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課 賜下律法(出20﹕-24﹕)
在這五章經文中,我們找出四個題目來看﹕
(一)誡命﹕(20﹕)
從這裏開始,記載到神在西乃山向以色列人所頒佈之神的律法。講到“律法”,我們往往以為它的內容只是十條誡命。事實上,整個的律法中包括了有三個部分﹕
(1)誡命(有十條,聖經有時是以“律法”來稱呼它的);
(2)典章(或律例,講到誡命在生活中的運用);和
(3)禮儀(講到敬拜神的一些禮節或方法)。
那麼,對於“律法”,有些人對它存著很輕視的態度;認為它不過是神百姓在初期歷史中所採用的一些條例而已,好像在今天已無足輕重了似的。事實上,聖經雖然在一方面叫我們看到“人不能靠行律法而在神面前得以稱義”,但在另一方面聖經也把律法放在一個崇高的地位上(羅7﹕12)。對我們今天信主的人來說,雖然“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但是誡命中所包含這些原則性的是非觀念,仍然是有永久性之價值的。
在十條誡命之中,除了第四條“當守安息日”這條之外,其它的每一條都在新約聖經中以另一種的說法被提到,來作為對信主的人之教導。關於這第四條誡命,它是一條特殊的誡命;因為在出31﹕13說到﹕它是專專屬神和以色列人之間的一條誡命、是神和以色列人之間的一個證據。然而,對我們今天這些在恩典之下的神兒女們來說,我們也另有一個突出的日子﹕七日的第一日(主日)。
這一個日子在我們的心目中,絕不當是帶著守律法的心情來守的日子(好像“不得不去做禮拜”),而當是一個使我們覺得有所享受的日子!大衛是一個能瞭解律法的精義之人,所以在詩122﹕1他寫說﹕“人對我說﹕「我們往耶和華的殿去。」我就歡喜。”因為他在信心的眼中已經看到﹕“人得以親近神是憑著恩典,不是憑著行為。”
所以對他來說,“親近神”是一件快樂的事。今天,我們個人跟神的關係是“在律法之下”或“在恩典之下”,只要問自己“在教會敬拜或事奉神時是怎樣的心情”就可以知道了的。第18-19節﹕“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的站立,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
這是在律法下的敬拜和事奉,心中是不那麼舒服的。但是,第20節﹕“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祂,不至犯罪。」”由於摩西對神的認識,所以他所有的是一個在恩典中的、沒有懼怕的心情。申10﹕12,20給我們解釋了“敬畏神”這句子的意思﹕不是“懼怕神”,而是“順服祂、愛祂、事奉祂、和專靠祂”!回來唸第8,11節﹕“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當年的安息日是在第七日(禮拜六),以色列人是往後看來記念“神的創造”;同樣的,我們今天在第一日(禮拜天或主日)來聚集敬拜神,也是含著記念的性質;我們是來記念“神的新創造”(包括了“復活的基督”,和屬祂的這一批“在基督裏新造的人類”)。因為基督是在禮拜天復活的,所以這一天就在新約聖經中成為一個重要的日子了;我們可以在這一天特別多有時間來記念祂和親近祂(因此,這一天的聚會就應當成為是一個享受而不是一個重擔了)。
那麼,在這一章中,也就包括了十條誡命的內容。這些誡命,我們一貫也稱之為“兩塊法版”;因為神把這些誡命寫在兩塊石版上,並交給了摩西。十條誡命的前面四條是“人向神應有的責任之總括”;後面的六條是“人向人應有的責任之總括”。神把所有道德性行為的法律濃縮在這麼簡單的幾句話中,所以我們應當是能記得住它們的內容的。然而在太22﹕37-40,主耶穌把這些誡命再集起來成為更簡單的兩條﹕“盡心、盡性、盡意愛神”,和“愛人如己”。
但在太5﹕21-28,主耶穌更叫我們看到﹕誡命的應用不是只在外面有表現的事上,更是指人裏面內心中的行動而言的。這就清楚叫我們知道﹕人若想要遵行律法,是一件根本上不可能的事!然而在同時,卻叫我們必須來追求明白“甚麼是神的恩典”。並且,“神的恩典”決不能成為我們可以“隨便犯誡命”的藉口;相反的,神的恩典能供應我們實行誡命的力量。加5﹕22-23記載了聖靈在九方面的果子﹕“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藉著住在我們裏面的聖靈,我們能結出這樣的果子來。當我們在結如此的果子時,我們還會有犯誡命的餘地嗎?
