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課 “權利”的問題(林前8﹕1-11﹕1)
對生活在自由世界的人來說,“權利”這個名稱應當是不會太生疏的;因為甚麼“人權運動”、“女權運動”,甚至連動物也有人來給牠們爭權利。但話說回來,人們的所以能夠來爭取這些權利,乃是因為是活在一個自由的政權之下的緣故。那麼,基督徒是個被主耶穌從罪的奴役中拯救出來、得到釋放的人,所以基督徒是一個自由的人;也因此,有很多的權利是我們可以享受的。然而,從今天要念的這幾章聖經,我們卻看到﹕在某些情況之下,基督徒必須自願的放下他們的一些權利。按照大綱,我們還是在(四)對教會的指示﹕(7﹕1-16﹕4)之下;我們已經看過了(1)婚姻﹕(7﹕),所以現在繼續來看﹕
(2)食物﹕(8﹕1-11﹕1)包括了這一課的整個內容。關於這個題目,可分成三大段來看﹕
(A)起因﹕(8﹕1-13)
“食物”之所以成為哥林多教會中的問題,是由於當時的背景之故。當時,所有在市場上出賣的肉、都是先在偶像之前獻過祭的;還有,當一個基督徒被請去人家中吃飯時,如果家主是不信主的話,所有的肉類也必須是先祭過偶像、纔能放上桌子的。
那麼,在這樣情況下的基督徒,假如是你的話,你是吃、還是不吃呢?因為在你心中明明知道﹕這些肉本身是毫無問題的,因為偶像根本算不了甚麼,所以“祭過的肉”與“沒有祭過的肉”是沒有分別的;但假如“吃”的話,那就會引起一些其他的問題來。這就是當時哥林多教會向保羅所發的一個問題。那麼對當時的人來說、好像這只是一個食物上的問題,但如果我們從這個問題看進去,就會發現它實在是一個有關“權利”的問題了。因此,雖然我們今天不再同樣的有“食物”的問題,但在我們的生活中、仍經常會踫到有關“我們的權利”之事件的。
那麼,在開始講第八章之前,有兩件事是我們必須先存在心中的﹕【I】這章中所指的只是那些本身是“中性”的事情;即是,無所謂是“對或錯”的、也不是指那些很明顯是“有罪或有害”的事情,當然更不是指那些“被神的話所明明禁止行”的事。這裏所講的是那些本身無害的事物,但在我們與它接觸或使用時、卻可能在別人身上產生害處的事情;和【II】這些問題的對象只是信主的人;所有的這些話都是對基督徒說的,所以千萬不要把這些話去用在未信主的人身上。對一個未信主的人來說,他或她唯一要注意的只有一件事,就是﹕“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因為一個人還沒有得救、他或她“生命”的問題還沒有解決,根本就談不上“生活”的問題;還沒有生命,談甚麼生活?!惟有當這個人信了主、有了新生命之後,他或她纔能開始來思想“如何能活出有新生命的生活來”的事。那麼,保羅從這個“食物”的題目中,看出兩個原則性的問題來﹕
【I】“知識”的缺欠﹕(8﹕1-7)
保羅講到三點與知識有關的事﹕
(甲)知識使人自高自大﹕第1節﹕“論到祭偶像之物,我們曉得我們都有知識;但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筆者自己在信主後,被聖靈感動、知道愛主,所以很願意追求。但因為對聖經知識不清楚,所以追求得非常辛苦;只注意到生活中的不作這、不作那;有追求,但沒有喜樂、沒有釋放。這是因為雖然信了主,卻仍是活在律法之下、想要以行為來得神喜悅。直到後來得了真理的亮光,才真正的瞭解到信了主的自由;就是﹕以前怎樣不是靠行為得救,現在也同樣的不是靠自己的努力來得主喜悅。
所以,知識重要嗎?極其重要;因此,我們必須要追求明白聖經中的真理知識。但是單單注重知識,卻很可能會產生出一個叫人自高自大的結果,會使人以為“自由”就是“任意”。一個人能夠有“自由”而不“隨便”,那就不是知識所能夠作到的;因為,那只能夠從愛心而來;
(乙)知識是不完全的﹕第2-3節﹕“若有人以為自己知道甚麼,按他所當知道的,他仍是不知道。若有人愛神,這人乃是神所知道的。”這是說﹕我們可能會以為自己的行為是無害的,但我們並非是甚麼都知道的;同時,“愛神”卻必須應當成為我們一切行為的動機,這樣的行為、也纔有真正的意義;
