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得神的喜悅
(羅7﹕)
從第六到第八章所記載的,是保羅要叫基督徒明白的有關"成聖"之重要的真理。在第六章,保羅 清楚的講到兩點﹕(一)一個信主的人就是一個"在基督裏"的人,因著他(她)在地位上的改變,就 使他能在神的面前"成為聖潔",結果是使他從罪的刑罰中可以得救。這是所謂的"地位上的成聖"; (二)根據於他的這個地位,一個信主的人是可以過一個脫離罪的權勢、真正能行義之生活的。這 應當是一個真正重生的基督徒現在天天都能經歷的事,所以叫作"進行中的成聖"。那麼,是否每 一個基督徒在聽聞了第六章的道理之後,從此就會過一個得勝的生活了呢?假如你我是誠實的話 ,都知道事實並非是如此的。所以在第七章,保羅舉了一個例子,來講到一個信主之人的失敗經歷 ;就是說,他雖然因信主而成了神的兒女,卻仍然未能活在神的喜悅之中,因為他的生活依舊是失 敗的。讓我們從這個失敗的例子,來學習到可以幫助我們"如何過一個得勝的生活"之功課!我們 把這一章分成三段來唸﹕
(一)聖徒的婚約﹕(7﹕1-6)
保羅用婚姻的關係來比喻一個信主的人在屬靈中之情況,但這也可說是一個實際的例子來的。第 1-4節﹕"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就如女 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 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我的弟兄 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 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當筆者年幼、剛剛信主時,就在主日學中學到過一首詩歌說﹕"我們心中兩個王,看看哪個得我強 ;一個要我下地獄,一個要我上天堂。"這也就是保羅在前面已經講過,而在此再來講的真理;即是 ,在一個已信主的人心中有著兩個律。第一個是"罪性的律",也就是信主的人已經從其中得了拯 救和自由的律;第二個是"恩典的律",也就是使信主的人能夠因為與主聯合而過一個與神的性情 之原則相符合之生活的律。
那麼,保羅在此就以一個女人來比喻信主的人,而用兩個丈夫來代表這兩個律。並且,他引用婚約 的律法來解釋基督徒當如何來處理這個"罪性的律"今天因為仍然存在於他(她)生命中而引起的 麻煩,以致使他不能過一個得勝的、可以結果子給神享受的、使神喜悅的生活。按著律法來說,婚 約在一個人身上有效是只限於對方還活著之時;如果有一方死了,他們之間的婚約就失了效。照樣 ,每一個人在未信主前就好比是一個跟罪性有了婚約的女人,因為我們生來就是跟它聯合的;這也 是為什麼一個人在生下來就懂得犯罪的原因。但現在,信主的人就不再需要受這個婚約的約束了; 因為,她(他)在信主的那一剎那"就已經向罪性死了",或說"罪性向她也已經如同死了一般"。所 以,這個人就是一個已經從第一個律(罪性的律)中得了自由的人;在同時,信主的人不但向第一個 律死了,而且她也與主耶穌一同復活了,就如同這個女人因為已得了自由而進入了第二個律(恩典 的律),嫁給了第二個丈夫(主耶穌基督)一般。然而,今天在信主的人生命中所以會產生問題的原 因,乃是因為雖然她與罪性之間現在所有的是一個"死的關係",但事實上,因為罪性是與人的肉 身共存的,所以它仍然存活在她的身體中、還在那裏有所作為、還在想要跟這位已經"向它死了" 的妻子再過一個像以往一般之聯合的日子。然而,當它要來作如此的要求時,這個女人當然不會 真正的馬上心甘情願的就跟它去了的;因此,這就形成了在基督徒心中之爭戰的局面了。所以,一 般來說,這種掙扎是基督徒靈性中正常的過程來的。(當然,我們不敢說這是"必須有"的過程。)
那麼,當兩個男人在爭一個女人之時,決定性是在誰的手中?自然就是看這個女人的態度了。所 以,第5節﹕"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 的果子。"這是講到以前所以過一個犯罪之生活的原因;"但",第6節,"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 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就是說﹕但 現在不同了,這個女人現在必須認清,她已經是一個跟以前的丈夫沒有關係的人了;並且,她的前 夫也已經無權可以向她作任何要求的了。嚴格的來說,今天只要她跟前夫再有一點來往,不管是 出於什麼動機,都只能表明出她對現在的丈夫有一個不忠的態度。是不是?所以,當她的前夫再 來找她的麻煩之時,她所要作的,只是去躲在她新的丈夫裏面,讓祂來保護她。因為事實上,以前 的丈夫是無可奈何她的;所以,她不必在乎前夫是多麼厲害、多麼凶狠。她所需要的,只是完全的 依賴、仰望、順服、並愛慕她的新夫;就是那一位藉著住在她心中的聖靈來工作的主耶穌基督!總 之,只要信主之人實際的活在第二個律(恩典的律)之時,問題就解決了。這就是所謂的"基督徒得 勝的秘訣"!
