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課 “婚姻”的問題(林前7﹕)
從第七章開始,來到了本書的最後一大段。下面,我們繼續來寫大綱﹕
(四)對教會的指示﹕(7﹕1-16﹕4)
在上第一課時曾提起﹕保羅寫本書的一個原因、是因為有三個人從哥林多教會來(16﹕17),並且帶來教會所寫的一封信;在信中,他們問了保羅一些問題。所以保羅在7﹕1上半節說﹕“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可見,從這裏開始、保羅就來一一的回答這些問題了。那麼,哥林多教會的這些問題,不但是他們在當時的問題,也是在各地方教會中常常會面對的、使人困惱的問題。今天要念的,是保羅所回答的第一個問題﹕
(1)婚姻﹕(7﹕1-40)
從筆者第一次念這一章聖經(那已經是五、六十年前的事了),這裏面所說的一些話,就對本人產生了不能磨滅的影響。事實上,這一章聖經所說的話、不但能給個人帶來亮光,也是在真理上很重要的一段話;因為,如果沒有這一段經文,我們對“婚姻”這件事的認識、實在是非常有限的。
我們最多只能從創世記知道“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由以弗所書知道“丈夫要愛妻子,妻子要順服丈夫”,以及從福音書中看到“主所說的一些有關離婚和獨身的事”。但惟有在林前第七章,神藉著保羅說出了一些“信主的人對婚姻這件事、所應有的正確態度”;他給我們信主的人指出一些重要的屬靈原則,使我們在世界的潮流中不至於迷了方向。
按照一般世上的哲學或社會上的看法,“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是一件天經地義、從小就灌輸在腦中的說法。因此,當一個人到了他或她應當婚嫁之時、而仍沒有動靜的話,就會使人對之加上一個問號、產生一種特殊的看法。事實上也是,大部分的單身人、是往往有他或她的與眾不同的地方。(即使沒有其他的不同之處,單單因為他們“單身人”的身份、就已經使他們與眾不同了。)然而一個信主的人,如果他或她能夠走在神話語、或神旨意中的話,那麼“單身”或“雙身”就跟這個人“是否成為怪人”的這件事沒什麼關係了。藉著這章聖經的話,神叫我們看見﹕“婚姻”並非是人生中唯一的要事,更不是人生的目標!(這是個重要的知識,因為多少人受了社會的壓力、或由於對此事的認識不清,一生就落在一個陰影之下,以為「一個沒有婚姻的生活就是個不完全的人生」。)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婚姻”這件事本身、也的確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因為我們對它的處理得當或不當、是能影響我們整個的人生的。
尤其是對一個信主的人來說,我們對這件事的正確認識、與“神的旨意在我們身上能否完成”,是有它直接或間接之關係的。現在,我們把這一章簡單的分成兩段來看﹕
(A)原則性的話﹕(7﹕1-9)
第1節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第8節﹕“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很多人時常會問的一個問題,就是﹕“保羅有沒有結婚?”那麼,根據他在這裏所寫的、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在當時,他是以一個單身人的語氣來說話的。也是根據保羅在這一段中的回答,我們可以猜測到當時哥林多教會中一些人的問題可能是﹕“「守童身(或獨身)」是否是一種最好的、當採取的生活方式?”所以,保羅就在這一段中給他們看到有三方面的原則。從表面上看,他是在回答“守童身”的問題。但事實上,這裏面也就包括了一些對“婚姻”的原則﹕
【I】“守童身”是值得羨慕的,但並非是“絕對必須”的﹕(7﹕1-2)
再唸第1節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保羅的第一句話就肯定的說﹕“守童身是一件好事。”但接著第2節﹕“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保羅體會到﹕這不是一件每個人都能實行的事。在太19﹕10-12記載,門徒們就曾向主請教過這個“獨身”的問題,主的回答是﹕“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因為對極大部分的人來說,人類具有這種生理上的需要;尤其是在像哥林多這類的道德水準低落的城市中,如果要勉強在那種環境中過一個禁慾主義的生活的話,往往所收的會是一個反效果、或往往會造成有一個不道德的生活的結果。
