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課 “不道德”的問題(林前5﹕-6﹕)
自從人類犯罪之後,“不道德”的問題就成為每一個時代、每一個社會、甚至每一個家庭中的問題了。今天這兩章經文,就是要講到三個不道德的問題﹕“淫亂”、“爭鬥”、和“任性”。本來,教會是一些“屬靈的人”所組成的團體,所以這些問題是不應當存在的。只可惜在屬靈的人之間,有一種病態的“屬肉體的人”之存在;因此在教會之中也就產生出了這些問題。那麼,這些問題雖然看來好似是三個不同的問題,但實際上它們都是從一個根的裏面生出來的;這個“根”,就是“人的罪性”。現在我們繼續來寫本書的大綱﹕
(三)對教會的勸導﹕(5﹕-6﹕)
這兩章聖經,是保羅根據他所聽說的一些消息、而對哥林多教會所說的一些勸導的話。歸納起來,哥林多教會需要保羅加以勸導的、有三件事﹕
(1)“淫亂”的問題﹕(5﹕)
整個的這一章,就是在講這件事。分成三小段來看﹕
(A)問題本身﹕(5﹕1-5)
第1節﹕“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這是個嚴重的道德上的問題,因為所犯的是一件亂倫的罪,是在舊約聖經中很清楚定罪的一件事(利18﹕8;申22﹕30)。然而,這種亂倫的情況,在哥林多城卻是一件相當普遍或平常的事。可是,使保羅最傷心(或最震驚)的、卻還不是事情的本身,而是哥林多教會對此事的反應、他們所採取的不置可否(或無所謂)的態度;像第2節所說的﹕“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然而也是因著這件事,保羅叫我們看到﹕教會應當有“管教”的權柄;因為教會中的人之生活,應當是一個有紀律的生活。在這幾節經文中,我們可以見到四點與“管教”有關的教訓﹕
【I】“管教”是教會的責任﹕第2節﹕“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保羅說得很清楚﹕“這樣的人應當從教會中除掉。”但哥林多教會對這樣的人作了些甚麼呢?回答是﹕“甚麼也沒有作。”很多時候,我們提到教會在地上的責任是“作見證”、是“服事人”;不錯,但“管教”也同樣是教會在屬靈上的責任。今天的教會只有“求人來教會”、很少有“請人不要來聚會”的;也許這也是為甚麼神的能力和權柄、在今天的教會中不能多有彰顯的一個原因吧?!只是,教會在如此作的時候、要非常小心,不能濫用了權柄(在下面還會提到);
【II】“管教”是主的吩咐﹕第4節﹕“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這件事是可以“奉主的名”作的。“管教”的事行得正當的話,並不是像在“報私仇”;而是說﹕“我們所作的,就是主如果今天還活在地上之時所要作的。”所以,我們在執行的時候應當有主所採取的態度纔是。路22﹕31-62記載了﹕主耶穌曾預言到彼得要三次不認祂,彼得不信,但後來這事果然應驗了;然後,當被捉拿的主轉身來看彼得的時候,彼得就出去痛哭起來。那麼,在主看彼得的目光中,一定有著兩種的含意﹕“責備”和“愛心”;一方面、主是在責備彼得的不信,另一方面、祂使彼得仍然感覺到祂的愛,所以纔能使彼得受感動而出去痛哭。因此,當我們的手在執行管教的時候,我們的心應當是哀痛、而不當是覺得痛快的(這是一個測驗“是否在實行「主所吩咐的管教」”之最好的工具);
【III】“管教”是公開執行的﹕因為在第4節提到了“聚會的時候”的句子。但要注意的是﹕在公開執行之前所有的幾個先決條件,是主耶穌在太18﹕15-17那裏親口說的。主很清楚的給了我們一些當採取的步驟﹕(甲)第15節﹕“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第一步是個人先去與當事人私下交談,盼望能將他從罪中挽回過來;如果不成,(乙)第16節﹕“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第二步是與少數的負責人一起去勸他回轉;如果再不成,纔是(丙)第17節﹕“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第三步纔是在全教會的面前執行管教的權柄。所以,我們決不要使一件事剛剛開始、就傳得讓全教會都知道,這是不妥的。社會上有一些“消息靈通人士”,專門不出面的供應一些幕後新聞;不幸的是在教會中也常有這一類的人,專門喜歡發掘一些第一手的消息,然後到處去傳說。有人以為﹕“對別人的事沒有興趣,就是「對人不關心」的表示。”這話也不能說它不對;但是按聖經的亮光來說﹕除非真是為了要替人代禱而纔想去知道別人的事(並且是只放在自己的私禱中,最多只是讓少數的教會負責人知道),否則的話,這種“打聽的精神”就只是“為了有說閑話的資料”而已,跟對人的關心是無關的;和
