或"是不是個以色列人" ,是沒有關係的。因此,保羅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來證明了﹕即使是在舊約時代(包括了以色列人 在內),一個人的所以能在神的面前可以站得住、不被定罪,也是單單因著他(她)向神的信心,與 新約時代的人是一樣的。
(二)割禮的例子﹕(4﹕9下12)
保羅特別引用到這個禮節,乃是因為對一個以色列人來說,"割禮"是一個最最重要、不可或缺的 禮節;甚至說,這是使一個人能成為"以色列人"(神的選民)之一個工具。那麼,因為這個禮節是從 亞伯拉罕開始的,所以很自然的就可能有人會問說﹕"豈不是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稱義的嗎? 如果是的話,那麼,他不是由「受割禮」的這個行為而「得稱為義」的嗎?"所以,這一段話就是保羅 針對這樣的問題而說的。第9下-10節﹕"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 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 的時候。"
首先,保羅要證明的一件事,就是﹕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這件事,是發生在他"受割禮"的這個 禮節之先。很清楚的,在創15章就說到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的話;但是,到了創17章纔出現神要 他和他的男性家人接受"割禮"這個禮節的命令。所以,這就解答了亞伯拉罕之可能因受割禮而稱 義的疑問了。接下去,保羅更進一步的把神設立割禮這個禮節之目的講明出來﹕第11-12節,"並 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 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 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這兩節就把上面的意思說得更清楚了。因為保羅不但一再的提到, 亞伯拉罕的"被稱為義"是在他受割禮的禮節之前;並且,保羅說到"割禮"這件事其中的意義是什 麼。他說﹕"割禮"本身不過是一個記號,神使用這個記號來證明亞伯拉罕的裏面有一個"使他能稱 為義的信心";或說,證明亞伯拉罕是一個有著"得救的信心"之人。正如主耶穌今天命令一個信祂 的人要接受水洗的禮節,是同樣的意思(可16﹕16)。(然而,我們也都知道﹕使一個人能得救的, 不是他所受的水洗,而是他(她)在受水洗之前所已有的向主耶穌之真實的信心。)所以,割禮不是 一個使人能稱義的條件,它不過是證明"有這樣的一回事"之一個記號而已。同時,在舊約聖經中, 我們都可以明明的看到有未受割禮的人,即外邦人,也同樣的被神稱為義的例子。神既然命令亞 伯拉罕要成為多國的父、成為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他得福的人,換言之,神是要他成為所有的有信 心之人的父;那麼,這個"使人能稱義"的根基,就一定不能建立在"受割禮"的這件事上面的。不然 的話,既然只有以色列人有這個禮節,那就只有猶太人纔能稱義得救的了;這種說法,很明顯的並 非是合乎神的旨意之想法。
(三)後嗣的例子﹕(4﹕13-16)
第13-14節﹕"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纔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當年,在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 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之時,亞伯拉罕是憑著什麼而來承受這樣的福氣的呢?創世記的記載告訴我 們﹕不是憑著他遵行了摩西的律法,乃是憑著他向神的信心。因為我們都知道﹕摩西的律法是在 好幾百年之後,在出埃及記的記載中,神纔向以色列人賜下的。所以說,律法是在應許之外加給的 ,而不是用來取代神的應許的;因為,神的應許是不能廢棄的。第15節﹕"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 或作「叫人受刑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這一節再次說明了律法的功用,是為要顯 明"人是有罪的";所以,律法從來都不會給人帶來好處的。相對的,第16節,"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 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 之信的。"這是說,只有"神的應許"纔會給人帶來福分。那麼,在"神的福音"裏面所包含的,就是" 神的應許"。因此,救恩是單單因人的"信"而來的,不是由人的"行律法"而得的;包括了猶太人和 任何人在內。