因此一般來說,對大部分的人而言﹕有一個“正常的婚姻生活”、反而是一個“避免犯淫亂的罪”的生活;所以,結婚是比守童身來得更好。可是,更進一步的來說,婚姻的關係並非只是在消極的為要避免犯淫亂的罪;因為由弗5﹕22-33更可以知道﹕“夫婦的關係”是使人最能實際體會到“基督與教會之間的關係”的一種關係。(筆者深信﹕這也是神所以設立“婚姻”制度、其中最深一層的目標。)所以,這是有夫婦生活的人、一生所當特別追求明白的一件事。
【II】“守童身”並不就代表“更屬靈”﹕(7﹕3-6)
這句話並沒有出現在這幾節經文中,而是我們在這幾句話中所得到的一個思想。保羅在這裏是在講到“夫婦之間的婚姻生活”。這是因為有人以為﹕如果不履行婚姻生活(或是根本就沒有婚姻生活),這是一種比較屬靈的表現(或是一種更虔誠、更愛主的表現)。
那麼,這當然是一種不正確的思想,尤其是對一個已經結婚的人來說,這更是一種自私的表現;因為第3-4節告訴我們﹕“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然後在下面一節,保羅就說到“惟有在這些條件之下,夫婦之間可以暫時停止實行婚姻生活”﹕
(甲)“兩相情願”﹕第5節上﹕“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這是說到﹕“如此行”、應當是一件雙方都同意的事,不能只是出於一方的感動;
(乙)“暫時分房”﹕(第5節中)換言之﹕這是暫時的、是短期的;和
(丙)“為要專心禱告”﹕第5節下﹕“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就是說﹕“如此行”是單單為了有一個屬靈的目的。
除了在這三個條件之內,夫婦之間必須履行經常的、正當的“婚姻生活”。保羅在第6節更強調說﹕“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意思就是﹕第5節裏面所提到的三個情況,並非是“必須有”的事情。總之﹕基督徒的婚姻所帶來的一個責任,就是“他或她不再是自己的人了”,因為“夫婦是一體”;任何事情關係到丈夫的,必定也就牽連到妻子(反之也是如此)。因此,夫婦之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作任何重要的、單獨行動的決定了。
【III】“守童身”是“神旨意”的一種結果﹕(7﹕7-9)
一般人往往以為﹕一個沒有結過婚的人是個在生命中缺了一部分、或是個有不完全的人生的人,因為他們沒有一般人所有的和所要的。但保羅在第7節說﹕“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同時,從主耶穌在太19章的談話中也叫我們知道﹕“守童身”可以是從神來的一個“恩賜”;神能夠在心理上和在屬靈的裏面、來在單身的人身上補足他或她所過的這一種沒有伴侶的生活!還有,這節聖經也叫我們知道﹕我們不應當自然的以為“每一個基督徒都是應當結婚的”;不是的,因為我們在此看到﹕“獨身也可能是神在某人身上所定的一個旨意。”
再有,當我們跟未婚的弟兄姐妹提到“在婚姻上明白神的旨意”時,往往我們的意思只是在強調“要跟誰結婚”這方面、而很少想到要他們知道﹕可能“獨身”也是明白神的旨意的另一個結果(若真是如此,我們就是在真理的教導上不夠平衡了)。
的確,這是一件個人必須在神面前要追求明白的事;如果我們是很坦誠的要明白神的旨意的話,祂就一定會讓我們很清楚的看到“自己的恩賜”是甚麼;“結婚”或“獨身”都可以是神的恩賜。總之,對一個信主的人來說,我們必須在這件事上明白神的旨意;不是因為自己“喜歡獨身”或是“不得已、因為找不到對象”,不是的。“結婚”是出於神的旨意,“獨身”也是出於神的旨意纔是。因為,我們在神的旨意中過一個單身人的生活、會遠比我們不在神的旨意中過一個結婚的生活來得更好;儘管社會、家人、甚至教會有時都會給單身人各種的壓力,但一個人若是走在神的旨意中,他或她心中就有足夠的力量來勝過這一切、而絕對不致使自己成為一個“古怪的人”的。
(B)細則性的話﹕(7﹕10-40)
這一大段可以分成兩部分,因為保羅在此是在向兩種不同的對象說話﹕
【I】對“已婚的人”說的話﹕(7﹕10-24)