【IV】“管教”之目的﹕第5節﹕“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教會對自己的人之管教是有目的的。上面提了,管教的動機不是為報私仇、不是為了出心中的氣;也就是﹕不是為自己出氣。管教之目的是為了盼望這位弟兄或姐妹因此能夠回轉過來,而重新能與之相交。所以,不是趕出去了就了了這件事,趕出去了永不再見、少了煩惱;不是的,若是如此、那就不是“在愛心中”的做法了。
(B)“管教”的必要﹕(5﹕6-8)
第6節﹕“你們這自誇是不好的。豈不知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酵”這個東西、在聖經中一般都是用來表明“罪”或是“不好的東西”的。“酵”的特性就是“只需要一點點、就能影響到全體”。所以說﹕雖然在哥林多教會中明顯犯罪的只是“一個人”,但這件事不是無所謂的,因為它是“會影響到整體”的。正如一個人的身體不需要全身都有病纔會感到不舒服、只要一個地方有病,就能叫整個人都倒下來一般。因此,教會不能忽視一兩個肢體的有問題,必須要保持全體的聖潔。第7-8節﹕“你們既是無酵的麵,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逾越節”的名稱是從舊約聖經來的。出12﹕1-13記載﹕當年的以色列人能從埃及的奴役下得到自由,是因為“逾越節”;他們在逾越節的那一天殺了羔羊,並且把羔羊的血塗在門楣上。那麼,“以色列人的由埃及得拯救”這件事,就是在預表“今天我們信主的人從罪和魔鬼的權勢中得到拯救”。當年的以色列人,從逾越節的那天連下去一共有七天、是他們要守的“無酵節”;他們要吃七天的無酵餅(出12﹕14-20)。“七”在聖經中是個“完全”的數字,所以這是表明“我們這些靠神的羔羊、耶穌基督的血得救的人,從得救之日開始、一生都要過一個無酵(無罪)的日子”。因此,如果我們個人不注意這件事、教會不注意這件事,那就難怪我們所過的是一個缺少神的同在、神的能力之生活了。
(C)“分別”與“孤立”之不同﹕(5﹕9-13)
第9節﹕“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保羅曾經在以前給哥林多教會寫過一封信,那封信沒有被留下來;所以,我們只知道他在那封信中說過這句“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的話。有人因此誤解了保羅的意思,以為他是說“不可與所有犯罪的人相交”。今天也有這樣想法的基督徒;他們以為﹕“若要保守自己的潔淨,就必須使自己與世界上的人完全隔離、而只跟一個小圈子中的信主之人來往。”那麼,這是叫“孤立”,這不是神所要求的“分別為聖”的“分別”。第10節﹕“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保羅這就把話說得很清楚了。主耶穌在世時、立了一個很明顯的榜樣(路15﹕1-2)﹕“眾稅吏和罪人都挨近耶穌,要聽祂【講道】。法利賽人和文士私下議論,說﹕「這個人接待罪人,又同他們吃飯。」”祂顯明自己是罪人的救主、罪人的朋友。如果祂只有一副高高在上、神聖不可侵犯之模樣的話,罪人怎敢親近祂、又怎會有機會聽到福音呢?同樣的,我們今天必須與世人有接觸,纔能把福音傳給他們。然而要注意的是﹕當我們在世人、或世界中生活時,我們所要過的、卻是一個“分別”的生活;千萬小心不要落到一個“與世俗為友”的地步,那就又成了“與神為敵”了(雅4﹕4)!但是,第11節說﹕“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如果一個人自稱是“信主”、同時卻是一個“活在很明顯的不道德生活中”的人,這樣的人、我們就不能和他相交往了;因為,未信的人是由神來審判,而信主的人在今天是由教會來執行審判的(第12-13節)。
(2)“訴訟”的問題﹕(6﹕1-11)