(丙)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等知識的﹕第7節上﹕“但人不都有這等知識。”所謂的“這等知識”,就是保羅在第4-6節所說的話﹕“論到吃祭偶像之物,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麼;也知道神只有一位,再沒有別的神。雖有稱為「神」的,或在天,或在地,就如那許多的「神」,許多的「主」;然而我們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祂,我們也歸於祂;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祂有的,我們也是藉著祂有的。”我們是知道這些知識,但其他的人卻不一定都知道這些事。
第7節下﹕“有人到如今因拜慣了偶像,就以為所吃的是祭偶像之物;他們的良心既然軟弱,也就污穢了。”這是說﹕這些知識、甚至連有些信主的人也不一定知道,這樣,就會使他或她在靈性中軟弱了。
哥林多教會中當時有些人就因為有這些知識,所以他們知道“雖然他們吃這些肉、並不表示他們就也拜這些偶像”,因為他們知道偶像是虛無的,所以他們就“自由的去吃祭過偶像的肉”。保羅在這一段中叫我們看到﹕“知識”在屬靈上是處在主要的地位,是重要的;然而,“知識”是不完全的,是有缺欠的。
【II】“愛心”的超然﹕(8﹕8-13)
現在,保羅再來解釋﹕當如何在愛心中行事,來使別人(尤其是指其他信主的人)得益處、得造就。第8節﹕“其實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因為我們不吃也無損,吃也無益。”可見﹕“食物”本身不是一個問題,“吃或不吃”是不能影響神與我們之間的關係的。
因此,第9-10節﹕“只是你們要謹慎,恐怕你們這自由,竟成了那軟弱人的絆腳石。若有人見你這有知識的,在偶像的廟裏坐席,這人的良心,若是軟弱,豈不放膽去吃那祭偶像之物嗎?”真正的問題乃是在﹕其他的人對我們的行為之誤解,以致使我們的“自由”成了“別人的絆腳石”。(有一個非常會講真理、很蒙福的教會,他們的傳道人非常強調在基督裏的自由;所以,他們作帶領的弟兄們就都有喝一杯的習慣。有一位不同教會背景的姐妹、因為想追求而去到那裏聚會,在她發現了這些情形之後,就使她反而停止聚會了。)還有,我們以前也提過﹕我們是“喝酒”,但卻可能使人去“醉酒”;我們因為有“知識”、所以在如此作的時候是有分寸的,但在別人就成了放縱的結果。
所以我們在這裏就看到了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我的行事動機不再單單是在「對自己是否有損」、而也是在「對其他的人是否會有損」的上面了。”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應當在教會中成為別人的榜樣纔是。第11-12節﹕“因此,基督為他死的那軟弱弟兄,也就因你的知識沉淪了。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也許有人會想﹕“為甚麼我的自由要受到別人良心的限制呢?他豈不也應當有這等知識嗎?為甚麼他不懂聖經呢?既然他這麼不追求,那麼,這樣的人不是有他不多、無他不少嗎?”可是,這兩節話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麼說的。因為,這個人既然是弟兄、是姐妹,他或她就是主耶穌為之而死的一個人;主若是肯為他們付上如此大的代價,我們就怎能輕看他們呢?所以,如果我們只顧到自己的自由權、而不關心到別人所受的影響的話,所可能產生的兩個結果就是“得罪弟兄”和“得罪基督”了。
第13節﹕“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遠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保羅的意思是說﹕“如果基督肯為那軟弱的弟兄付上死的代價,難道我連付「不吃肉」的代價都不肯嗎?假如不肯的話,那就是沒有愛心了。我是自由的,但我的自由願意受愛心的限制。”
(B)例解﹕(9﹕1-10﹕13)
接著,保羅為他在上面所說的舉出兩個例子來﹕
【I】例一﹕(9﹕1-27)
因為保羅是個言行一致的人,他說的是甚麼、他行的也就是甚麼,他不是那種說的是一套、作的又是另一套的人。所以在第九章,他就先以他自己為例、來說到“他如何為了要使福音能廣傳之故、而放棄了一些他可以有的權利。”這一章,也可以說是“保羅個人的見證”。他在見證中講到三件事﹕
(甲)他的權利﹕(9﹕1-14)
