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基督徒要服從地上的權柄
(羅13﹕)
從第十二章開始,是羅馬書的一個新的大段落。它講到一個人在接受了神的救恩之後,當如何在 世上生活、他有些什麼做人的責任?在上一章,保羅提到第一個重要的責任就是"事奉";在其中, 他說到"對神的事奉"和"對人群的事奉"這兩方面。在這一章,他還要繼續的講其餘的兩方面﹕
(三)對國家的事奉﹕(13﹕1-7)
記得以前曾聽過一個抗日戰爭中的故事,說到在中國的某一個被日軍所佔領的地區內,有一個過 關的地方。所有的中國人在經過那裏之時,都必須要報上自己的國民身份。那麼,那些看守的人就 不准中國人報稱自己是"中國的百姓",而一定要他們自稱是"天皇的百姓"纔准他們通過。有一次 有個基督徒在經過的時候,他開口說﹕"我是天國的百姓";那些人一時沒聽清楚,所以也就讓他過 去了。不錯,聖經是清楚的講到﹕信主的人是屬神國的人,所以他們是天國的百姓。既然如此,可 能有些人就會以為﹕這樣,我們就可以不必服從地上國家之權柄的了;因為,在屬靈上來說,我們 不是屬於這世上的人。今天,的確有些極端份子是這樣來生活的。但是,聖經的教導是不是如此的 呢?很清楚,尤其是從羅馬書的這一段看來,神的話不是這麼說的。我們分三點來看﹕
(1)原則是什麼?(13﹕1上)
第1節上﹕"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當天國還沒有實現在地上、信主的人還在世上生活之 時,他是一個有雙重國籍的人。在屬靈的範圍中,他是天國的百姓;同時,因為他在地上所居住的 地方是屬於地上某一個國家的範圍,所以他就又是一個屬於這個國家的百姓。然而,聖經所給的 原則,可以說是更進一層的。因為保羅在此所說的原則乃是指﹕信主的人跟他當時所在地之地方 政府之間的關係。換言之,即使是一個所謂的"外國人",在他進到另一個國家中去生活之時,他都 也當順服那個地方政府之一些規定的;因此何況是一個本國的百姓,他就更加必須順服當地政府 的權柄了。所以,聖經明明的說﹕信主的人跟他所屬的地上國家之關係,是一個以"順服"為原則 的關係!那麼,當聖經在講到人際之間"順服"的道理時,它並非是在講"等次"、而是在講一個"次 序"的關係;就如同夫婦、或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就是說﹕並非因為男人是高等的人類,所以 作妻子的女人就要順服她的丈夫;也並非因為作父母的是高一等的人類,所以作兒女的就當順服 父母。不是的,聖經的話不是這個意思。同樣的,當聖經講"信主的人當順服地上的政權"時,這也 並非是說"地上的權柄是絕對完全和絕對正確的"。我們應當順服,乃是因為政府所有的責任是我 們個人所沒有的;所以我們應當與政府合作、順服政府的決定。因為這是一個"次序"的問題、是一 個在地上作領導的問題,所以在原則上,基督徒所當有的是一個"順服"的態度。
(2)理由是什麼?(13﹕1下-5)
接著,保羅給出三個理由來說明﹕
(A)第1下-2節﹕"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 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第一個理由乃是﹕因為地上任何的權柄都是神所給的。因此,如 果我們抗拒權柄的話,間接的就是在抗拒神了。那麼,這是一個基督徒絕不該作的事。
(B)第3-4節﹕"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 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 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因為權柄既然是神給的,所以權柄之存在就 一定是為了人的益處。一般國家中的政權,都是為支持"善"而立的;所以,只要一個人不作惡事, 他就不會跟政府站在一個作對之地位上的。就是說,如果我不在偷東西,我就不怕有警察在身邊 行過;相反的,有越多的警察在巡邏,我就越有安全感。對不對?