自古至今,在已婚的人中所存在的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離婚”的問題。那麼,在保羅寫信的對象、已婚的基督徒之中,又有兩種不同的處境﹕一種是夫婦二人都是基督徒;另一種是夫婦之中只有一方是信主的人。然而,保羅對這兩種情況之下的人所給的回答、卻是同樣的﹕“不可離婚。”第10-11節是保羅對夫婦都是基督徒的人所說的話。第10節﹕“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保羅在此還特別強調﹕“這不單單是我的吩咐,其實是主的吩咐;就是﹕「妻子不可離開丈夫。」”(當然,在第11節的末了保羅也同樣的加上一句說﹕“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所謂的“主的吩咐”,是指主耶穌在可10﹕1-12所說的話;主在那裏清楚的認定了“婚姻之約在今生的永久性”。(所以更可見﹕教會當如何謹慎的來處理有關離婚的案件呢!)但是第11節上﹕“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保羅說“若是...”,可見他也知道離婚的事仍是一個事實,仍是會發生的;然而,在這裏也叫我們知道﹕“若是已經離了婚的,就不可以再婚;唯一可能的事,就是與以前的丈夫或妻子再和好。”
接著,從第12-16節、是保羅對夫婦之中只有一位是基督徒的人說的話。第12節﹕“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這節話常常叫人起疑問,以為﹕這一段中以下的話都只是保羅的意見。其實,保羅的意思乃是﹕因為主在世上時沒有對這類情況的事有過明顯的意見,所以他不能像在上面一般的引用到主的話語。
事實上,保羅在這裏所說的話、當然也是出於聖靈的感動,所以也是同樣的帶著權柄的。其實,假如我們把第10節和這一節的語氣拿來相較的話,就可以看到﹕保羅在此不但不是在減輕他的話之權威性,反而是加強了自己的話之權威;因為他的話就如同是主所說的話一般(第25節和第40節都是同樣的情形)。
接下去,保羅就講到三個“為甚麼不要離婚”的理由﹕
(甲)為兒女們的益處﹕第14節﹕“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這不是說“不信的對方和兒女就能夠自然得救”的意思;當然不是的。據說,這裏的“聖潔”這個字、就是聖經中所用的“分別為聖”的“聖”字。所以保羅的意思是﹕一方面是指因為神承認他們的婚約,所以他們的兒女是合法的;另一方面,特別是孩子們、如果有一個正常的家庭生活的話,是比較容易從信主的父親或母親受影響、以致能接受主而得救的;
(乙)神要我們和睦﹕第15節﹕“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由於信主的人是“與神相和”的人,所以信主的人最明顯的一個表現、就是在“他或她也是一個願意與人和睦相處”的人。這一種與神之間的平安、是應當在他或她生命中的各方面流露出來的。(因此,一個到處容易與人起爭論的基督徒、就是一件很希奇的事情了。)那麼,第一個應當流露這種平安的地方、就是在信主的人自己的家中。然而,如果那不信的一方堅持要離去,那就也是沒有辦法的事了;和
(丙)可能使那未信的成為信的人﹕第16節﹕“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一個真正有信心的人之生活、是最能影響自己家裏的人的,因為這個每天跟我們生活在一起的人、不得不每天在家中“看”我們講道。日子久了,這個“道”總會叫對方受到感動的。
那麼,從第17-24節所說的、是保羅對自己在上面為甚麼說“不可離婚”這句話所作的一個解釋。他的中心思想是在第20節﹕“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份,仍要守住這身份。”這節話是一個屬靈的原則;應當是我們可以應用在生活中的每一方面的,當然也包括了婚姻的問題在內。
我們往往以為﹕一切問題的產生、都是因為環境不良的緣故;所以要離婚、要有所改變,以改變環境來作為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對一個基督徒來說,聖經的教導是﹕我們應當就在今天的處境中,靠神的恩典來服事神、來生活;不要想“等到環境改良纔能有所作為”,不是的。因為我們可以放膽說﹕“一切的問題都是靈性的問題。”所以,靈性中的問題、就不是“環境改良”所能夠解決的。如果我們不能在今天有力量來服侍神,那麼,在任何一個環境中我們也仍是不能服侍祂的。然而,神的話同時也給我們看到有另一方面的真理;第21節﹕“你是作奴僕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這是說﹕假如在不跟神話語有衝突的條件下、我們能夠改善環境的話,我們也儘管可以抓住機會去行的。所以,第20節的這些話、並非是叫我們不求上進的意思。
【II】對“未婚的人”說的話﹕(7﹕25-40)
保羅在這一段中,是向三種不同的對象說話﹕
(甲)向未婚者本身﹕(7﹕25-35)
保羅的意見仍是與前面是一樣的,就是﹕“獨身是比較好,但結婚也並不犯罪。”只是,他在這裏還加上了三個“為甚麼獨身比較好”的理由﹕