保羅在這一段中所描寫的,是他在“婚姻”和“酬勞”這兩方面的權利;這兩件事是與他擔當使徒的職分都是有關的。所以第1-2節﹕“我不是自由的嗎?我不是使徒嗎?我不是見過我們的主耶穌嗎?你們不是我在主裏面所作之工嗎?假若在別人,我不是使徒,在你們,我總是使徒;因為你們在主裏正是我作使徒的印證。”
保羅在一開始就證明他自己是使徒的身份。如果別人可能會懷疑他的身份,但對哥林多教會來說,這是無可置疑的;因為他們的存在,就是“他是使徒”的一個印證。第5節﹕“難道我們沒有權柄娶【信主的】姊妹為妻,帶著一同往來,彷彿其餘的使徒,和主的弟兄,並磯法一樣嗎?”這是講到他自己有結婚的自由和權利,他也可以帶著妻子一同旅行。但是,這個權利、他已經為主的工作之故而放棄了。(這是我們在上次講過的﹕保羅的沒有家累,對主的工作有多麼大的好處!)同樣的事也發生在“酬勞”的上面;第6節﹕“獨有我與巴拿巴沒有權柄不作工嗎?”這是說﹕“沒有酬勞的工作”是他和巴拿巴有權柄可以不作的,雖然他們都是全時間在服侍神的工人。接下來在第7節,保羅舉了三個例子來顯出、一個人若是付上了時間和勞力,是應當有所酬報的﹕“有誰當兵,自備糧餉呢?有誰栽葡萄園,不吃園裏的果子呢?有誰牧養牛羊,不吃牛羊的奶呢?”(兵丁、農夫、和牧人。)同樣的原則也應當運用在“以神的事工為主”的人身上;但保羅他們沒有運用自己的“不作無酬之工”的權柄,他們把這個權柄給放棄了。很多時候,我們對那些在屬靈上幫助我們的人、往往以為他們這樣作是應當的,而從沒有想到他們也會有生活上的需要。
當然,作屬靈的工作是很明顯的為主而作,所以我們以為他們應當受主的賞賜。其實,對基督徒來說,無論幹哪一行、我們的工作態度也都應當是為主而作的纔對;但是,我們卻決不會想到是會“白白的給老闆做”的,是嗎?那麼,從第8-14節,保羅舉出舊約聖經的話和例子來證明“傳福音的、靠福音養生,是合理的事”;只是,保羅他們放棄了這個權利,為要叫福音不受攔阻。今天也是同樣的;在某些情況之下,也許“帶職事奉”對傳福音更加有利,但這樣的做法並不是絕對的。所以,不要勉強每一個傳道人都作“全職事奉”的人;另一方面,也不要論斷他們。
(乙)他的理由﹕(9﹕15-23)
保羅將理由集中在“為何他不靠福音養生”這一點上,因為有關婚姻方面的是他在第7章那裏已經講過了的。從第15-18節是講到他的動機。第15節﹕“但這權柄我全沒有用過。我寫這話,並非要你們這樣待我;因為我寧可死,也不叫人使我所誇的落了空。”他並非是為了想要哥林多教會給他報酬、所以纔來說上面的那些話,因為第16節﹕“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
他作這傳福音的工作是不得已的,因為在他心中有這樣的一個負擔在他裏面。(注意﹕他不是說“世人有禍了”、或“神有禍了”,而是說“我有禍了”。所以,我們若不在神的事工上盡本分的話,是使我們自己吃虧的事。真是求主給我們有這一個火熱的、願意服侍主的心!)第17節﹕“我若甘心作這事,就有賞賜;若不甘心,責任卻已經託付我了。”不管他甘不甘心,“傳福音”是神已經託付給他的責任。所以,第18節﹕“既是這樣,我的賞賜是甚麼呢?就是我傳福音的時候,叫人不花錢得福音,免得用盡我傳福音的權柄。”這是他放棄“以福音養生”的動機,就是為了免得他自己落到一個“有報酬才工作”的地步。
接著第19-23節這一段是講到他工作的方式。其中,第22節﹕“向軟弱的人,我就作軟弱的人,為要得軟弱的人;向甚麼樣的人,我就作甚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這節話時常被人所誤用,好像保羅是在說“我們可以不擇手段的去傳福音”;其實,他的意思只是說﹕“在不失去自己的見證之條件下,我們必須跟未信主的人有交往。”就是說﹕我們不應該對犯罪的人之“罪”有興趣,但我們應該對“罪人”有興趣;此外,為了傳福音的緣故,我們也不能求自己的方便,我們得求那些聽福音之人的方便纔是。
(丙)他的賽跑﹕(9﹕24-27)
保羅用“賽跑”來比喻我們的“走天路”。一個運動員必須注意到的兩件事是﹕
(壹)節制﹕第24-26節﹕“豈不知在場上賽跑的都跑,但得獎賞的只有一人?你們也當這樣跑,好叫你們得著獎賞。凡較力爭勝的,諸事都有節制;他們不過是要得能壞的冠冕;我們卻是要得不能壞的冠冕。所以我奔跑,不像無定向的;我鬥拳,不像打空氣的。”這是一個講究舒服和容易的時代。當然,“享受”不一定是件不對的事,但如果我們的生活是有目標的話,我們就必須要付代價。運動員為今生的冠冕尚且肯付多麼大的代價,我們如果想要跑得好,怎麼可能不必付代價呢?