(C)第5節﹕"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這是對基督徒來說的更進深 一層的理由。再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如果我是小偷,我就是個犯法的人,也就是一個不順服政權 的人;但我今天不當一個小偷,並不是因為我身邊沒有警察在,而是為了要"叫神喜悅"、"順服聖 靈"在心中的感動、以致"在良心中有平安"之故。所以,不管是作妻子的對丈夫順服、作兒女的對 父母順服、或作百姓的對官長順服,最基本的出發點,對一個基督徒來說,都當是從對神的順服而 出來的。因此,如果一個作丈夫的要叫妻子去作一件害人的、犯罪的事情時,作妻子的該不該順服 呢?當然是不能順服的了,因為這樣作是跟神的真理相違反的;同時,在她心中的聖靈也不會叫她 有平安的。
(3)責任是什麼?(13﹕6-7)
這是說,一個基督徒要如何來表明自己的這種"順服"的態度呢?由三方面﹕
(A)第6-7上節﹕"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 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就是說,我們不要作一個逃稅的人。政府所要 求的稅,當付上;因為,政府為我們作了很多使我們方便和有利的事。例如﹕公路、交通工具、郵政 、水電等等的事;這些是我們靠個人的力量所作不到的。所以,作百姓的上稅是應當的。
(B)第7下節﹕"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這是說到對作官長的人,我們當尊敬他; 同時,基督徒不當隨便毀謗在上作領袖的人。要記得,保羅的時代是尼羅王執政的時代;可見得, 對官長的尊敬並非是因為他個人的行為值得如此,而是因為我們相信,像聖經所說的,他的地位 是神給他的。
(C)這一點是保羅在別處說的,記在提前2﹕1-2上,"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 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基督徒應當在神面前負起為世上政權和自己國家代禱的責 任!事實上,這件工作也是除了基督徒之外,世上沒有別的人能做的。
(四)對個人的事奉﹕(13﹕8-14)
這是講到在個人的私生活方面﹕
(1)原則是什麼?(13﹕8-10)
第8節﹕"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很簡 單,信主的人跟人來往的原則,只有一個字﹕"愛"。在這裏特別強調的是"不作一個欠債的人"。( 當然,這並非是說基督徒就不當使用信用卡,或以信用貸款的方式來作交易,不是的;只是,當我 們如此作時,必須是在有預算的範圍之內而作。)然而,保羅在此也提到,有一種債是我們應當永 遠還不清的,那就是"愛心的債";就是說,我們永遠不當覺得自己在愛心上的工作是已經做得夠了 ,或覺得總是別人有欠自己的。再說,聖經所說的"愛"是指"神性的愛";是不指望回報的愛,是我 們自己所沒有的,也是自己的努力所作不到的。但這種愛是神在信祂的人心中的產品,是聖靈所 結的果子。第9-10節﹕"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 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因此,這種"愛"就是摩西 的律法之完成。因為,律法本來只不過是叫我們不要去作不愛人的事;但是,"神的愛"超過了律法 的要求,因為它能叫我們去作愛人的事!所以,如果我們心中有"神的愛"的話,我們怎麼可能去 犯像第九節所提到的那些對人沒有愛心之誡命呢?總之,一個信主的人所說的每一句話、所作的 每一件事,都當是根據於這一個"愛的原則";凡是不在愛心中的,不說、不作,反之亦然。
(2)動機是什麼?(13﹕11-14)
這是說,幫助我們能實行上面所說"愛的原則"之動機是什麼。第11節﹕"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 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這裏所謂的"得救",是指那個"當 我們全人完全成聖"的時候,也就是"主再來"的日子。因為保羅知道,我們也知道,再沒有一件事 是能比想到"主快要再來"的這個思想,更能激勵基督徒來過一個儆醒、使主喜悅的,也就是活在 愛心原則中之生活的了。是的,我們應當隨時準備迎見主的再來。所以,第12-14節﹕"黑夜已深, 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 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我 們的生活應當活在白晝、活在光明之中,就是﹕經常的生活在神的面前!不要忘了,這也是我們 的"事奉"呢!
結論﹕
聖經的確有說,基督徒的身份是"天國的國民",是屬於天國的百姓;但是,聖經也有說,當我們的 主還沒有實際來到地上作天國的君王、天國還沒有實現在地上之時,我們在地上活著的人,就同 時具有一個屬於地上某一個國家之國民的身份。因此,基督徒就有這個服從他目前所在地之政權 的義務;這是他活著做人的責任,也是他的一種事奉生活。據說,本章結束時的這幾節對基督徒個 人生活之勉勵的話,曾經使一個放蕩的少年人奧古斯汀轉變成為一位難得的、偉大的聖徒!求主 也使用這些聖經的話,使我們都不要作一個在靈性中睡覺的人,而成為一個儆醒、等候主再來的 人!阿們!