(二)典章﹕(21﹕1-23﹕9)
21﹕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以下所記的,就是這些典章的內容。“典章”的功用是為要叫以色列人知道,在他們日常的生活中如何來運用十條誡命中的原則。我們可以將當年的以色列看作是一個被神所治理的國家,而這些誡命就是這個國家的憲法。那麼,當我們唸這幾章時,就會發現神沒有立刻把以色列人當時所有的一些社會習慣和風俗,來一個徹底的大改革。
例如﹕神仍然容許“奴隸制度”和“離婚的習慣”之存在(21﹕2,7-8)。然而,這並非是表示說,這些是神所願意和喜歡人具有的事。主耶穌在太19﹕8清楚的說到﹕神容許這些事的存在,是因為人的心硬;也就是說﹕因為在人裏面已經有了這犯罪的天性,所以神就不花力量來作那些外表上之社會改良的工作了。但是,神仍要藉著這些典章來稍為給人一些範圍,好叫屬神的人在地上也還能過一些安全和平安的日子;同時,也不致使社會落到一個無法無天的狀況之下。
神比我們更清楚知道﹕“律法不能改變人的心;只有在神恩典的救贖或方法之下,人的心纔會可能有所「改變」。”律法本來就不是賜給那些已經夠到了神聖潔的標準之人的,而是給那些不完全和有罪之人的。所以,這些典章就是賜給有這些狀況之以色列人的,而神也盼望這些典章能夠管得住他們的生活;同時,因為這些典章中有“神聖潔的標準”在內,所以假如以色列人願切實遵行它們的話,是能使他們與鄰邦國家的百姓們會有極大的分別和不同的。
在唸這些典章時,也許我們會覺得有些刑罰好像是太嚴厲了一點(例如21﹕28-29)。是的,但我們不要忘了﹕以色列是神治政權的國家;既然神是絕對公義的,所以祂也是嚴厲的。還有,因為神的目的不止只在刑罰作惡的,也是為要警戒其他那些犯同樣的罪之人;所謂的“殺一儆百”。在這幾章中,再提兩件我們應當注意的事﹕
(1)“人權”和“產權”﹕
在神的律法之下,這兩件事情都是被神認可的。第21章大部分是講到“人的身體受損傷”;第22章則大部分是講到“人的財產受損害”。神的話叫我們看到﹕我們不能去侵害別人的身體,和侵奪別人的財物。“尊重別人的權利和尊重別人的財物”,這是聖經的教訓。一個“凡物公用的社會”思想,絕對不是聖經所真正教訓的;但另一方面,對一個活在特別強調“個人主義和個人權利”的社會中的人,我們也當注意到﹕不要太過份的強調這兩件事。對一個神的兒女來說,為了愛神的緣故是可以放棄一些“個人的權利”、或“看自己的財物只是神的託付而都拿出來公用”的。
但再說,這是要這個人本人這麼想纔行的。(有時候,我們甚至需要在愛心中來攔阻人如此作纔對呢!記得當筆者開始在教會學習事奉時,某次教會中有一個特別的需要。一位初信主的姐妹在那時就把她一生的積蓄都奉獻了出來。但是,當教會負責的弟兄們在知道此事後,卻以溫和的態度勸她“把錢收回去好好的讀經禱告再說”;
因為他們考慮到(A)她本是住在人家中的僕人,因為眼睛有病而離開雇主家自己在生活;(B)她並沒有別的親人可以幫助,所以這是她的養生必需;(C)她是初信主的,這舉動極可能是出於一時的感情衝動。事後,這位姐妹沒有再如此行,而仍是在教會中安靜的聚會追求長進了。筆者當時因為閱歷不深,起先還以為弟兄們“太沒有信心”;後來纔明白他們所作的,實在是有智慧和愛心的決定。順便講一句﹕事奉神的人或機構,也的確不能是甚麼禮物不問來歷都接受的。)所以,“你的就是我的”,這永不能是一個基督徒的存心;但“我的都可能是你的”,卻是一個基督徒心中所常當有的準備!