這個問題看起來好似與上面的問題無關,但實際上、保羅所講的一個原則是可以同樣應用在這兩個問題上的。這個原則就是﹕“教會應當對自己的人有執行審判的權柄。”哥林多教會把這個權柄給忽略了,所以在上一個問題上、他們沒有運用到這個權柄。同樣的,在這個問題上、他們也沒有運用了這個權柄;而且,他們反而跑到外人的地方去求解決的方法。保羅對這個問題,從兩方面來作勸導﹕
(A)“訴訟”是不合“理”的﹕(6﹕1-8)
第1-3節﹕“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何況今生的事呢?”當兩個信主的人之間有問題時、跑到一個不信主的人面前去求公正,保羅說﹕“這件事本身就是個不合理的事。”因為,信主的人將來是要與神一同來審判世界、甚至還要審判天使的呢(啟20﹕6)!所以,我們這些有如此遠大前程的人,難道竟然在今天連這麼小小的事都處理不了嗎?第4節﹕“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所謂的“教會所輕看的人”,當然是指“未信主的人”而言的;然而,“輕看”並非是“鄙視”的意思。因為其他地方的經文告訴我們﹕“當尊敬在上有權柄的人”,也“當對人恭敬”(羅13﹕1-7)。所以,這裏的意思就是好像“兩個大人在爭吵,跑到一個不懂事的嬰孩面前去求公道”一般的糊塗。那麼,當兩個信主的人之間有問題時、要如何處理呢?(因為這是當兒女們還幼小的時候,在家中免不了會發生的事情。)保羅在這裏提出了兩個方法﹕
【I】設立“教會法庭”、專門處理教會中的問題﹕第1節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第2節下﹕“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第3節下﹕“何況今生的事呢?”第5節﹕“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判弟兄們的事嗎?”這就是說﹕“用屬靈的原則和看法來處理神兒女之間的問題”;這實在是比由世上的法官來作斷定更好的方法,因為,世上法院的處決往往不是“不公平”、就是“完全無情”的。當然,我們不必真的在教會中設立有形式的“法庭”,所謂的“法官”也只是指教會中的屬靈長者就是了。(筆者常在各處教會中見到一些擔任長老職分的弟兄們,他們在屬靈中的看見、使他們對各種問題的處理,實在是非常的恰當和合適;所以,弟兄姐妹們如果肯找他們、順服他們的帶領,就不但問題會得了解答、同時神也能得了榮耀。)
【II】活在愛心的裏面﹕第7-8節﹕“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為甚麼不情願吃虧呢?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這是更高深的一個方法;因為很多時候,多少的問題都是由於“不肯吃虧”的緣故而產生的。主耶穌說過﹕“信主的人之間的「彼此相愛」、是在不信的世人中所能為主作的最明顯的見證”(約13﹕35)。反過來也就是說﹕“信主的人之間的「彼此相爭」、就是在不信的世人中所作的最不好的見證了。”對嗎?因此,因為愛主、愛弟兄姐妹的緣故,而情願受欺、情願吃虧;這是我們常常可以有機會學習的功課!很多時候,就在我們個人自己的家中、都是常常會面對這些問題的。
(B)“訴訟”是不合“義”的﹕(6﹕9-11)
第9節上﹕“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這裏的“不義”的思想是從上面連下來的,因為在第7節說到“告狀是大錯”、第8節說到“欺壓弟兄、虧負弟兄是兩方面都有錯”的事;那麼,這些都是“不義”的表現。因此從第9下-10節,保羅繼續提出一連串的“不義的表現”來﹕“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那麼,這是不是在說“犯過這類罪的人就永不能得救”呢?不是的,因為第11節接著說﹕“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因此,聖經乃是說﹕“凡是繼續不斷的活在這些情況之中的人,就是個很明顯的尚未得救的人。”所以,我們的好行為不能幫助我們得救,但我們的行為卻能顯明自己是否真正是一個得救的人!