從第十二章開始,是羅馬書的一個新的大段落。它講到一個人在接受了神的救恩之後,當如何在 世上生活、他有些什麼做人的責任?在上一章,保羅提到第一個重要的責任就是"事奉";在其中, 他說到"對神的事奉"和"對人群的事奉"這兩方面。在這一章,他還要繼續的講其餘的兩方面﹕
(三)對國家的事奉﹕(13﹕1-7)
記得以前曾聽過一個抗日戰爭中的故事,說到在中國的某一個被日軍所佔領的地區內,有一個過 關的地方。所有的中國人在經過那裏之時,都必須要報上自己的國民身份。那麼,那些看守的人就 不准中國人報稱自己是"中國的百姓",而一定要他們自稱是"天皇的百姓"纔准他們通過。有一次 有個基督徒在經過的時候,他開口說﹕"我是天國的百姓";那些人一時沒聽清楚,所以也就讓他過 去了。不錯,聖經是清楚的講到﹕信主的人是屬神國的人,所以他們是天國的百姓。既然如此,可 能有些人就會以為﹕這樣,我們就可以不必服從地上國家之權柄的了;因為,在屬靈上來說,我們 不是屬於這世上的人。今天,的確有些極端份子是這樣來生活的。但是,聖經的教導是不是如此的 呢?很清楚,尤其是從羅馬書的這一段看來,神的話不是這麼說的。我們分三點來看﹕
(1)原則是什麼?(13﹕1上)
第1節上﹕"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當天國還沒有實現在地上、信主的人還在世上生活之 時,他是一個有雙重國籍的人。在屬靈的範圍中,他是天國的百姓;同時,因為他在地上所居住的 地方是屬於地上某一個國家的範圍,所以他就又是一個屬於這個國家的百姓。然而,聖經所給的 原則,可以說是更進一層的。因為保羅在此所說的原則乃是指﹕信主的人跟他當時所在地之地方 政府之間的關係。換言之,即使是一個所謂的"外國人",在他進到另一個國家中去生活之時,他都 也當順服那個地方政府之一些規定的;因此何況是一個本國的百姓,他就更加必須順服當地政府 的權柄了。所以,聖經明明的說﹕信主的人跟他所屬的地上國家之關係,是一個以"順服"為原則 的關係!那麼,當聖經在講到人際之間"順服"的道理時,它並非是在講"等次"、而是在講一個"次 序"的關係;就如同夫婦、或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就是說﹕並非因為男人是高等的人類,所以 作妻子的女人就要順服她的丈夫;也並非因為作父母的是高一等的人類,所以作兒女的就當順服 父母。不是的,聖經的話不是這個意思。同樣的,當聖經講"信主的人當順服地上的政權"時,這也 並非是說"地上的權柄是絕對完全和絕對正確的"。我們應當順服,乃是因為政府所有的責任是我 們個人所沒有的;所以我們應當與政府合作、順服政府的決定。因為這是一個"次序"的問題、是一 個在地上作領導的問題,所以在原則上,基督徒所當有的是一個"順服"的態度。
(2)理由是什麼?(13﹕1下-5)
接著,保羅給出三個理由來說明﹕
(A)第1下-2節﹕"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 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第一個理由乃是﹕因為地上任何的權柄都是神所給的。因此,如 果我們抗拒權柄的話,間接的就是在抗拒神了。那麼,這是一個基督徒絕不該作的事。
(B)第3-4節﹕"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 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 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因為權柄既然是神給的,所以權柄之存在就 一定是為了人的益處。一般國家中的政權,都是為支持"善"而立的;所以,只要一個人不作惡事, 他就不會跟政府站在一個作對之地位上的。就是說,如果我不在偷東西,我就不怕有警察在身邊 行過;相反的,有越多的警察在巡邏,我就越有安全感。對不對?