(壹)因“現今的艱難”﹕第26-28節﹕“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主耶穌在路21﹕23所說的話、以及我們一般所謂的“家累”,也都是同樣的意思。因為獨身的人在艱難的時期中,是比較容易生存的;
(貳)因“時候減少了”﹕第29-31節﹕“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這世界將要過去、主耶穌將要快再來,而婚姻只是在今生所存在的關係;我們的時間應當用在能永存的事物上;
(參)因能“無所掛慮”﹕第32-35節﹕“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這是最現實的一點。結了婚的人,往往會以家庭為重(這也是對的事,很難說它不對);但在服事主的事上,就分了注意力。拿保羅為例﹕如果他有家,可能他就不那麼自由、能作成使徒行傳中的那些工作了,也更可能他就沒有那麼多的時間來寫如此多的書信了。再說一次﹕結婚並不是犯罪,但未婚的基督徒卻都當帶著禱告、和尋求神心意的態度來好好的念這段話。
(乙)向有未婚兒女的家長們﹕(7﹕36-38)
第38節﹕“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保羅的這些話,是因為當時的背景、婚姻是由父母作主的。今天雖然有所不同,但為人父母的在此當能見到﹕兒女們的婚姻仍然間接的是父母們的責任。作父母的應當真正在禱告中盡責任、應當有體貼神旨意的心情來衡量兒女們的婚事。不然的話,基督徒的父母與世上的父母有甚麼不同呢?
(丙)向寡婦們﹕(7﹕39-40)
第39節﹕“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婚約是只有在對方還活著的時候有效的。“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這話其實也是向所有要結婚的基督徒們說的。第40節﹕“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仍是同樣的勸告。
結論﹕
“婚姻”的確對人生是有相當的影響力;但聖經叫我們看見﹕它並不是一個完美和滿足的人生之根基。惟有當一個信主的人在愛主和順服主的心態中、以“如何能更有效的服侍神”作為他或她各方面生活的出發點的時候(這裏面當然也包括了婚姻的問題在內),當一個神的兒女對人生有這樣的動機的時候,這纔是一個“真正豐滿的人生”之開始呢!
(四)對教會的指示﹕(7﹕1-16﹕4)
在上第一課時曾提起﹕保羅寫本書的一個原因、是因為有三個人從哥林多教會來(16﹕17),並且帶來教會所寫的一封信;在信中,他們問了保羅一些問題。所以保羅在7﹕1上半節說﹕“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可見,從這裏開始、保羅就來一一的回答這些問題了。那麼,哥林多教會的這些問題,不但是他們在當時的問題,也是在各地方教會中常常會面對的、使人困惱的問題。今天要念的,是保羅所回答的第一個問題﹕
(1)婚姻﹕(7﹕1-40)
從筆者第一次念這一章聖經(那已經是五、六十年前的事了),這裏面所說的一些話,就對本人產生了不能磨滅的影響。事實上,這一章聖經所說的話、不但能給個人帶來亮光,也是在真理上很重要的一段話;因為,如果沒有這一段經文,我們對“婚姻”這件事的認識、實在是非常有限的。
我們最多只能從創世記知道“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由以弗所書知道“丈夫要愛妻子,妻子要順服丈夫”,以及從福音書中看到“主所說的一些有關離婚和獨身的事”。但惟有在林前第七章,神藉著保羅說出了一些“信主的人對婚姻這件事、所應有的正確態度”;他給我們信主的人指出一些重要的屬靈原則,使我們在世界的潮流中不至於迷了方向。
按照一般世上的哲學或社會上的看法,“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是一件天經地義、從小就灌輸在腦中的說法。因此,當一個人到了他或她應當婚嫁之時、而仍沒有動靜的話,就會使人對之加上一個問號、產生一種特殊的看法。事實上也是,大部分的單身人、是往往有他或她的與眾不同的地方。(即使沒有其他的不同之處,單單因為他們“單身人”的身份、就已經使他們與眾不同了。)然而一個信主的人,如果他或她能夠走在神話語、或神旨意中的話,那麼“單身”或“雙身”就跟這個人“是否成為怪人”的這件事沒什麼關係了。藉著這章聖經的話,神叫我們看見﹕“婚姻”並非是人生中唯一的要事,更不是人生的目標!(這是個重要的知識,因為多少人受了社會的壓力、或由於對此事的認識不清,一生就落在一個陰影之下,以為「一個沒有婚姻的生活就是個不完全的人生」。)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婚姻”這件事本身、也的確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因為我們對它的處理得當或不當、是能影響我們整個的人生的。