(貳)危險﹕第27節﹕“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請注意﹕保羅在這裏並非是在討論“得救”的問題,所以這話不是在說“得救了還會可能再滅亡”的意思。他所用的這個“傳”字,據說在原文是“司令者”;這是一個在運動會開始之前作報告的人,然而他結果卻是個在比賽中無分的人。所以,我們的危險不是在“不得救”,而是“在神的工場上被神放在一邊”,被神看為是個不合用的器皿。提後2﹕21說﹕“人若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就必作貴重的器皿,成為聖潔,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這話是對我們每一個人說的;不是只有作傳道的纔是神的工人、神的器皿;我們每一個人都當成為器皿,被神所用。器皿可能有不同、有大小,但功用是一樣的。
【II】例二﹕(10﹕1-13)
這一段是用以色列人來作為一個例子。上面所作的是個正面的例子,現在所舉的是個反面的例子。在第九章的末了提到“被棄絕”的字眼,那麼,以色列人就是一個被神所棄絕的例子。從第1-10節就是在講這件事。第1-4節﹕“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曉得,我們的祖宗從前都在雲下,都從海中經過;都在雲裏海裏受洗歸了摩西;並且都吃了一樣的靈食,也都喝了一樣的靈水;所喝的,是出於隨著他們的靈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在這四節經文中,我們見到有五樣所有以色列人都有份的福氣﹕“雲下”(指“神的帶領”,因為有雲柱);“海中”(指“神的拯救”);“受洗歸了摩西”(指“合一”,因為有同一個領袖);“靈食”和“靈水”(都是指“神的供應”)。
你看﹕以色列人既然有這麼好的條件,他們就應當成為神的器皿、被神所用了,是嗎?但回答是﹕“沒有。”是因為他們所犯的五樣罪﹕“貪戀惡事”(第6節);“拜偶像”(第7節);“行姦淫”(第8節);“試探主”(第9節);和“發怨言”(第10節)。所以,第11節﹕“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這也告訴了我們“舊約聖經中所記歷史的功用”,它們不僅僅只是一些故事而已。
第12節﹕“所以,自己以為站立得穩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這話是針對那些“自以為剛強”的人說的;多少在舊約聖經中的人物,都是在他們的生命中有成就之時才跌倒的(例如﹕挪亞、摩西和大衛等等的)。第13節﹕“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這話是對那些“自以為永不會得勝”的人說的;我們在其中可以看到有關“試探”的三件事﹕(甲)試探是普遍性的﹕所以,不見得你我所受的試探就是“特別的多和重”,以致使我們“不可能得勝”;(乙)神讓我們遇見的是“能夠勝過”的試探﹕因為神是信實的,祂不會故意想要我們跌倒的;和(丙)倚靠主,祂能使我們得勝﹕祂會“給我們開一條出路”或是“使我們能忍受得住”(詩29﹕11所說的“賜平安”或“賜力量”)。
(C)應用﹕(10﹕14-11﹕1)
這是對這個問題所作的總結。分三點來講;前面兩點是細則,第三點是原則﹕
【I】公宴﹕(10﹕14-22)
第14節﹕“我所親愛的【弟兄】啊,你們要逃避拜偶像的事。”再次看到“逃避”是對付試探的一個方法;就是﹕“不要故意去找受試探的機會。”另外,有些哥林多教會的基督徒竟公然的參與公祭的宴會,因為他們認為偶像是虛無的。保羅禁止他們如此行;因為﹕(甲)是“見證”的問題,因為坐主的席是表示與主有關(第16-17節),那麼,坐偶像的席豈不就表示是與偶像有關嗎?(乙)偶像的後面是魔鬼,所以不知不覺中仍然是拜了魔鬼(第18-20節)。因此,保羅堅持他們必須要有所選擇(第21-22節)!
【II】私宴﹕(10﹕23-30)
第23-26節﹕“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若是在自己家中,不必多問;“感謝神、吃下去”就是了。若是被人請之時(第27-30節),也不要多問,只管吃;但假若被人告知“是獻過祭的物”,就當為別人的益處而不吃,雖然即使我們吃的話、也不會像上面的情況而失去了見證。
【III】原則﹕(10﹕31-11﹕1)
第31節﹕“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這就包括到了我們生活方面的每一部分了;“榮耀神”、是基督徒生活中的“大目標”!但在其中,我們也當注意到別人的益處(第32節)。第33節﹕“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這是保羅生活的方針,這也就是基督的生命之表現。所以,他接著在11﹕1說﹕“你們該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樣。”然而,這“效法”不是指在外表上的“學”、而是在內心上的“學”。實在,我們跟保羅是一樣的,都是有基督生命的人;“榮神益人”,這是基督的心。求主的愛激勵我們,使我們能真正愛神,然後我們也纔能真正去愛人;“愛神”是根基,“因為愛神而產生的行為”、就一定是對人有益的!