(二)律法之目的﹕(7﹕7-14)
在保羅進一步再講到這種掙扎的情形之前,他插入了這一段話來對神所賜的律法有所解釋。這是 因為他在上一章中提到"信主的人是向罪性死了的人",而在這一章中他又提到"信主的人是向律 法死了的人"(7﹕4,6);這麼說來,是否"罪性"和"律法"是同類的呢?難道"律法"有"罪"的成份 嗎?所以,第7節上﹕"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這就是保羅對這個問題 的回答。因為在有"摩西的律法"之前,"罪"就已經存在了。(只要看﹕人在伊甸園中就已經犯了罪 的事實。)所以,這兩個東西絕對不是同類的。第7節下﹕"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 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就是﹕假如神沒有在後來藉著摩西賜下律法的話,我 們人就不能認清"罪"之真正的性情;因為"律法"叫人知道"什麼是罪"或"罪是如何的"。
接著,從第8-11節是保羅舉的一個例子﹕"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 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這些話叫 我們看到﹕律法不能解決人之罪的問題,律法也不能叫人從罪裏得救;反而,律法成了一個使人被 定罪的東西。那麼,律法究竟是什麼呢?第12-14節﹕"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 公義,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 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 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在這裏不但叫我們認識律法的性質,也叫我們看到律法之目的;有 三方面﹕
(1)聖潔﹕這是指道德方面,律法使人知道"自己有罪";
(2)公義﹕這是指靈性方面,律法使人知道"信基督是唯一的救法";
(3)良善﹕這是指生活方面,律法使人知道"神心意中的人所當有的生命表現"。
(三)聖徒的掙扎﹕(7﹕15-25)
現在,保羅再回到開始時的題目上來。他引用到自己曾經有過的一段經歷,來描寫這一種失敗的、 不討神喜悅的生活情況。一般來說,對這一段話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人以為,這是保羅在描寫自 己未信主之前的被罪捆綁之情況;另有人認為,這是保羅在描述他信主之後的一段仍然沒有經歷 到得勝罪的權勢之情形。當然,你應該已經可以猜想到我的領受了吧!?因為,既然我稱呼本段 是"聖徒的掙扎",明顯的,我是同意後面一種的講法了。一方面,因為筆者認為這是這段聖經中所 帶出來的意思;另一方面,因為這種掙扎的情況,也正是筆者自己在信主後的某段時期中所曾經經 歷到的。總括的來說,這一段經文主要只是在表明一個事實;我們可以用一句話來說明,就是﹕" 一個基督徒想要靠自己的力量來活得像基督,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就好比﹕你是張三,我是李四 ;今天,你張三無論怎麼努力想要學得"完全像李四",都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只有李四纔能"真的 像李四"。
同樣的,基督徒都想"像基督",因為這是神在我們信主的人身上最終的旨意。然而,經驗告訴我們 ﹕無論自己如何努力,都是不可能達到"真正像基督"之地步的。因為,只有聖靈的能力纔能使我 們可以達到這個"像基督"之目的;也因為,只有"基督的靈"纔能把"基督的生命"流露出來!這些 真理,是保羅在下一章中所要講的。但在講第八章之前,他先來講到聖徒的這一種拼命掙扎、想要 得勝,而往往卻總是失敗的光景;因為大約絕大多數的基督徒,都必須在經過極大的努力而發現無 效時,纔會完全承認自己的無能、纔肯死心塌地的投靠聖靈的。是嗎?那麼,從第15-17節,是講 到保羅的想要"靠自己"或"靠老我"來"行善"或"活像基督"的經歷。結果呢?像第15節下所說的﹕ "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就是說﹕這是註定要失敗的方法。