(3)“自由”的問題﹕(6﹕12-20)
哥林多是個放縱情慾的城市;她也以此為傲,因為她以為這是“自由”。因此,哥林多教會中就有些人也以為﹕“既然基督徒是個最最有自由的人,所以信主的人就更可以任所欲為了。”他們以為“任性”就是“自由”。所以,保羅就需要從兩方面來對他們講到關於“自由的真正意義”﹕
(A)限制﹕(6﹕12)
任何一種真正的“自由”,都是“有限度”或是“有範圍”的;因此,“基督徒的自由”也是如此的。第12節﹕“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假如我們會活用這句話的話,基督徒就不必再問類似“可不可以作這或作那”的這些問題了;因為,的確有很多事物是聖經沒有提到“可不可以作”的。那麼,這節話叫我們看到,有兩件事是我們在“行”的以前應當考慮到的﹕
【I】益處﹕有許多事在它本身、不一定是與“犯罪”直接有關係的;例如抽煙、喝酒、吃最好的、穿最好的、用最好的等等的事。那麼在這些事上,我們就應當想到“這樣作是否真有益處”;同時,很多時候我們還應當考慮到“對別人的益處”。好比說﹕我們自己可以只是在用飯時“喝一杯”、可以只是用紙牌來“玩遊戲”,但我們的兒女可能就會成了“酒”或“賭”的奴隸了。
【II】轄制﹕這就是“上癮”的問題了;很明顯的,抽煙、喝酒、用藥這些都是。但有時候,“吃”也是會成為一個問題(非吃到十二分飽纔能停),電影、運動、集郵、甚至音樂等等的都可能成為我們的偶像;使我們在生活中“不能沒有它們”的時候,我們就失去了“自由”了。
(B)理由﹕(6﹕13-20)
那麼,為甚麼“自由”必須要受限制呢?第13節﹕“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現在,保羅將這件事與第五章的問題又連了起來。“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這是希臘的哲學所產生的成語;因為希臘人認為“身體本身是邪惡的,所以人可以把他的身體作任何的用處”;這是他們所認為的“自由”。但保羅說﹕“不是的,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接著,他就給了三個理由﹕
【I】身體在將來是有一個榮耀的結局的﹕第14節﹕“並且神已經叫主復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們復活。”主如何有一個復活、榮耀的身體,我們也是。雖然在將來復活的是一個“不同的身體”,但它仍是我們的身體,所以我們當重看它。
【II】我們是與主聯合的﹕第15-18節﹕“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所以,我們若是用身體去犯罪,那就是使主犯罪了;這如何可以呢?並且,尤其是“淫亂”、更是特別得罪身體的一個罪;像約瑟一般,“逃避”是最好的方法(創39﹕12)﹕不看黃色的書報、電影等等的。
【III】神在我們的身體上有一個偉大的目的﹕第19-20節﹕“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今天,我們的身體是聖靈的殿,因為聖靈已經來居住在每一個信主的人心中。如果我們犯罪,就是使神的殿污穢了。因為我們不再是自己的人、因為我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我們不能隨便的使用我們的身體;我們的身體只能派一個用場,就是﹕“用來榮耀神!”求主藉著祂的靈、來教導我們活用這些話,阿們。
(三)對教會的勸導﹕(5﹕-6﹕)
這兩章聖經,是保羅根據他所聽說的一些消息、而對哥林多教會所說的一些勸導的話。歸納起來,哥林多教會需要保羅加以勸導的、有三件事﹕
(1)“淫亂”的問題﹕(5﹕)
整個的這一章,就是在講這件事。分成三小段來看﹕
(A)問題本身﹕(5﹕1-5)
第1節﹕“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這是個嚴重的道德上的問題,因為所犯的是一件亂倫的罪,是在舊約聖經中很清楚定罪的一件事(利18﹕8;申22﹕30)。然而,這種亂倫的情況,在哥林多城卻是一件相當普遍或平常的事。可是,使保羅最傷心(或最震驚)的、卻還不是事情的本身,而是哥林多教會對此事的反應、他們所採取的不置可否(或無所謂)的態度;像第2節所說的﹕“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然而也是因著這件事,保羅叫我們看到﹕教會應當有“管教”的權柄;因為教會中的人之生活,應當是一個有紀律的生活。在這幾節經文中,我們可以見到四點與“管教”有關的教訓﹕
【I】“管教”是教會的責任﹕第2節﹕“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保羅說得很清楚﹕“這樣的人應當從教會中除掉。”但哥林多教會對這樣的人作了些甚麼呢?回答是﹕“甚麼也沒有作。”很多時候,我們提到教會在地上的責任是“作見證”、是“服事人”;不錯,但“管教”也同樣是教會在屬靈上的責任。今天的教會只有“求人來教會”、很少有“請人不要來聚會”的;也許這也是為甚麼神的能力和權柄、在今天的教會中不能多有彰顯的一個原因吧?!只是,教會在如此作的時候、要非常小心,不能濫用了權柄(在下面還會提到);