(2)“法治”和“私報”﹕
21﹕23-25說﹕“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這是神所規定的律法,是一個完全公平和公義的準則;新約聖經也有同樣的教訓﹕“種什麼、收什麼”(加6﹕7)。因為,“法治”和“私報”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報私仇的殺害”這是殘忍,但“法治的死刑”卻是正義。認一切的殺害都為“不義”或“殘忍”的,這是糊塗的假慈悲。
(一個使兇殺案普遍的主要原因,就是這個國家不遵照神的律法來執行死刑。)主耶穌可說是“愛的代表”,但祂在太5﹕17-20說﹕“律法的一點一劃都不能廢去”;祂來到世上不是要廢去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在當時祂要廢去的不是律法的原則,而是那些藉著律法來取利之人的罪行。然而另一方面,神也說了﹕“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12﹕19)這話;所以對一個信主的人來說,當不平的事臨到自己頭上時,我們能夠在信心中採取一個“忍耐、饒恕、和把一切審判的權柄交給神”的態度的話,是更能使神喜悅的一件事!
(三)節期﹕(23﹕10-33)
第10-11節﹕“六年你要耕種田地,收藏土產;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不耕不種,使你民中的窮人有吃的;他們所剩下的,野獸可以吃。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要照樣辦理。”除了安息日之外,神還給以色列人有一個安息年。除此之外,第14節﹕“一年三次,你要向我守節。”以色列人在一年之中,還另有三個節期﹕(1)除酵節(第15節)﹕即是指“逾越節”;(2)收割節(第16節上)﹕即是指“五旬節”;和(3)收藏節(第16節下)﹕即是指“住棚節”。
這三個節期在利未記23,25,和26章那裏,有更詳細的說明。(由利未記的記載也可見,這些節期是到了迦南之後纔守的;目的為“記念神的作為”。)從第20-33節,就說出這些節期裏面的含意﹕“看哪!我差遣使者在你前面,在路上保護你,領你到我所預備的地方去。...你若實在聽從祂的話,照著我一切所說的去行,我就向你的仇敵作仇敵,向你的敵人作敵人。...你們要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祂必賜福與你的糧,與你的水,也必從你們中間除去疾病。...不可和他們並他們的神立約;他們不可住在你的地上,恐怕他們使你得罪我;你若事奉他們的神,這必成為你的網羅。”這些話的意思就是說﹕叫他們要想到神的慈愛和恩典、繼續的倚靠祂;另一方面,叫他們知道﹕因為迦南美地是神所賜的,所以“聽從神的話”就蒙福,“不聽神的話”就遭殃。
(四)立約﹕(24﹕)
我們應當還記得在19﹕8,當神開始向以色列人有這立約的提議時,他們是如何乾脆的一口答應。現在,第3,7節﹕“摩西下山,將耶和華的命令,典章,都述說與百姓聽,眾百姓齊聲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又將約書念給百姓聽。他們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他們又接著兩次同樣的來答覆神。在此,我們看到人性真是很奇怪的﹕“對偉大和無所不能的神,常常信不過去;然而對自己,卻往往有很大的信心。”
因此,也叫我們可以看到兩件事﹕(1)並不是所有的“信心”都是真正有功效、得神喜悅的信心(例如“因信得救”的說法);和(2)也不是所有的“誠心”都是有用的(例如“誠則靈”的說話)。因為我們在這裏一點也不懷疑當時的以色列人之誠意,他們不是口是心非的在說謊。他們的這些“決心”都是真的,但可惜的是他們不認識自己的無能和自己的不可靠。他們以為﹕只要靠自己的努力,就一定可以做到神的要求。
所以糊塗的信心和糊塗的誠心都是沒有用的;以色列人後來的一敗塗地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在這裏,我們卻也能看到一件更寶貴的事,就是﹕神不像人一樣的糊塗,神也不像人一樣的意氣用事(讓他們去、不管他們)!沒有,因為第8節告訴我們﹕“摩西將血灑在百姓身上,說﹕「你看!這是立約的血,是耶和華按這一切話與你們立約的憑據。」”神真的是與以色列人立了約,但神還是用血來立的這個約。來9﹕19-22給我們解釋了這個動作的意思﹕“血的約”就是“恩典的約”;就是說,神並不指望以色列人真的能行律法,神早就準備了賜下自己的兒子作挽回祭,使以色列人至終可以得到那些神所應許的福分。再說,以色列人能得到福分的方法不是因行律法,也是因接受恩典;主耶穌流血而死的功效,不但在我們身上有用,也在他們的身上有同樣的功用!聖經給我們看見,這是叫以色列人得救的方法,這是叫外邦人得救的方法,這是叫所有的人能得救的方法,就是﹕主耶穌所流的血、祂的替你替我而死的方法,這是神的方法!