(2)食物﹕(8﹕1-11﹕1)包括了這一課的整個內容。關於這個題目,可分成三大段來看﹕
(A)起因﹕(8﹕1-13)
“食物”之所以成為哥林多教會中的問題,是由於當時的背景之故。當時,所有在市場上出賣的肉、都是先在偶像之前獻過祭的;還有,當一個基督徒被請去人家中吃飯時,如果家主是不信主的話,所有的肉類也必須是先祭過偶像、纔能放上桌子的。
那麼,在這樣情況下的基督徒,假如是你的話,你是吃、還是不吃呢?因為在你心中明明知道﹕這些肉本身是毫無問題的,因為偶像根本算不了甚麼,所以“祭過的肉”與“沒有祭過的肉”是沒有分別的;但假如“吃”的話,那就會引起一些其他的問題來。這就是當時哥林多教會向保羅所發的一個問題。那麼對當時的人來說、好像這只是一個食物上的問題,但如果我們從這個問題看進去,就會發現它實在是一個有關“權利”的問題了。因此,雖然我們今天不再同樣的有“食物”的問題,但在我們的生活中、仍經常會踫到有關“我們的權利”之事件的。
那麼,在開始講第八章之前,有兩件事是我們必須先存在心中的﹕【I】這章中所指的只是那些本身是“中性”的事情;即是,無所謂是“對或錯”的、也不是指那些很明顯是“有罪或有害”的事情,當然更不是指那些“被神的話所明明禁止行”的事。這裏所講的是那些本身無害的事物,但在我們與它接觸或使用時、卻可能在別人身上產生害處的事情;和【II】這些問題的對象只是信主的人;所有的這些話都是對基督徒說的,所以千萬不要把這些話去用在未信主的人身上。對一個未信主的人來說,他或她唯一要注意的只有一件事,就是﹕“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因為一個人還沒有得救、他或她“生命”的問題還沒有解決,根本就談不上“生活”的問題;還沒有生命,談甚麼生活?!惟有當這個人信了主、有了新生命之後,他或她纔能開始來思想“如何能活出有新生命的生活來”的事。那麼,保羅從這個“食物”的題目中,看出兩個原則性的問題來﹕
【I】“知識”的缺欠﹕(8﹕1-7)
保羅講到三點與知識有關的事﹕
(甲)知識使人自高自大﹕第1節﹕“論到祭偶像之物,我們曉得我們都有知識;但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筆者自己在信主後,被聖靈感動、知道愛主,所以很願意追求。但因為對聖經知識不清楚,所以追求得非常辛苦;只注意到生活中的不作這、不作那;有追求,但沒有喜樂、沒有釋放。這是因為雖然信了主,卻仍是活在律法之下、想要以行為來得神喜悅。直到後來得了真理的亮光,才真正的瞭解到信了主的自由;就是﹕以前怎樣不是靠行為得救,現在也同樣的不是靠自己的努力來得主喜悅。
所以,知識重要嗎?極其重要;因此,我們必須要追求明白聖經中的真理知識。但是單單注重知識,卻很可能會產生出一個叫人自高自大的結果,會使人以為“自由”就是“任意”。一個人能夠有“自由”而不“隨便”,那就不是知識所能夠作到的;因為,那只能夠從愛心而來;
(乙)知識是不完全的﹕第2-3節﹕“若有人以為自己知道甚麼,按他所當知道的,他仍是不知道。若有人愛神,這人乃是神所知道的。”這是說﹕我們可能會以為自己的行為是無害的,但我們並非是甚麼都知道的;同時,“愛神”卻必須應當成為我們一切行為的動機,這樣的行為、也纔有真正的意義;
(丙)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等知識的﹕第7節上﹕“但人不都有這等知識。”所謂的“這等知識”,就是保羅在第4-6節所說的話﹕“論到吃祭偶像之物,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麼;也知道神只有一位,再沒有別的神。雖有稱為「神」的,或在天,或在地,就如那許多的「神」,許多的「主」;然而我們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祂,我們也歸於祂;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祂有的,我們也是藉著祂有的。”我們是知道這些知識,但其他的人卻不一定都知道這些事。