尤其是對一個信主的人來說,我們對這件事的正確認識、與“神的旨意在我們身上能否完成”,是有它直接或間接之關係的。現在,我們把這一章簡單的分成兩段來看﹕
(A)原則性的話﹕(7﹕1-9)
第1節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第8節﹕“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很多人時常會問的一個問題,就是﹕“保羅有沒有結婚?”那麼,根據他在這裏所寫的、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在當時,他是以一個單身人的語氣來說話的。也是根據保羅在這一段中的回答,我們可以猜測到當時哥林多教會中一些人的問題可能是﹕“「守童身(或獨身)」是否是一種最好的、當採取的生活方式?”所以,保羅就在這一段中給他們看到有三方面的原則。從表面上看,他是在回答“守童身”的問題。但事實上,這裏面也就包括了一些對“婚姻”的原則﹕
【I】“守童身”是值得羨慕的,但並非是“絕對必須”的﹕(7﹕1-2)
再唸第1節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保羅的第一句話就肯定的說﹕“守童身是一件好事。”但接著第2節﹕“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保羅體會到﹕這不是一件每個人都能實行的事。在太19﹕10-12記載,門徒們就曾向主請教過這個“獨身”的問題,主的回答是﹕“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因為對極大部分的人來說,人類具有這種生理上的需要;尤其是在像哥林多這類的道德水準低落的城市中,如果要勉強在那種環境中過一個禁慾主義的生活的話,往往所收的會是一個反效果、或往往會造成有一個不道德的生活的結果。
因此一般來說,對大部分的人而言﹕有一個“正常的婚姻生活”、反而是一個“避免犯淫亂的罪”的生活;所以,結婚是比守童身來得更好。可是,更進一步的來說,婚姻的關係並非只是在消極的為要避免犯淫亂的罪;因為由弗5﹕22-33更可以知道﹕“夫婦的關係”是使人最能實際體會到“基督與教會之間的關係”的一種關係。(筆者深信﹕這也是神所以設立“婚姻”制度、其中最深一層的目標。)所以,這是有夫婦生活的人、一生所當特別追求明白的一件事。
【II】“守童身”並不就代表“更屬靈”﹕(7﹕3-6)
這句話並沒有出現在這幾節經文中,而是我們在這幾句話中所得到的一個思想。保羅在這裏是在講到“夫婦之間的婚姻生活”。這是因為有人以為﹕如果不履行婚姻生活(或是根本就沒有婚姻生活),這是一種比較屬靈的表現(或是一種更虔誠、更愛主的表現)。
那麼,這當然是一種不正確的思想,尤其是對一個已經結婚的人來說,這更是一種自私的表現;因為第3-4節告訴我們﹕“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然後在下面一節,保羅就說到“惟有在這些條件之下,夫婦之間可以暫時停止實行婚姻生活”﹕
(甲)“兩相情願”﹕第5節上﹕“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這是說到﹕“如此行”、應當是一件雙方都同意的事,不能只是出於一方的感動;
(乙)“暫時分房”﹕(第5節中)換言之﹕這是暫時的、是短期的;和
(丙)“為要專心禱告”﹕第5節下﹕“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就是說﹕“如此行”是單單為了有一個屬靈的目的。
除了在這三個條件之內,夫婦之間必須履行經常的、正當的“婚姻生活”。保羅在第6節更強調說﹕“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意思就是﹕第5節裏面所提到的三個情況,並非是“必須有”的事情。總之﹕基督徒的婚姻所帶來的一個責任,就是“他或她不再是自己的人了”,因為“夫婦是一體”;任何事情關係到丈夫的,必定也就牽連到妻子(反之也是如此)。因此,夫婦之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作任何重要的、單獨行動的決定了。
【III】“守童身”是“神旨意”的一種結果﹕(7﹕7-9)