(一)誡命﹕(20﹕)
從這裏開始,記載到神在西乃山向以色列人所頒佈之神的律法。講到“律法”,我們往往以為它的內容只是十條誡命。事實上,整個的律法中包括了有三個部分﹕
(1)誡命(有十條,聖經有時是以“律法”來稱呼它的);
(2)典章(或律例,講到誡命在生活中的運用);和
(3)禮儀(講到敬拜神的一些禮節或方法)。
那麼,對於“律法”,有些人對它存著很輕視的態度;認為它不過是神百姓在初期歷史中所採用的一些條例而已,好像在今天已無足輕重了似的。事實上,聖經雖然在一方面叫我們看到“人不能靠行律法而在神面前得以稱義”,但在另一方面聖經也把律法放在一個崇高的地位上(羅7﹕12)。對我們今天信主的人來說,雖然“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但是誡命中所包含這些原則性的是非觀念,仍然是有永久性之價值的。
在十條誡命之中,除了第四條“當守安息日”這條之外,其它的每一條都在新約聖經中以另一種的說法被提到,來作為對信主的人之教導。關於這第四條誡命,它是一條特殊的誡命;因為在出31﹕13說到﹕它是專專屬神和以色列人之間的一條誡命、是神和以色列人之間的一個證據。然而,對我們今天這些在恩典之下的神兒女們來說,我們也另有一個突出的日子﹕七日的第一日(主日)。
這一個日子在我們的心目中,絕不當是帶著守律法的心情來守的日子(好像“不得不去做禮拜”),而當是一個使我們覺得有所享受的日子!大衛是一個能瞭解律法的精義之人,所以在詩122﹕1他寫說﹕“人對我說﹕「我們往耶和華的殿去。」我就歡喜。”因為他在信心的眼中已經看到﹕“人得以親近神是憑著恩典,不是憑著行為。”
所以對他來說,“親近神”是一件快樂的事。今天,我們個人跟神的關係是“在律法之下”或“在恩典之下”,只要問自己“在教會敬拜或事奉神時是怎樣的心情”就可以知道了的。第18-19節﹕“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的站立,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
這是在律法下的敬拜和事奉,心中是不那麼舒服的。但是,第20節﹕“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祂,不至犯罪。」”由於摩西對神的認識,所以他所有的是一個在恩典中的、沒有懼怕的心情。申10﹕12,20給我們解釋了“敬畏神”這句子的意思﹕不是“懼怕神”,而是“順服祂、愛祂、事奉祂、和專靠祂”!回來唸第8,11節﹕“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當年的安息日是在第七日(禮拜六),以色列人是往後看來記念“神的創造”;同樣的,我們今天在第一日(禮拜天或主日)來聚集敬拜神,也是含著記念的性質;我們是來記念“神的新創造”(包括了“復活的基督”,和屬祂的這一批“在基督裏新造的人類”)。因為基督是在禮拜天復活的,所以這一天就在新約聖經中成為一個重要的日子了;我們可以在這一天特別多有時間來記念祂和親近祂(因此,這一天的聚會就應當成為是一個享受而不是一個重擔了)。
那麼,在這一章中,也就包括了十條誡命的內容。這些誡命,我們一貫也稱之為“兩塊法版”;因為神把這些誡命寫在兩塊石版上,並交給了摩西。十條誡命的前面四條是“人向神應有的責任之總括”;後面的六條是“人向人應有的責任之總括”。神把所有道德性行為的法律濃縮在這麼簡單的幾句話中,所以我們應當是能記得住它們的內容的。然而在太22﹕37-40,主耶穌把這些誡命再集起來成為更簡單的兩條﹕“盡心、盡性、盡意愛神”,和“愛人如己”。
但在太5﹕21-28,主耶穌更叫我們看到﹕誡命的應用不是只在外面有表現的事上,更是指人裏面內心中的行動而言的。這就清楚叫我們知道﹕人若想要遵行律法,是一件根本上不可能的事!然而在同時,卻叫我們必須來追求明白“甚麼是神的恩典”。並且,“神的恩典”決不能成為我們可以“隨便犯誡命”的藉口;相反的,神的恩典能供應我們實行誡命的力量。加5﹕22-23記載了聖靈在九方面的果子﹕“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藉著住在我們裏面的聖靈,我們能結出這樣的果子來。當我們在結如此的果子時,我們還會有犯誡命的餘地嗎?