(四)信心的例子﹕(4﹕17-25)
一直到此,保羅還沒有對"信心"本身的定義有所講解。既然人能在神面前稱義單單是因著"信心" ,那麼,這個所謂的"信心"倒底是什麼東西,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了。不是嗎?因為,如果這個" 信心"的質地有毛病的話,這種"信"就不能產生出使人能"稱義"的果效來的。所以,什麼纔是聖經 所講的真正使人能得救的"信心"呢?保羅從兩方面來講﹕
(1)正確的對象﹕(4﹕17-19)
這是在真正的信心裏面之一個最主要的成份。保羅再引用亞伯拉罕為例﹕第17節,"亞伯拉罕所 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 你作多國的父。」"亞伯拉罕的信心之所以有功效,乃是因為他所信的對象是絕對正確的,就是"神 本身"。同時,保羅在這裏也對這位"神"下了一個簡單的定義﹕"祂是能「叫死人復活」、和「使無變 有」的神。"那麼,如何能證明在亞伯拉罕的心中,對這位神是有這樣的信心呢?第18節﹕"他在無 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這裏 所指的,是亞伯拉罕在把他的獨生兒子以撒獻上為祭的動作。當時,以撒還沒有成家;所以說,如 果他死了的話,亞伯拉罕在從人的想法上來說,就是"無可指望"再能成為一個"多國的父"之人的 了。但是,亞伯拉罕仍是願意照著神的命令去行;因為,在他向神的信心中,他不覺得是絕望的。新 約聖經的來11﹕17-19那裏,告訴了我們亞伯拉罕當時在心中的想法﹕他以為即使以撒死了,神 還是能叫他從死裏復活過來的。所以在這件事上,顯出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這位能"叫死人復活" 的神!第19節﹕"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 信心還是不軟弱。"這是指亞伯拉罕在他生以撒的行動上,他"信"神是能"使無變為有"的神;所以 ,他們夫婦雖是過了生育的年齡,仍有"能生育"的能力,因為他知能力是從神那裏來的。
(2)對"神的話"之認識﹕(4﹕20-21)
這是在真正的信心裏面之另一個不可或缺的成份。第20節﹕"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 ,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亞伯拉罕所信的,是"神的應許";就是說, 他知道"神的應許是什麼",或他知道"神是在說些什麼"、"神的話的意思是什麼"。那麼,新約聖經 的加3﹕16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 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這節聖經,就給我們解釋了當時神在創15章那裏"給 亞伯拉罕的應許中所包含的內容";或說,叫我們知道"亞伯拉罕當時所信的內容是什麼"了。原來 ,所謂的"後裔"就是指彌賽亞而言的。第21節﹕"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亞伯拉罕不 但"懂得"神的應許,他也"相信"神能完成祂自己的應許而賜下彌賽亞來作救主。
總結一下﹕亞伯拉罕的信心中,包含了上面所說的兩種成份;就是,他"信神本身",和他"信神所 應許的話"。第22節﹕"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因此,他的信心就有使他能"算為義"的果效。餘 下的三節就是對這一段話的結論;講到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跟所有的人都有關係的。因為,如果我們 也要像亞伯拉罕一般的得到"因信稱義"之福氣的話,我們的信心就必須要有跟亞伯拉罕的信心有 同樣的品質纔行。最後一節說﹕"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主耶 穌的從死裏復活的事實,證明了祂就是神所應許的彌賽亞、基督。歷世歷代,神從來沒有因一個人 的行為而稱他為義的。再說,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建築在基督身上的,所以今天我們也同樣的只能 以因信基督而得救!
結論﹕
在亞伯拉罕的身上,我們已經一再的看到﹕舊約時代的人也是因著信而得以稱義、得救的。實在 ,我們這些活在新約時代的人,是應當比當年的亞伯拉罕更容易產生出真正的信心來的;因為,耶 穌基督已經來過、已經替有罪的人在十字架上死過、也已經又從死裏復活過,今天仍在天上活著。 所以,"因信稱義"的道路是已經很明顯的為全人類打開了的。今天,你走上去了沒有呢?深盼你 是一位已經走在這條信心的道路上的人;因為,這是唯一的一條使人能被稱義、不至定罪的道路!