第7節下﹕“有人到如今因拜慣了偶像,就以為所吃的是祭偶像之物;他們的良心既然軟弱,也就污穢了。”這是說﹕這些知識、甚至連有些信主的人也不一定知道,這樣,就會使他或她在靈性中軟弱了。
哥林多教會中當時有些人就因為有這些知識,所以他們知道“雖然他們吃這些肉、並不表示他們就也拜這些偶像”,因為他們知道偶像是虛無的,所以他們就“自由的去吃祭過偶像的肉”。保羅在這一段中叫我們看到﹕“知識”在屬靈上是處在主要的地位,是重要的;然而,“知識”是不完全的,是有缺欠的。
【II】“愛心”的超然﹕(8﹕8-13)
現在,保羅再來解釋﹕當如何在愛心中行事,來使別人(尤其是指其他信主的人)得益處、得造就。第8節﹕“其實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因為我們不吃也無損,吃也無益。”可見﹕“食物”本身不是一個問題,“吃或不吃”是不能影響神與我們之間的關係的。
因此,第9-10節﹕“只是你們要謹慎,恐怕你們這自由,竟成了那軟弱人的絆腳石。若有人見你這有知識的,在偶像的廟裏坐席,這人的良心,若是軟弱,豈不放膽去吃那祭偶像之物嗎?”真正的問題乃是在﹕其他的人對我們的行為之誤解,以致使我們的“自由”成了“別人的絆腳石”。(有一個非常會講真理、很蒙福的教會,他們的傳道人非常強調在基督裏的自由;所以,他們作帶領的弟兄們就都有喝一杯的習慣。有一位不同教會背景的姐妹、因為想追求而去到那裏聚會,在她發現了這些情形之後,就使她反而停止聚會了。)還有,我們以前也提過﹕我們是“喝酒”,但卻可能使人去“醉酒”;我們因為有“知識”、所以在如此作的時候是有分寸的,但在別人就成了放縱的結果。
所以我們在這裏就看到了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我的行事動機不再單單是在「對自己是否有損」、而也是在「對其他的人是否會有損」的上面了。”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應當在教會中成為別人的榜樣纔是。第11-12節﹕“因此,基督為他死的那軟弱弟兄,也就因你的知識沉淪了。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也許有人會想﹕“為甚麼我的自由要受到別人良心的限制呢?他豈不也應當有這等知識嗎?為甚麼他不懂聖經呢?既然他這麼不追求,那麼,這樣的人不是有他不多、無他不少嗎?”可是,這兩節話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麼說的。因為,這個人既然是弟兄、是姐妹,他或她就是主耶穌為之而死的一個人;主若是肯為他們付上如此大的代價,我們就怎能輕看他們呢?所以,如果我們只顧到自己的自由權、而不關心到別人所受的影響的話,所可能產生的兩個結果就是“得罪弟兄”和“得罪基督”了。
第13節﹕“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遠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保羅的意思是說﹕“如果基督肯為那軟弱的弟兄付上死的代價,難道我連付「不吃肉」的代價都不肯嗎?假如不肯的話,那就是沒有愛心了。我是自由的,但我的自由願意受愛心的限制。”
(B)例解﹕(9﹕1-10﹕13)
接著,保羅為他在上面所說的舉出兩個例子來﹕
【I】例一﹕(9﹕1-27)
因為保羅是個言行一致的人,他說的是甚麼、他行的也就是甚麼,他不是那種說的是一套、作的又是另一套的人。所以在第九章,他就先以他自己為例、來說到“他如何為了要使福音能廣傳之故、而放棄了一些他可以有的權利。”這一章,也可以說是“保羅個人的見證”。他在見證中講到三件事﹕
(甲)他的權利﹕(9﹕1-14)
保羅在這一段中所描寫的,是他在“婚姻”和“酬勞”這兩方面的權利;這兩件事是與他擔當使徒的職分都是有關的。所以第1-2節﹕“我不是自由的嗎?我不是使徒嗎?我不是見過我們的主耶穌嗎?你們不是我在主裏面所作之工嗎?假若在別人,我不是使徒,在你們,我總是使徒;因為你們在主裏正是我作使徒的印證。”