因為,像前面 婚約的例子所說的﹕這個女人在有了新的丈夫之後,假如再要去跟前夫來往,這件事本身就已經 是犯了錯。同時,因為只要跟老我有一點接觸,我們就又會成了它的奴僕、再也別想能活出"像基 督"之善行來了。接著,第18-20節所描寫的,是一種完全絕望的光景;因為,這是自己跟自己在爭 戰,結果一定是絕對的失敗!可是也就是在這種掙扎之中,基督徒纔能領悟到一件事實﹕"我也知 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第18節上)。最後,由第21-25節,我們繼續看到這個基 督徒在不斷的掙扎之中﹕"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第22節);同 時,"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第2 3節);也就是,他也是在不斷的失敗之中。然而,也惟有在那個時候,一個基督徒纔會發出像第24 節的呼聲﹕"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誰能?答案就在第25節﹕"感謝神! 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
結論﹕
"得神的愛"和"得神的喜悅"是兩件不同的事。"得神的愛"是指一個人在地位上(或身份上)的改 變﹕從一個"與神為敵"的地位,轉變成了"神家中的人"、得了"蒙愛的兒女"之身份。"得神的喜悅 "是指一個人在得了這種身份之後,由他(她)的生命表現而使神產生的一種反應;就是說,神的心 能因他歡喜、或因他擔憂?一個"得勝的基督徒",就是一個使神經常因他而得意的人。在本章的 結尾,我們可以看到﹕從原則上來說,"如何得神的愛"和"如何得神的喜悅"是同樣的一個方法。 就是說﹕我們能"得救是完全靠神的恩典";照樣,我們能"得勝也完全是靠神的恩典"!求主幫助 你我能明白這些真理、實在活在其中,成為一個經常得神喜悅的基督徒。
從第六到第八章所記載的,是保羅要叫基督徒明白的有關"成聖"之重要的真理。在第六章,保羅 清楚的講到兩點﹕(一)一個信主的人就是一個"在基督裏"的人,因著他(她)在地位上的改變,就 使他能在神的面前"成為聖潔",結果是使他從罪的刑罰中可以得救。這是所謂的"地位上的成聖"; (二)根據於他的這個地位,一個信主的人是可以過一個脫離罪的權勢、真正能行義之生活的。這 應當是一個真正重生的基督徒現在天天都能經歷的事,所以叫作"進行中的成聖"。那麼,是否每 一個基督徒在聽聞了第六章的道理之後,從此就會過一個得勝的生活了呢?假如你我是誠實的話 ,都知道事實並非是如此的。所以在第七章,保羅舉了一個例子,來講到一個信主之人的失敗經歷 ;就是說,他雖然因信主而成了神的兒女,卻仍然未能活在神的喜悅之中,因為他的生活依舊是失 敗的。讓我們從這個失敗的例子,來學習到可以幫助我們"如何過一個得勝的生活"之功課!我們 把這一章分成三段來唸﹕
(一)聖徒的婚約﹕(7﹕1-6)
保羅用婚姻的關係來比喻一個信主的人在屬靈中之情況,但這也可說是一個實際的例子來的。第 1-4節﹕"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就如女 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 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我的弟兄 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 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當筆者年幼、剛剛信主時,就在主日學中學到過一首詩歌說﹕"我們心中兩個王,看看哪個得我強 ;一個要我下地獄,一個要我上天堂。"這也就是保羅在前面已經講過,而在此再來講的真理;即是 ,在一個已信主的人心中有著兩個律。第一個是"罪性的律",也就是信主的人已經從其中得了拯 救和自由的律;第二個是"恩典的律",也就是使信主的人能夠因為與主聯合而過一個與神的性情 之原則相符合之生活的律。