一般人往往以為﹕一個沒有結過婚的人是個在生命中缺了一部分、或是個有不完全的人生的人,因為他們沒有一般人所有的和所要的。但保羅在第7節說﹕“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同時,從主耶穌在太19章的談話中也叫我們知道﹕“守童身”可以是從神來的一個“恩賜”;神能夠在心理上和在屬靈的裏面、來在單身的人身上補足他或她所過的這一種沒有伴侶的生活!還有,這節聖經也叫我們知道﹕我們不應當自然的以為“每一個基督徒都是應當結婚的”;不是的,因為我們在此看到﹕“獨身也可能是神在某人身上所定的一個旨意。”
再有,當我們跟未婚的弟兄姐妹提到“在婚姻上明白神的旨意”時,往往我們的意思只是在強調“要跟誰結婚”這方面、而很少想到要他們知道﹕可能“獨身”也是明白神的旨意的另一個結果(若真是如此,我們就是在真理的教導上不夠平衡了)。
的確,這是一件個人必須在神面前要追求明白的事;如果我們是很坦誠的要明白神的旨意的話,祂就一定會讓我們很清楚的看到“自己的恩賜”是甚麼;“結婚”或“獨身”都可以是神的恩賜。總之,對一個信主的人來說,我們必須在這件事上明白神的旨意;不是因為自己“喜歡獨身”或是“不得已、因為找不到對象”,不是的。“結婚”是出於神的旨意,“獨身”也是出於神的旨意纔是。因為,我們在神的旨意中過一個單身人的生活、會遠比我們不在神的旨意中過一個結婚的生活來得更好;儘管社會、家人、甚至教會有時都會給單身人各種的壓力,但一個人若是走在神的旨意中,他或她心中就有足夠的力量來勝過這一切、而絕對不致使自己成為一個“古怪的人”的。
(B)細則性的話﹕(7﹕10-40)
這一大段可以分成兩部分,因為保羅在此是在向兩種不同的對象說話﹕
【I】對“已婚的人”說的話﹕(7﹕10-24)
自古至今,在已婚的人中所存在的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離婚”的問題。那麼,在保羅寫信的對象、已婚的基督徒之中,又有兩種不同的處境﹕一種是夫婦二人都是基督徒;另一種是夫婦之中只有一方是信主的人。然而,保羅對這兩種情況之下的人所給的回答、卻是同樣的﹕“不可離婚。”第10-11節是保羅對夫婦都是基督徒的人所說的話。第10節﹕“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保羅在此還特別強調﹕“這不單單是我的吩咐,其實是主的吩咐;就是﹕「妻子不可離開丈夫。」”(當然,在第11節的末了保羅也同樣的加上一句說﹕“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所謂的“主的吩咐”,是指主耶穌在可10﹕1-12所說的話;主在那裏清楚的認定了“婚姻之約在今生的永久性”。(所以更可見﹕教會當如何謹慎的來處理有關離婚的案件呢!)但是第11節上﹕“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保羅說“若是...”,可見他也知道離婚的事仍是一個事實,仍是會發生的;然而,在這裏也叫我們知道﹕“若是已經離了婚的,就不可以再婚;唯一可能的事,就是與以前的丈夫或妻子再和好。”
接著,從第12-16節、是保羅對夫婦之中只有一位是基督徒的人說的話。第12節﹕“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這節話常常叫人起疑問,以為﹕這一段中以下的話都只是保羅的意見。其實,保羅的意思乃是﹕因為主在世上時沒有對這類情況的事有過明顯的意見,所以他不能像在上面一般的引用到主的話語。
事實上,保羅在這裏所說的話、當然也是出於聖靈的感動,所以也是同樣的帶著權柄的。其實,假如我們把第10節和這一節的語氣拿來相較的話,就可以看到﹕保羅在此不但不是在減輕他的話之權威性,反而是加強了自己的話之權威;因為他的話就如同是主所說的話一般(第25節和第40節都是同樣的情形)。
接下去,保羅就講到三個“為甚麼不要離婚”的理由﹕
(甲)為兒女們的益處﹕第14節﹕“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這不是說“不信的對方和兒女就能夠自然得救”的意思;當然不是的。據說,這裏的“聖潔”這個字、就是聖經中所用的“分別為聖”的“聖”字。所以保羅的意思是﹕一方面是指因為神承認他們的婚約,所以他們的兒女是合法的;另一方面,特別是孩子們、如果有一個正常的家庭生活的話,是比較容易從信主的父親或母親受影響、以致能接受主而得救的;
(乙)神要我們和睦﹕第15節﹕“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由於信主的人是“與神相和”的人,所以信主的人最明顯的一個表現、就是在“他或她也是一個願意與人和睦相處”的人。這一種與神之間的平安、是應當在他或她生命中的各方面流露出來的。(因此,一個到處容易與人起爭論的基督徒、就是一件很希奇的事情了。)那麼,第一個應當流露這種平安的地方、就是在信主的人自己的家中。然而,如果那不信的一方堅持要離去,那就也是沒有辦法的事了;和