(C)第5節﹕"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這是對基督徒來說的更進深 一層的理由。再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如果我是小偷,我就是個犯法的人,也就是一個不順服政權 的人;但我今天不當一個小偷,並不是因為我身邊沒有警察在,而是為了要"叫神喜悅"、"順服聖 靈"在心中的感動、以致"在良心中有平安"之故。所以,不管是作妻子的對丈夫順服、作兒女的對 父母順服、或作百姓的對官長順服,最基本的出發點,對一個基督徒來說,都當是從對神的順服而 出來的。因此,如果一個作丈夫的要叫妻子去作一件害人的、犯罪的事情時,作妻子的該不該順服 呢?當然是不能順服的了,因為這樣作是跟神的真理相違反的;同時,在她心中的聖靈也不會叫她 有平安的。
(3)責任是什麼?(13﹕6-7)
這是說,一個基督徒要如何來表明自己的這種"順服"的態度呢?由三方面﹕
(A)第6-7上節﹕"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 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就是說,我們不要作一個逃稅的人。政府所要 求的稅,當付上;因為,政府為我們作了很多使我們方便和有利的事。例如﹕公路、交通工具、郵政 、水電等等的事;這些是我們靠個人的力量所作不到的。所以,作百姓的上稅是應當的。
(B)第7下節﹕"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這是說到對作官長的人,我們當尊敬他; 同時,基督徒不當隨便毀謗在上作領袖的人。要記得,保羅的時代是尼羅王執政的時代;可見得, 對官長的尊敬並非是因為他個人的行為值得如此,而是因為我們相信,像聖經所說的,他的地位 是神給他的。
(C)這一點是保羅在別處說的,記在提前2﹕1-2上,"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 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基督徒應當在神面前負起為世上政權和自己國家代禱的責 任!事實上,這件工作也是除了基督徒之外,世上沒有別的人能做的。
(四)對個人的事奉﹕(13﹕8-14)
這是講到在個人的私生活方面﹕
(1)原則是什麼?(13﹕8-10)
第8節﹕"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很簡 單,信主的人跟人來往的原則,只有一個字﹕"愛"。在這裏特別強調的是"不作一個欠債的人"。( 當然,這並非是說基督徒就不當使用信用卡,或以信用貸款的方式來作交易,不是的;只是,當我 們如此作時,必須是在有預算的範圍之內而作。)然而,保羅在此也提到,有一種債是我們應當永 遠還不清的,那就是"愛心的債";就是說,我們永遠不當覺得自己在愛心上的工作是已經做得夠了 ,或覺得總是別人有欠自己的。再說,聖經所說的"愛"是指"神性的愛";是不指望回報的愛,是我 們自己所沒有的,也是自己的努力所作不到的。但這種愛是神在信祂的人心中的產品,是聖靈所 結的果子。第9-10節﹕"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 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因此,這種"愛"就是摩西 的律法之完成。因為,律法本來只不過是叫我們不要去作不愛人的事;但是,"神的愛"超過了律法 的要求,因為它能叫我們去作愛人的事!所以,如果我們心中有"神的愛"的話,我們怎麼可能去 犯像第九節所提到的那些對人沒有愛心之誡命呢?總之,一個信主的人所說的每一句話、所作的 每一件事,都當是根據於這一個"愛的原則";凡是不在愛心中的,不說、不作,反之亦然。
(2)動機是什麼?(13﹕11-14)
這是說,幫助我們能實行上面所說"愛的原則"之動機是什麼。第11節﹕"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 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這裏所謂的"得救",是指那個"當 我們全人完全成聖"的時候,也就是"主再來"的日子。因為保羅知道,我們也知道,再沒有一件事 是能比想到"主快要再來"的這個思想,更能激勵基督徒來過一個儆醒、使主喜悅的,也就是活在 愛心原則中之生活的了。是的,我們應當隨時準備迎見主的再來。所以,第12-14節﹕"黑夜已深, 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 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我 們的生活應當活在白晝、活在光明之中,就是﹕經常的生活在神的面前!不要忘了,這也是我們 的"事奉"呢!
結論﹕
聖經的確有說,基督徒的身份是"天國的國民",是屬於天國的百姓;但是,聖經也有說,當我們的 主還沒有實際來到地上作天國的君王、天國還沒有實現在地上之時,我們在地上活著的人,就同 時具有一個屬於地上某一個國家之國民的身份。因此,基督徒就有這個服從他目前所在地之政權 的義務;這是他活著做人的責任,也是他的一種事奉生活。據說,本章結束時的這幾節對基督徒個 人生活之勉勵的話,曾經使一個放蕩的少年人奧古斯汀轉變成為一位難得的、偉大的聖徒!求主 也使用這些聖經的話,使我們都不要作一個在靈性中睡覺的人,而成為一個儆醒、等候主再來的 人!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