(二)典章﹕(21﹕1-23﹕9)
21﹕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以下所記的,就是這些典章的內容。“典章”的功用是為要叫以色列人知道,在他們日常的生活中如何來運用十條誡命中的原則。我們可以將當年的以色列看作是一個被神所治理的國家,而這些誡命就是這個國家的憲法。那麼,當我們唸這幾章時,就會發現神沒有立刻把以色列人當時所有的一些社會習慣和風俗,來一個徹底的大改革。
例如﹕神仍然容許“奴隸制度”和“離婚的習慣”之存在(21﹕2,7-8)。然而,這並非是表示說,這些是神所願意和喜歡人具有的事。主耶穌在太19﹕8清楚的說到﹕神容許這些事的存在,是因為人的心硬;也就是說﹕因為在人裏面已經有了這犯罪的天性,所以神就不花力量來作那些外表上之社會改良的工作了。但是,神仍要藉著這些典章來稍為給人一些範圍,好叫屬神的人在地上也還能過一些安全和平安的日子;同時,也不致使社會落到一個無法無天的狀況之下。
神比我們更清楚知道﹕“律法不能改變人的心;只有在神恩典的救贖或方法之下,人的心纔會可能有所「改變」。”律法本來就不是賜給那些已經夠到了神聖潔的標準之人的,而是給那些不完全和有罪之人的。所以,這些典章就是賜給有這些狀況之以色列人的,而神也盼望這些典章能夠管得住他們的生活;同時,因為這些典章中有“神聖潔的標準”在內,所以假如以色列人願切實遵行它們的話,是能使他們與鄰邦國家的百姓們會有極大的分別和不同的。
在唸這些典章時,也許我們會覺得有些刑罰好像是太嚴厲了一點(例如21﹕28-29)。是的,但我們不要忘了﹕以色列是神治政權的國家;既然神是絕對公義的,所以祂也是嚴厲的。還有,因為神的目的不止只在刑罰作惡的,也是為要警戒其他那些犯同樣的罪之人;所謂的“殺一儆百”。在這幾章中,再提兩件我們應當注意的事﹕
(1)“人權”和“產權”﹕
在神的律法之下,這兩件事情都是被神認可的。第21章大部分是講到“人的身體受損傷”;第22章則大部分是講到“人的財產受損害”。神的話叫我們看到﹕我們不能去侵害別人的身體,和侵奪別人的財物。“尊重別人的權利和尊重別人的財物”,這是聖經的教訓。一個“凡物公用的社會”思想,絕對不是聖經所真正教訓的;但另一方面,對一個活在特別強調“個人主義和個人權利”的社會中的人,我們也當注意到﹕不要太過份的強調這兩件事。對一個神的兒女來說,為了愛神的緣故是可以放棄一些“個人的權利”、或“看自己的財物只是神的託付而都拿出來公用”的。
但再說,這是要這個人本人這麼想纔行的。(有時候,我們甚至需要在愛心中來攔阻人如此作纔對呢!記得當筆者開始在教會學習事奉時,某次教會中有一個特別的需要。一位初信主的姐妹在那時就把她一生的積蓄都奉獻了出來。但是,當教會負責的弟兄們在知道此事後,卻以溫和的態度勸她“把錢收回去好好的讀經禱告再說”;
因為他們考慮到(A)她本是住在人家中的僕人,因為眼睛有病而離開雇主家自己在生活;(B)她並沒有別的親人可以幫助,所以這是她的養生必需;(C)她是初信主的,這舉動極可能是出於一時的感情衝動。事後,這位姐妹沒有再如此行,而仍是在教會中安靜的聚會追求長進了。筆者當時因為閱歷不深,起先還以為弟兄們“太沒有信心”;後來纔明白他們所作的,實在是有智慧和愛心的決定。順便講一句﹕事奉神的人或機構,也的確不能是甚麼禮物不問來歷都接受的。)所以,“你的就是我的”,這永不能是一個基督徒的存心;但“我的都可能是你的”,卻是一個基督徒心中所常當有的準備!