【II】“管教”是主的吩咐﹕第4節﹕“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這件事是可以“奉主的名”作的。“管教”的事行得正當的話,並不是像在“報私仇”;而是說﹕“我們所作的,就是主如果今天還活在地上之時所要作的。”所以,我們在執行的時候應當有主所採取的態度纔是。路22﹕31-62記載了﹕主耶穌曾預言到彼得要三次不認祂,彼得不信,但後來這事果然應驗了;然後,當被捉拿的主轉身來看彼得的時候,彼得就出去痛哭起來。那麼,在主看彼得的目光中,一定有著兩種的含意﹕“責備”和“愛心”;一方面、主是在責備彼得的不信,另一方面、祂使彼得仍然感覺到祂的愛,所以纔能使彼得受感動而出去痛哭。因此,當我們的手在執行管教的時候,我們的心應當是哀痛、而不當是覺得痛快的(這是一個測驗“是否在實行「主所吩咐的管教」”之最好的工具);
【III】“管教”是公開執行的﹕因為在第4節提到了“聚會的時候”的句子。但要注意的是﹕在公開執行之前所有的幾個先決條件,是主耶穌在太18﹕15-17那裏親口說的。主很清楚的給了我們一些當採取的步驟﹕(甲)第15節﹕“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第一步是個人先去與當事人私下交談,盼望能將他從罪中挽回過來;如果不成,(乙)第16節﹕“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第二步是與少數的負責人一起去勸他回轉;如果再不成,纔是(丙)第17節﹕“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第三步纔是在全教會的面前執行管教的權柄。所以,我們決不要使一件事剛剛開始、就傳得讓全教會都知道,這是不妥的。社會上有一些“消息靈通人士”,專門不出面的供應一些幕後新聞;不幸的是在教會中也常有這一類的人,專門喜歡發掘一些第一手的消息,然後到處去傳說。有人以為﹕“對別人的事沒有興趣,就是「對人不關心」的表示。”這話也不能說它不對;但是按聖經的亮光來說﹕除非真是為了要替人代禱而纔想去知道別人的事(並且是只放在自己的私禱中,最多只是讓少數的教會負責人知道),否則的話,這種“打聽的精神”就只是“為了有說閑話的資料”而已,跟對人的關心是無關的;和
【IV】“管教”之目的﹕第5節﹕“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教會對自己的人之管教是有目的的。上面提了,管教的動機不是為報私仇、不是為了出心中的氣;也就是﹕不是為自己出氣。管教之目的是為了盼望這位弟兄或姐妹因此能夠回轉過來,而重新能與之相交。所以,不是趕出去了就了了這件事,趕出去了永不再見、少了煩惱;不是的,若是如此、那就不是“在愛心中”的做法了。
(B)“管教”的必要﹕(5﹕6-8)
第6節﹕“你們這自誇是不好的。豈不知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酵”這個東西、在聖經中一般都是用來表明“罪”或是“不好的東西”的。“酵”的特性就是“只需要一點點、就能影響到全體”。所以說﹕雖然在哥林多教會中明顯犯罪的只是“一個人”,但這件事不是無所謂的,因為它是“會影響到整體”的。正如一個人的身體不需要全身都有病纔會感到不舒服、只要一個地方有病,就能叫整個人都倒下來一般。因此,教會不能忽視一兩個肢體的有問題,必須要保持全體的聖潔。第7-8節﹕“你們既是無酵的麵,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逾越節”的名稱是從舊約聖經來的。出12﹕1-13記載﹕當年的以色列人能從埃及的奴役下得到自由,是因為“逾越節”;他們在逾越節的那一天殺了羔羊,並且把羔羊的血塗在門楣上。那麼,“以色列人的由埃及得拯救”這件事,就是在預表“今天我們信主的人從罪和魔鬼的權勢中得到拯救”。當年的以色列人,從逾越節的那天連下去一共有七天、是他們要守的“無酵節”;他們要吃七天的無酵餅(出12﹕14-20)。“七”在聖經中是個“完全”的數字,所以這是表明“我們這些靠神的羔羊、耶穌基督的血得救的人,從得救之日開始、一生都要過一個無酵(無罪)的日子”。因此,如果我們個人不注意這件事、教會不注意這件事,那就難怪我們所過的是一個缺少神的同在、神的能力之生活了。
(C)“分別”與“孤立”之不同﹕(5﹕9-13)
第9節﹕“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保羅曾經在以前給哥林多教會寫過一封信,那封信沒有被留下來;所以,我們只知道他在那封信中說過這句“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的話。有人因此誤解了保羅的意思,以為他是說“不可與所有犯罪的人相交”。今天也有這樣想法的基督徒;他們以為﹕“若要保守自己的潔淨,就必須使自己與世界上的人完全隔離、而只跟一個小圈子中的信主之人來往。”那麼,這是叫“孤立”,這不是神所要求的“分別為聖”的“分別”。第10節﹕“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保羅這就把話說得很清楚了。