(丙)可能使那未信的成為信的人﹕第16節﹕“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一個真正有信心的人之生活、是最能影響自己家裏的人的,因為這個每天跟我們生活在一起的人、不得不每天在家中“看”我們講道。日子久了,這個“道”總會叫對方受到感動的。
那麼,從第17-24節所說的、是保羅對自己在上面為甚麼說“不可離婚”這句話所作的一個解釋。他的中心思想是在第20節﹕“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份,仍要守住這身份。”這節話是一個屬靈的原則;應當是我們可以應用在生活中的每一方面的,當然也包括了婚姻的問題在內。
我們往往以為﹕一切問題的產生、都是因為環境不良的緣故;所以要離婚、要有所改變,以改變環境來作為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對一個基督徒來說,聖經的教導是﹕我們應當就在今天的處境中,靠神的恩典來服事神、來生活;不要想“等到環境改良纔能有所作為”,不是的。因為我們可以放膽說﹕“一切的問題都是靈性的問題。”所以,靈性中的問題、就不是“環境改良”所能夠解決的。如果我們不能在今天有力量來服侍神,那麼,在任何一個環境中我們也仍是不能服侍祂的。然而,神的話同時也給我們看到有另一方面的真理;第21節﹕“你是作奴僕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這是說﹕假如在不跟神話語有衝突的條件下、我們能夠改善環境的話,我們也儘管可以抓住機會去行的。所以,第20節的這些話、並非是叫我們不求上進的意思。
【II】對“未婚的人”說的話﹕(7﹕25-40)
保羅在這一段中,是向三種不同的對象說話﹕
(甲)向未婚者本身﹕(7﹕25-35)
保羅的意見仍是與前面是一樣的,就是﹕“獨身是比較好,但結婚也並不犯罪。”只是,他在這裏還加上了三個“為甚麼獨身比較好”的理由﹕
(壹)因“現今的艱難”﹕第26-28節﹕“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主耶穌在路21﹕23所說的話、以及我們一般所謂的“家累”,也都是同樣的意思。因為獨身的人在艱難的時期中,是比較容易生存的;
(貳)因“時候減少了”﹕第29-31節﹕“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這世界將要過去、主耶穌將要快再來,而婚姻只是在今生所存在的關係;我們的時間應當用在能永存的事物上;
(參)因能“無所掛慮”﹕第32-35節﹕“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這是最現實的一點。結了婚的人,往往會以家庭為重(這也是對的事,很難說它不對);但在服事主的事上,就分了注意力。拿保羅為例﹕如果他有家,可能他就不那麼自由、能作成使徒行傳中的那些工作了,也更可能他就沒有那麼多的時間來寫如此多的書信了。再說一次﹕結婚並不是犯罪,但未婚的基督徒卻都當帶著禱告、和尋求神心意的態度來好好的念這段話。
(乙)向有未婚兒女的家長們﹕(7﹕36-38)
第38節﹕“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保羅的這些話,是因為當時的背景、婚姻是由父母作主的。今天雖然有所不同,但為人父母的在此當能見到﹕兒女們的婚姻仍然間接的是父母們的責任。作父母的應當真正在禱告中盡責任、應當有體貼神旨意的心情來衡量兒女們的婚事。不然的話,基督徒的父母與世上的父母有甚麼不同呢?
(丙)向寡婦們﹕(7﹕39-40)
第39節﹕“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婚約是只有在對方還活著的時候有效的。“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這話其實也是向所有要結婚的基督徒們說的。第40節﹕“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仍是同樣的勸告。
結論﹕
“婚姻”的確對人生是有相當的影響力;但聖經叫我們看見﹕它並不是一個完美和滿足的人生之根基。惟有當一個信主的人在愛主和順服主的心態中、以“如何能更有效的服侍神”作為他或她各方面生活的出發點的時候(這裏面當然也包括了婚姻的問題在內),當一個神的兒女對人生有這樣的動機的時候,這纔是一個“真正豐滿的人生”之開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