保羅在一開始就證明他自己是使徒的身份。如果別人可能會懷疑他的身份,但對哥林多教會來說,這是無可置疑的;因為他們的存在,就是“他是使徒”的一個印證。第5節﹕“難道我們沒有權柄娶【信主的】姊妹為妻,帶著一同往來,彷彿其餘的使徒,和主的弟兄,並磯法一樣嗎?”這是講到他自己有結婚的自由和權利,他也可以帶著妻子一同旅行。但是,這個權利、他已經為主的工作之故而放棄了。(這是我們在上次講過的﹕保羅的沒有家累,對主的工作有多麼大的好處!)同樣的事也發生在“酬勞”的上面;第6節﹕“獨有我與巴拿巴沒有權柄不作工嗎?”這是說﹕“沒有酬勞的工作”是他和巴拿巴有權柄可以不作的,雖然他們都是全時間在服侍神的工人。接下來在第7節,保羅舉了三個例子來顯出、一個人若是付上了時間和勞力,是應當有所酬報的﹕“有誰當兵,自備糧餉呢?有誰栽葡萄園,不吃園裏的果子呢?有誰牧養牛羊,不吃牛羊的奶呢?”(兵丁、農夫、和牧人。)同樣的原則也應當運用在“以神的事工為主”的人身上;但保羅他們沒有運用自己的“不作無酬之工”的權柄,他們把這個權柄給放棄了。很多時候,我們對那些在屬靈上幫助我們的人、往往以為他們這樣作是應當的,而從沒有想到他們也會有生活上的需要。
當然,作屬靈的工作是很明顯的為主而作,所以我們以為他們應當受主的賞賜。其實,對基督徒來說,無論幹哪一行、我們的工作態度也都應當是為主而作的纔對;但是,我們卻決不會想到是會“白白的給老闆做”的,是嗎?那麼,從第8-14節,保羅舉出舊約聖經的話和例子來證明“傳福音的、靠福音養生,是合理的事”;只是,保羅他們放棄了這個權利,為要叫福音不受攔阻。今天也是同樣的;在某些情況之下,也許“帶職事奉”對傳福音更加有利,但這樣的做法並不是絕對的。所以,不要勉強每一個傳道人都作“全職事奉”的人;另一方面,也不要論斷他們。
(乙)他的理由﹕(9﹕15-23)
保羅將理由集中在“為何他不靠福音養生”這一點上,因為有關婚姻方面的是他在第7章那裏已經講過了的。從第15-18節是講到他的動機。第15節﹕“但這權柄我全沒有用過。我寫這話,並非要你們這樣待我;因為我寧可死,也不叫人使我所誇的落了空。”他並非是為了想要哥林多教會給他報酬、所以纔來說上面的那些話,因為第16節﹕“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
他作這傳福音的工作是不得已的,因為在他心中有這樣的一個負擔在他裏面。(注意﹕他不是說“世人有禍了”、或“神有禍了”,而是說“我有禍了”。所以,我們若不在神的事工上盡本分的話,是使我們自己吃虧的事。真是求主給我們有這一個火熱的、願意服侍主的心!)第17節﹕“我若甘心作這事,就有賞賜;若不甘心,責任卻已經託付我了。”不管他甘不甘心,“傳福音”是神已經託付給他的責任。所以,第18節﹕“既是這樣,我的賞賜是甚麼呢?就是我傳福音的時候,叫人不花錢得福音,免得用盡我傳福音的權柄。”這是他放棄“以福音養生”的動機,就是為了免得他自己落到一個“有報酬才工作”的地步。
接著第19-23節這一段是講到他工作的方式。其中,第22節﹕“向軟弱的人,我就作軟弱的人,為要得軟弱的人;向甚麼樣的人,我就作甚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這節話時常被人所誤用,好像保羅是在說“我們可以不擇手段的去傳福音”;其實,他的意思只是說﹕“在不失去自己的見證之條件下,我們必須跟未信主的人有交往。”就是說﹕我們不應該對犯罪的人之“罪”有興趣,但我們應該對“罪人”有興趣;此外,為了傳福音的緣故,我們也不能求自己的方便,我們得求那些聽福音之人的方便纔是。
(丙)他的賽跑﹕(9﹕24-27)
保羅用“賽跑”來比喻我們的“走天路”。一個運動員必須注意到的兩件事是﹕
(壹)節制﹕第24-26節﹕“豈不知在場上賽跑的都跑,但得獎賞的只有一人?你們也當這樣跑,好叫你們得著獎賞。凡較力爭勝的,諸事都有節制;他們不過是要得能壞的冠冕;我們卻是要得不能壞的冠冕。所以我奔跑,不像無定向的;我鬥拳,不像打空氣的。”這是一個講究舒服和容易的時代。當然,“享受”不一定是件不對的事,但如果我們的生活是有目標的話,我們就必須要付代價。運動員為今生的冠冕尚且肯付多麼大的代價,我們如果想要跑得好,怎麼可能不必付代價呢?