主耶穌在世時、立了一個很明顯的榜樣(路15﹕1-2)﹕“眾稅吏和罪人都挨近耶穌,要聽祂【講道】。法利賽人和文士私下議論,說﹕「這個人接待罪人,又同他們吃飯。」”祂顯明自己是罪人的救主、罪人的朋友。如果祂只有一副高高在上、神聖不可侵犯之模樣的話,罪人怎敢親近祂、又怎會有機會聽到福音呢?同樣的,我們今天必須與世人有接觸,纔能把福音傳給他們。然而要注意的是﹕當我們在世人、或世界中生活時,我們所要過的、卻是一個“分別”的生活;千萬小心不要落到一個“與世俗為友”的地步,那就又成了“與神為敵”了(雅4﹕4)!但是,第11節說﹕“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如果一個人自稱是“信主”、同時卻是一個“活在很明顯的不道德生活中”的人,這樣的人、我們就不能和他相交往了;因為,未信的人是由神來審判,而信主的人在今天是由教會來執行審判的(第12-13節)。
(2)“訴訟”的問題﹕(6﹕1-11)
這個問題看起來好似與上面的問題無關,但實際上、保羅所講的一個原則是可以同樣應用在這兩個問題上的。這個原則就是﹕“教會應當對自己的人有執行審判的權柄。”哥林多教會把這個權柄給忽略了,所以在上一個問題上、他們沒有運用到這個權柄。同樣的,在這個問題上、他們也沒有運用了這個權柄;而且,他們反而跑到外人的地方去求解決的方法。保羅對這個問題,從兩方面來作勸導﹕
(A)“訴訟”是不合“理”的﹕(6﹕1-8)
第1-3節﹕“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何況今生的事呢?”當兩個信主的人之間有問題時、跑到一個不信主的人面前去求公正,保羅說﹕“這件事本身就是個不合理的事。”因為,信主的人將來是要與神一同來審判世界、甚至還要審判天使的呢(啟20﹕6)!所以,我們這些有如此遠大前程的人,難道竟然在今天連這麼小小的事都處理不了嗎?第4節﹕“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所謂的“教會所輕看的人”,當然是指“未信主的人”而言的;然而,“輕看”並非是“鄙視”的意思。因為其他地方的經文告訴我們﹕“當尊敬在上有權柄的人”,也“當對人恭敬”(羅13﹕1-7)。所以,這裏的意思就是好像“兩個大人在爭吵,跑到一個不懂事的嬰孩面前去求公道”一般的糊塗。那麼,當兩個信主的人之間有問題時、要如何處理呢?(因為這是當兒女們還幼小的時候,在家中免不了會發生的事情。)保羅在這裏提出了兩個方法﹕
【I】設立“教會法庭”、專門處理教會中的問題﹕第1節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第2節下﹕“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第3節下﹕“何況今生的事呢?”第5節﹕“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判弟兄們的事嗎?”這就是說﹕“用屬靈的原則和看法來處理神兒女之間的問題”;這實在是比由世上的法官來作斷定更好的方法,因為,世上法院的處決往往不是“不公平”、就是“完全無情”的。當然,我們不必真的在教會中設立有形式的“法庭”,所謂的“法官”也只是指教會中的屬靈長者就是了。(筆者常在各處教會中見到一些擔任長老職分的弟兄們,他們在屬靈中的看見、使他們對各種問題的處理,實在是非常的恰當和合適;所以,弟兄姐妹們如果肯找他們、順服他們的帶領,就不但問題會得了解答、同時神也能得了榮耀。)
【II】活在愛心的裏面﹕第7-8節﹕“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為甚麼不情願吃虧呢?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這是更高深的一個方法;因為很多時候,多少的問題都是由於“不肯吃虧”的緣故而產生的。主耶穌說過﹕“信主的人之間的「彼此相愛」、是在不信的世人中所能為主作的最明顯的見證”(約13﹕35)。反過來也就是說﹕“信主的人之間的「彼此相爭」、就是在不信的世人中所作的最不好的見證了。”對嗎?因此,因為愛主、愛弟兄姐妹的緣故,而情願受欺、情願吃虧;這是我們常常可以有機會學習的功課!很多時候,就在我們個人自己的家中、都是常常會面對這些問題的。
(B)“訴訟”是不合“義”的﹕(6﹕9-11)
第9節上﹕“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這裏的“不義”的思想是從上面連下來的,因為在第7節說到“告狀是大錯”、第8節說到“欺壓弟兄、虧負弟兄是兩方面都有錯”的事;那麼,這些都是“不義”的表現。因此從第9下-10節,保羅繼續提出一連串的“不義的表現”來﹕“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那麼,這是不是在說“犯過這類罪的人就永不能得救”呢?不是的,因為第11節接著說﹕“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因此,聖經乃是說﹕“凡是繼續不斷的活在這些情況之中的人,就是個很明顯的尚未得救的人。”所以,我們的好行為不能幫助我們得救,但我們的行為卻能顯明自己是否真正是一個得救的人!