(2)“法治”和“私報”﹕
21﹕23-25說﹕“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這是神所規定的律法,是一個完全公平和公義的準則;新約聖經也有同樣的教訓﹕“種什麼、收什麼”(加6﹕7)。因為,“法治”和“私報”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報私仇的殺害”這是殘忍,但“法治的死刑”卻是正義。認一切的殺害都為“不義”或“殘忍”的,這是糊塗的假慈悲。
(一個使兇殺案普遍的主要原因,就是這個國家不遵照神的律法來執行死刑。)主耶穌可說是“愛的代表”,但祂在太5﹕17-20說﹕“律法的一點一劃都不能廢去”;祂來到世上不是要廢去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在當時祂要廢去的不是律法的原則,而是那些藉著律法來取利之人的罪行。然而另一方面,神也說了﹕“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12﹕19)這話;所以對一個信主的人來說,當不平的事臨到自己頭上時,我們能夠在信心中採取一個“忍耐、饒恕、和把一切審判的權柄交給神”的態度的話,是更能使神喜悅的一件事!
(三)節期﹕(23﹕10-33)
第10-11節﹕“六年你要耕種田地,收藏土產;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不耕不種,使你民中的窮人有吃的;他們所剩下的,野獸可以吃。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要照樣辦理。”除了安息日之外,神還給以色列人有一個安息年。除此之外,第14節﹕“一年三次,你要向我守節。”以色列人在一年之中,還另有三個節期﹕(1)除酵節(第15節)﹕即是指“逾越節”;(2)收割節(第16節上)﹕即是指“五旬節”;和(3)收藏節(第16節下)﹕即是指“住棚節”。
這三個節期在利未記23,25,和26章那裏,有更詳細的說明。(由利未記的記載也可見,這些節期是到了迦南之後纔守的;目的為“記念神的作為”。)從第20-33節,就說出這些節期裏面的含意﹕“看哪!我差遣使者在你前面,在路上保護你,領你到我所預備的地方去。...你若實在聽從祂的話,照著我一切所說的去行,我就向你的仇敵作仇敵,向你的敵人作敵人。...你們要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祂必賜福與你的糧,與你的水,也必從你們中間除去疾病。...不可和他們並他們的神立約;他們不可住在你的地上,恐怕他們使你得罪我;你若事奉他們的神,這必成為你的網羅。”這些話的意思就是說﹕叫他們要想到神的慈愛和恩典、繼續的倚靠祂;另一方面,叫他們知道﹕因為迦南美地是神所賜的,所以“聽從神的話”就蒙福,“不聽神的話”就遭殃。
(四)立約﹕(24﹕)
我們應當還記得在19﹕8,當神開始向以色列人有這立約的提議時,他們是如何乾脆的一口答應。現在,第3,7節﹕“摩西下山,將耶和華的命令,典章,都述說與百姓聽,眾百姓齊聲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又將約書念給百姓聽。他們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他們又接著兩次同樣的來答覆神。在此,我們看到人性真是很奇怪的﹕“對偉大和無所不能的神,常常信不過去;然而對自己,卻往往有很大的信心。”
因此,也叫我們可以看到兩件事﹕(1)並不是所有的“信心”都是真正有功效、得神喜悅的信心(例如“因信得救”的說法);和(2)也不是所有的“誠心”都是有用的(例如“誠則靈”的說話)。因為我們在這裏一點也不懷疑當時的以色列人之誠意,他們不是口是心非的在說謊。他們的這些“決心”都是真的,但可惜的是他們不認識自己的無能和自己的不可靠。他們以為﹕只要靠自己的努力,就一定可以做到神的要求。
所以糊塗的信心和糊塗的誠心都是沒有用的;以色列人後來的一敗塗地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在這裏,我們卻也能看到一件更寶貴的事,就是﹕神不像人一樣的糊塗,神也不像人一樣的意氣用事(讓他們去、不管他們)!沒有,因為第8節告訴我們﹕“摩西將血灑在百姓身上,說﹕「你看!這是立約的血,是耶和華按這一切話與你們立約的憑據。」”神真的是與以色列人立了約,但神還是用血來立的這個約。來9﹕19-22給我們解釋了這個動作的意思﹕“血的約”就是“恩典的約”;就是說,神並不指望以色列人真的能行律法,神早就準備了賜下自己的兒子作挽回祭,使以色列人至終可以得到那些神所應許的福分。再說,以色列人能得到福分的方法不是因行律法,也是因接受恩典;主耶穌流血而死的功效,不但在我們身上有用,也在他們的身上有同樣的功用!聖經給我們看見,這是叫以色列人得救的方法,這是叫外邦人得救的方法,這是叫所有的人能得救的方法,就是﹕主耶穌所流的血、祂的替你替我而死的方法,這是神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