(貳)危險﹕第27節﹕“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請注意﹕保羅在這裏並非是在討論“得救”的問題,所以這話不是在說“得救了還會可能再滅亡”的意思。他所用的這個“傳”字,據說在原文是“司令者”;這是一個在運動會開始之前作報告的人,然而他結果卻是個在比賽中無分的人。所以,我們的危險不是在“不得救”,而是“在神的工場上被神放在一邊”,被神看為是個不合用的器皿。提後2﹕21說﹕“人若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就必作貴重的器皿,成為聖潔,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這話是對我們每一個人說的;不是只有作傳道的纔是神的工人、神的器皿;我們每一個人都當成為器皿,被神所用。器皿可能有不同、有大小,但功用是一樣的。
【II】例二﹕(10﹕1-13)
這一段是用以色列人來作為一個例子。上面所作的是個正面的例子,現在所舉的是個反面的例子。在第九章的末了提到“被棄絕”的字眼,那麼,以色列人就是一個被神所棄絕的例子。從第1-10節就是在講這件事。第1-4節﹕“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曉得,我們的祖宗從前都在雲下,都從海中經過;都在雲裏海裏受洗歸了摩西;並且都吃了一樣的靈食,也都喝了一樣的靈水;所喝的,是出於隨著他們的靈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在這四節經文中,我們見到有五樣所有以色列人都有份的福氣﹕“雲下”(指“神的帶領”,因為有雲柱);“海中”(指“神的拯救”);“受洗歸了摩西”(指“合一”,因為有同一個領袖);“靈食”和“靈水”(都是指“神的供應”)。
你看﹕以色列人既然有這麼好的條件,他們就應當成為神的器皿、被神所用了,是嗎?但回答是﹕“沒有。”是因為他們所犯的五樣罪﹕“貪戀惡事”(第6節);“拜偶像”(第7節);“行姦淫”(第8節);“試探主”(第9節);和“發怨言”(第10節)。所以,第11節﹕“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這也告訴了我們“舊約聖經中所記歷史的功用”,它們不僅僅只是一些故事而已。
第12節﹕“所以,自己以為站立得穩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這話是針對那些“自以為剛強”的人說的;多少在舊約聖經中的人物,都是在他們的生命中有成就之時才跌倒的(例如﹕挪亞、摩西和大衛等等的)。第13節﹕“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這話是對那些“自以為永不會得勝”的人說的;我們在其中可以看到有關“試探”的三件事﹕(甲)試探是普遍性的﹕所以,不見得你我所受的試探就是“特別的多和重”,以致使我們“不可能得勝”;(乙)神讓我們遇見的是“能夠勝過”的試探﹕因為神是信實的,祂不會故意想要我們跌倒的;和(丙)倚靠主,祂能使我們得勝﹕祂會“給我們開一條出路”或是“使我們能忍受得住”(詩29﹕11所說的“賜平安”或“賜力量”)。
(C)應用﹕(10﹕14-11﹕1)
這是對這個問題所作的總結。分三點來講;前面兩點是細則,第三點是原則﹕
【I】公宴﹕(10﹕14-22)
第14節﹕“我所親愛的【弟兄】啊,你們要逃避拜偶像的事。”再次看到“逃避”是對付試探的一個方法;就是﹕“不要故意去找受試探的機會。”另外,有些哥林多教會的基督徒竟公然的參與公祭的宴會,因為他們認為偶像是虛無的。保羅禁止他們如此行;因為﹕(甲)是“見證”的問題,因為坐主的席是表示與主有關(第16-17節),那麼,坐偶像的席豈不就表示是與偶像有關嗎?(乙)偶像的後面是魔鬼,所以不知不覺中仍然是拜了魔鬼(第18-20節)。因此,保羅堅持他們必須要有所選擇(第21-22節)!
【II】私宴﹕(10﹕23-30)
第23-26節﹕“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若是在自己家中,不必多問;“感謝神、吃下去”就是了。若是被人請之時(第27-30節),也不要多問,只管吃;但假若被人告知“是獻過祭的物”,就當為別人的益處而不吃,雖然即使我們吃的話、也不會像上面的情況而失去了見證。
【III】原則﹕(10﹕31-11﹕1)
第31節﹕“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這就包括到了我們生活方面的每一部分了;“榮耀神”、是基督徒生活中的“大目標”!但在其中,我們也當注意到別人的益處(第32節)。第33節﹕“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這是保羅生活的方針,這也就是基督的生命之表現。所以,他接著在11﹕1說﹕“你們該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樣。”然而,這“效法”不是指在外表上的“學”、而是在內心上的“學”。實在,我們跟保羅是一樣的,都是有基督生命的人;“榮神益人”,這是基督的心。求主的愛激勵我們,使我們能真正愛神,然後我們也纔能真正去愛人;“愛神”是根基,“因為愛神而產生的行為”、就一定是對人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