(3)“自由”的問題﹕(6﹕12-20)
哥林多是個放縱情慾的城市;她也以此為傲,因為她以為這是“自由”。因此,哥林多教會中就有些人也以為﹕“既然基督徒是個最最有自由的人,所以信主的人就更可以任所欲為了。”他們以為“任性”就是“自由”。所以,保羅就需要從兩方面來對他們講到關於“自由的真正意義”﹕
(A)限制﹕(6﹕12)
任何一種真正的“自由”,都是“有限度”或是“有範圍”的;因此,“基督徒的自由”也是如此的。第12節﹕“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假如我們會活用這句話的話,基督徒就不必再問類似“可不可以作這或作那”的這些問題了;因為,的確有很多事物是聖經沒有提到“可不可以作”的。那麼,這節話叫我們看到,有兩件事是我們在“行”的以前應當考慮到的﹕
【I】益處﹕有許多事在它本身、不一定是與“犯罪”直接有關係的;例如抽煙、喝酒、吃最好的、穿最好的、用最好的等等的事。那麼在這些事上,我們就應當想到“這樣作是否真有益處”;同時,很多時候我們還應當考慮到“對別人的益處”。好比說﹕我們自己可以只是在用飯時“喝一杯”、可以只是用紙牌來“玩遊戲”,但我們的兒女可能就會成了“酒”或“賭”的奴隸了。
【II】轄制﹕這就是“上癮”的問題了;很明顯的,抽煙、喝酒、用藥這些都是。但有時候,“吃”也是會成為一個問題(非吃到十二分飽纔能停),電影、運動、集郵、甚至音樂等等的都可能成為我們的偶像;使我們在生活中“不能沒有它們”的時候,我們就失去了“自由”了。
(B)理由﹕(6﹕13-20)
那麼,為甚麼“自由”必須要受限制呢?第13節﹕“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現在,保羅將這件事與第五章的問題又連了起來。“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這是希臘的哲學所產生的成語;因為希臘人認為“身體本身是邪惡的,所以人可以把他的身體作任何的用處”;這是他們所認為的“自由”。但保羅說﹕“不是的,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接著,他就給了三個理由﹕
【I】身體在將來是有一個榮耀的結局的﹕第14節﹕“並且神已經叫主復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們復活。”主如何有一個復活、榮耀的身體,我們也是。雖然在將來復活的是一個“不同的身體”,但它仍是我們的身體,所以我們當重看它。
【II】我們是與主聯合的﹕第15-18節﹕“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所以,我們若是用身體去犯罪,那就是使主犯罪了;這如何可以呢?並且,尤其是“淫亂”、更是特別得罪身體的一個罪;像約瑟一般,“逃避”是最好的方法(創39﹕12)﹕不看黃色的書報、電影等等的。
【III】神在我們的身體上有一個偉大的目的﹕第19-20節﹕“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今天,我們的身體是聖靈的殿,因為聖靈已經來居住在每一個信主的人心中。如果我們犯罪,就是使神的殿污穢了。因為我們不再是自己的人、因為我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我們不能隨便的使用我們的身體;我們的身體只能派一個用場,就是﹕“用來榮耀神!”求主藉著祂的靈、來教導我們活用這些話,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