在上一章,保羅已經用道理來解釋了"因信稱義"的真理。現在,他繼續要用一些例子來說明和證 明﹕"因信稱義"是神在舊約時代,或任何一個時代中,所用的唯一的一個叫猶太人或任何人能夠 得救的方法。他舉出了四個例子﹕
(一)亞伯拉罕的例子﹕(4﹕1-9上)
第1-2節﹕"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 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保羅首先引用亞伯拉罕作為例子,乃是因為每一個猶太人 都會認為亞伯拉罕就是自己的代表。因此,神如何對待亞伯拉罕,神就也會如何的對待每一個以 色列人。那麼,保羅在這裏一開始就說明了,亞伯拉罕並不是憑著他肉體的行為而在神的面前得 以稱義的。相反的,第3節﹕"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保羅所引 用的,是創15﹕6之神的話;就是說,舊約聖經清清楚楚的說明﹕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或"算為 義",乃是因為他向神的"信心"。所以說,聖經一點都沒有提到"他的行為"和"他的被稱為義"有什 麼關係。
接下去,保羅進一步的以工人和他的得工價來作一個比喻。第4-5節﹕"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 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工人作了工而得到工價,這 是應該的;所以,這裡面是沒有什麼恩典可說的。同樣的,如果人稱義是因為他的好行為的話,那 麼,這個"義"就是他自己賺來的了,也就談不上有"恩典"的成份了。但是,亞伯拉罕並沒有作什麼 ,而就得到了"神的義";因為,他只是"信了神"和"接受了神所預備的"。所以說,"神的義"是因恩 典而得的,不是因行為而得的。接著在第6-8節,保羅引用了詩32﹕1-2的話再來證明這一點。大衛 在他所寫的詩中,可以看出他也清楚的瞭解這一個重要的事實,即是﹕一個"有義"的人,是一個 他的罪能夠"被赦免"、"得遮蓋"、和"被不算"的人;換言之,他的"義"是從神的恩典而得的,不是 由於他的行為而得的。大衛在第8節這裏所說的"主不「算」為有罪的",跟創15﹕6那裏所說的"亞 伯拉罕被「算」為義"的這兩個"算"字,都同樣的說出了這一個"「義」是因恩典而得"的事實!那麼, 既然是"恩典",就是絕對與行為無關的了。第9節上﹕"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 ?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為大衛在第8節說到,"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所 以,保羅在此下的結論就是﹕這一種的"福"是跟這個人"有沒有受過割禮"或"是不是個以色列人" ,是沒有關係的。因此,保羅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來證明了﹕即使是在舊約時代(包括了以色列人 在內),一個人的所以能在神的面前可以站得住、不被定罪,也是單單因著他(她)向神的信心,與 新約時代的人是一樣的。
(二)割禮的例子﹕(4﹕9下12)
保羅特別引用到這個禮節,乃是因為對一個以色列人來說,"割禮"是一個最最重要、不可或缺的 禮節;甚至說,這是使一個人能成為"以色列人"(神的選民)之一個工具。那麼,因為這個禮節是從 亞伯拉罕開始的,所以很自然的就可能有人會問說﹕"豈不是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稱義的嗎? 如果是的話,那麼,他不是由「受割禮」的這個行為而「得稱為義」的嗎?"所以,這一段話就是保羅 針對這樣的問題而說的。第9下-10節﹕"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 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 的時候。"
首先,保羅要證明的一件事,就是﹕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這件事,是發生在他"受割禮"的這個 禮節之先。很清楚的,在創15章就說到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的話;但是,到了創17章纔出現神要 他和他的男性家人接受"割禮"這個禮節的命令。所以,這就解答了亞伯拉罕之可能因受割禮而稱 義的疑問了。接下去,保羅更進一步的把神設立割禮這個禮節之目的講明出來﹕第11-12節,"並 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 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 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這兩節就把上面的意思說得更清楚了。因為保羅不但一再的提到, 亞伯拉罕的"被稱為義"是在他受割禮的禮節之前;並且,保羅說到"割禮"這件事其中的意義是什 麼。他說﹕"割禮"本身不過是一個記號,神使用這個記號來證明亞伯拉罕的裏面有一個"使他能稱 為義的信心";或說,證明亞伯拉罕是一個有著"得救的信心"之人。正如主耶穌今天命令一個信祂 的人要接受水洗的禮節,是同樣的意思(可16﹕16)。(然而,我們也都知道﹕使一個人能得救的, 不是他所受的水洗,而是他(她)在受水洗之前所已有的向主耶穌之真實的信心。)所以,割禮不是 一個使人能稱義的條件,它不過是證明"有這樣的一回事"之一個記號而已。同時,在舊約聖經中, 我們都可以明明的看到有未受割禮的人,即外邦人,也同樣的被神稱為義的例子。神既然命令亞 伯拉罕要成為多國的父、成為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他得福的人,換言之,神是要他成為所有的有信 心之人的父;那麼,這個"使人能稱義"的根基,就一定不能建立在"受割禮"的這件事上面的。不然 的話,既然只有以色列人有這個禮節,那就只有猶太人纔能稱義得救的了;這種說法,很明顯的並 非是合乎神的旨意之想法。
(三)後嗣的例子﹕(4﹕13-16)