那麼,保羅在此就以一個女人來比喻信主的人,而用兩個丈夫來代表這兩個律。並且,他引用婚約 的律法來解釋基督徒當如何來處理這個"罪性的律"今天因為仍然存在於他(她)生命中而引起的 麻煩,以致使他不能過一個得勝的、可以結果子給神享受的、使神喜悅的生活。按著律法來說,婚 約在一個人身上有效是只限於對方還活著之時;如果有一方死了,他們之間的婚約就失了效。照樣 ,每一個人在未信主前就好比是一個跟罪性有了婚約的女人,因為我們生來就是跟它聯合的;這也 是為什麼一個人在生下來就懂得犯罪的原因。但現在,信主的人就不再需要受這個婚約的約束了; 因為,她(他)在信主的那一剎那"就已經向罪性死了",或說"罪性向她也已經如同死了一般"。所 以,這個人就是一個已經從第一個律(罪性的律)中得了自由的人;在同時,信主的人不但向第一個 律死了,而且她也與主耶穌一同復活了,就如同這個女人因為已得了自由而進入了第二個律(恩典 的律),嫁給了第二個丈夫(主耶穌基督)一般。然而,今天在信主的人生命中所以會產生問題的原 因,乃是因為雖然她與罪性之間現在所有的是一個"死的關係",但事實上,因為罪性是與人的肉 身共存的,所以它仍然存活在她的身體中、還在那裏有所作為、還在想要跟這位已經"向它死了" 的妻子再過一個像以往一般之聯合的日子。然而,當它要來作如此的要求時,這個女人當然不會 真正的馬上心甘情願的就跟它去了的;因此,這就形成了在基督徒心中之爭戰的局面了。所以,一 般來說,這種掙扎是基督徒靈性中正常的過程來的。(當然,我們不敢說這是"必須有"的過程。)
那麼,當兩個男人在爭一個女人之時,決定性是在誰的手中?自然就是看這個女人的態度了。所 以,第5節﹕"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 的果子。"這是講到以前所以過一個犯罪之生活的原因;"但",第6節,"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 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就是說﹕但 現在不同了,這個女人現在必須認清,她已經是一個跟以前的丈夫沒有關係的人了;並且,她的前 夫也已經無權可以向她作任何要求的了。嚴格的來說,今天只要她跟前夫再有一點來往,不管是 出於什麼動機,都只能表明出她對現在的丈夫有一個不忠的態度。是不是?所以,當她的前夫再 來找她的麻煩之時,她所要作的,只是去躲在她新的丈夫裏面,讓祂來保護她。因為事實上,以前 的丈夫是無可奈何她的;所以,她不必在乎前夫是多麼厲害、多麼凶狠。她所需要的,只是完全的 依賴、仰望、順服、並愛慕她的新夫;就是那一位藉著住在她心中的聖靈來工作的主耶穌基督!總 之,只要信主之人實際的活在第二個律(恩典的律)之時,問題就解決了。這就是所謂的"基督徒得 勝的秘訣"!
(二)律法之目的﹕(7﹕7-14)
在保羅進一步再講到這種掙扎的情形之前,他插入了這一段話來對神所賜的律法有所解釋。這是 因為他在上一章中提到"信主的人是向罪性死了的人",而在這一章中他又提到"信主的人是向律 法死了的人"(7﹕4,6);這麼說來,是否"罪性"和"律法"是同類的呢?難道"律法"有"罪"的成份 嗎?所以,第7節上﹕"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這就是保羅對這個問題 的回答。因為在有"摩西的律法"之前,"罪"就已經存在了。(只要看﹕人在伊甸園中就已經犯了罪 的事實。)所以,這兩個東西絕對不是同類的。第7節下﹕"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 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就是﹕假如神沒有在後來藉著摩西賜下律法的話,我 們人就不能認清"罪"之真正的性情;因為"律法"叫人知道"什麼是罪"或"罪是如何的"。
接著,從第8-11節是保羅舉的一個例子﹕"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 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這些話叫 我們看到﹕律法不能解決人之罪的問題,律法也不能叫人從罪裏得救;反而,律法成了一個使人被 定罪的東西。那麼,律法究竟是什麼呢?第12-14節﹕"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 公義,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 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 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在這裏不但叫我們認識律法的性質,也叫我們看到律法之目的;有 三方面﹕