第13-14節﹕"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纔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當年,在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 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之時,亞伯拉罕是憑著什麼而來承受這樣的福氣的呢?創世記的記載告訴我 們﹕不是憑著他遵行了摩西的律法,乃是憑著他向神的信心。因為我們都知道﹕摩西的律法是在 好幾百年之後,在出埃及記的記載中,神纔向以色列人賜下的。所以說,律法是在應許之外加給的 ,而不是用來取代神的應許的;因為,神的應許是不能廢棄的。第15節﹕"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 或作「叫人受刑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這一節再次說明了律法的功用,是為要顯 明"人是有罪的";所以,律法從來都不會給人帶來好處的。相對的,第16節,"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 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 之信的。"這是說,只有"神的應許"纔會給人帶來福分。那麼,在"神的福音"裏面所包含的,就是" 神的應許"。因此,救恩是單單因人的"信"而來的,不是由人的"行律法"而得的;包括了猶太人和 任何人在內。
(四)信心的例子﹕(4﹕17-25)
一直到此,保羅還沒有對"信心"本身的定義有所講解。既然人能在神面前稱義單單是因著"信心" ,那麼,這個所謂的"信心"倒底是什麼東西,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了。不是嗎?因為,如果這個" 信心"的質地有毛病的話,這種"信"就不能產生出使人能"稱義"的果效來的。所以,什麼纔是聖經 所講的真正使人能得救的"信心"呢?保羅從兩方面來講﹕
(1)正確的對象﹕(4﹕17-19)
這是在真正的信心裏面之一個最主要的成份。保羅再引用亞伯拉罕為例﹕第17節,"亞伯拉罕所 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 你作多國的父。」"亞伯拉罕的信心之所以有功效,乃是因為他所信的對象是絕對正確的,就是"神 本身"。同時,保羅在這裏也對這位"神"下了一個簡單的定義﹕"祂是能「叫死人復活」、和「使無變 有」的神。"那麼,如何能證明在亞伯拉罕的心中,對這位神是有這樣的信心呢?第18節﹕"他在無 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這裏 所指的,是亞伯拉罕在把他的獨生兒子以撒獻上為祭的動作。當時,以撒還沒有成家;所以說,如 果他死了的話,亞伯拉罕在從人的想法上來說,就是"無可指望"再能成為一個"多國的父"之人的 了。但是,亞伯拉罕仍是願意照著神的命令去行;因為,在他向神的信心中,他不覺得是絕望的。新 約聖經的來11﹕17-19那裏,告訴了我們亞伯拉罕當時在心中的想法﹕他以為即使以撒死了,神 還是能叫他從死裏復活過來的。所以在這件事上,顯出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這位能"叫死人復活" 的神!第19節﹕"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 信心還是不軟弱。"這是指亞伯拉罕在他生以撒的行動上,他"信"神是能"使無變為有"的神;所以 ,他們夫婦雖是過了生育的年齡,仍有"能生育"的能力,因為他知能力是從神那裏來的。
(2)對"神的話"之認識﹕(4﹕20-21)
這是在真正的信心裏面之另一個不可或缺的成份。第20節﹕"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 ,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亞伯拉罕所信的,是"神的應許";就是說, 他知道"神的應許是什麼",或他知道"神是在說些什麼"、"神的話的意思是什麼"。那麼,新約聖經 的加3﹕16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 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這節聖經,就給我們解釋了當時神在創15章那裏"給 亞伯拉罕的應許中所包含的內容";或說,叫我們知道"亞伯拉罕當時所信的內容是什麼"了。原來 ,所謂的"後裔"就是指彌賽亞而言的。第21節﹕"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亞伯拉罕不 但"懂得"神的應許,他也"相信"神能完成祂自己的應許而賜下彌賽亞來作救主。
總結一下﹕亞伯拉罕的信心中,包含了上面所說的兩種成份;就是,他"信神本身",和他"信神所 應許的話"。第22節﹕"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因此,他的信心就有使他能"算為義"的果效。餘 下的三節就是對這一段話的結論;講到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跟所有的人都有關係的。因為,如果我們 也要像亞伯拉罕一般的得到"因信稱義"之福氣的話,我們的信心就必須要有跟亞伯拉罕的信心有 同樣的品質纔行。最後一節說﹕"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主耶 穌的從死裏復活的事實,證明了祂就是神所應許的彌賽亞、基督。歷世歷代,神從來沒有因一個人 的行為而稱他為義的。再說,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建築在基督身上的,所以今天我們也同樣的只能 以因信基督而得救!
結論﹕
在亞伯拉罕的身上,我們已經一再的看到﹕舊約時代的人也是因著信而得以稱義、得救的。實在 ,我們這些活在新約時代的人,是應當比當年的亞伯拉罕更容易產生出真正的信心來的;因為,耶 穌基督已經來過、已經替有罪的人在十字架上死過、也已經又從死裏復活過,今天仍在天上活著。 所以,"因信稱義"的道路是已經很明顯的為全人類打開了的。今天,你走上去了沒有呢?深盼你 是一位已經走在這條信心的道路上的人;因為,這是唯一的一條使人能被稱義、不至定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