(1)聖潔﹕這是指道德方面,律法使人知道"自己有罪";
(2)公義﹕這是指靈性方面,律法使人知道"信基督是唯一的救法";
(3)良善﹕這是指生活方面,律法使人知道"神心意中的人所當有的生命表現"。
(三)聖徒的掙扎﹕(7﹕15-25)
現在,保羅再回到開始時的題目上來。他引用到自己曾經有過的一段經歷,來描寫這一種失敗的、 不討神喜悅的生活情況。一般來說,對這一段話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人以為,這是保羅在描寫自 己未信主之前的被罪捆綁之情況;另有人認為,這是保羅在描述他信主之後的一段仍然沒有經歷 到得勝罪的權勢之情形。當然,你應該已經可以猜想到我的領受了吧!?因為,既然我稱呼本段 是"聖徒的掙扎",明顯的,我是同意後面一種的講法了。一方面,因為筆者認為這是這段聖經中所 帶出來的意思;另一方面,因為這種掙扎的情況,也正是筆者自己在信主後的某段時期中所曾經經 歷到的。總括的來說,這一段經文主要只是在表明一個事實;我們可以用一句話來說明,就是﹕" 一個基督徒想要靠自己的力量來活得像基督,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就好比﹕你是張三,我是李四 ;今天,你張三無論怎麼努力想要學得"完全像李四",都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只有李四纔能"真的 像李四"。
同樣的,基督徒都想"像基督",因為這是神在我們信主的人身上最終的旨意。然而,經驗告訴我們 ﹕無論自己如何努力,都是不可能達到"真正像基督"之地步的。因為,只有聖靈的能力纔能使我 們可以達到這個"像基督"之目的;也因為,只有"基督的靈"纔能把"基督的生命"流露出來!這些 真理,是保羅在下一章中所要講的。但在講第八章之前,他先來講到聖徒的這一種拼命掙扎、想要 得勝,而往往卻總是失敗的光景;因為大約絕大多數的基督徒,都必須在經過極大的努力而發現無 效時,纔會完全承認自己的無能、纔肯死心塌地的投靠聖靈的。是嗎?那麼,從第15-17節,是講 到保羅的想要"靠自己"或"靠老我"來"行善"或"活像基督"的經歷。結果呢?像第15節下所說的﹕ "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就是說﹕這是註定要失敗的方法。因為,像前面 婚約的例子所說的﹕這個女人在有了新的丈夫之後,假如再要去跟前夫來往,這件事本身就已經 是犯了錯。同時,因為只要跟老我有一點接觸,我們就又會成了它的奴僕、再也別想能活出"像基 督"之善行來了。接著,第18-20節所描寫的,是一種完全絕望的光景;因為,這是自己跟自己在爭 戰,結果一定是絕對的失敗!可是也就是在這種掙扎之中,基督徒纔能領悟到一件事實﹕"我也知 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第18節上)。最後,由第21-25節,我們繼續看到這個基 督徒在不斷的掙扎之中﹕"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第22節);同 時,"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第2 3節);也就是,他也是在不斷的失敗之中。然而,也惟有在那個時候,一個基督徒纔會發出像第24 節的呼聲﹕"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誰能?答案就在第25節﹕"感謝神! 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
結論﹕
"得神的愛"和"得神的喜悅"是兩件不同的事。"得神的愛"是指一個人在地位上(或身份上)的改 變﹕從一個"與神為敵"的地位,轉變成了"神家中的人"、得了"蒙愛的兒女"之身份。"得神的喜悅 "是指一個人在得了這種身份之後,由他(她)的生命表現而使神產生的一種反應;就是說,神的心 能因他歡喜、或因他擔憂?一個"得勝的基督徒",就是一個使神經常因他而得意的人。在本章的 結尾,我們可以看到﹕從原則上來說,"如何得神的愛"和"如何得神的喜悅"是同樣的一個方法。 就是說﹕我們能"得救是完全靠神的恩典";照樣,我們能"得勝也完全是靠神的恩典"!求主幫助 你我能明白這些真理、實在活在其中,成為一個經常得神喜悅的基督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