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的基業
我們以前說過,一個人的悔改信主是聖靈在他身上作的更新的工作。這就是說,他在 基督裏成為一個"新造的人"。但聖經所謂的"更新"或"新造",這意義遠超過我們一般 的意念。(例如﹕"新生活運動"、或像一個囚犯在出監以後的"重新做人"、或像過年時 下的"行善的決心"等等。)總之,不是要改良我們的舊生命。一個真正的基督徒,是一 個有 神的生命的人。所以,不是我們的舊生命有一個新的開始,而是我們實實在在的有了 一種新的生命在我們的裏面。今天我們要講的是﹕當一個人信主之時,不但他的罪被 永遠的赦免了,而且 神加在他身上的有"今生"和"來生"的福份,也就是所謂的"基業"。分開來說﹕
1. 今生的﹕也即現在就有的福氣。可以簡括在五點上面﹕
(1) 稱義﹕ (徒13﹕39;林後5﹕21)
聖經教導我們,"稱義"是 神的作為。即是, 神稱一個信主的人為"義"("無罪"之意)。因此,很明顯的,公義的 神要能如此行,祂就必須要有一個合乎公義的根基。因為, 神不能隨便的稱有罪的為"無罪"。那麼,這個"公義的根基"就是"主的代死"。在羅3﹕ 24;5﹕9;3﹕28;5﹕1這幾處講到﹕"因祂的恩稱義"、"因祂的血稱義"、和"因信稱義" 。因此,我們可以說﹕稱義的根源是 神的恩典、稱義的根基是主的死、稱義的根據是人的信。一個有信心的罪人,被 神稱為"無罪",乃因他與主的聯合。在 神的眼光中,看他就如基督一般。基督的死就是他的死,所以他的罪債已經還清了。而 且,不但是他的罪被赦免了, 神還在恩典中看他好似沒有犯過罪那樣的完全。因為他 是 "在基督裏",所以, "主的義"也即他的義。
(2) 得兒子的名分﹕
因著重生,我們進入了 神的家庭,與 神產生了關係,成為 神的兒女(約1﹕12-13)。但是,"得兒子的名分"比"成為 神的兒女"有更進一步的意義(加4﹕4-7;羅8﹕15;弗1﹕5)。因為,"得兒子的名分"不 是指我們與 神的關係,而是指我們在 神家中的地位。如果仔細去唸加3、4章,我們可以看出,這個"兒子的名分"的意思乃是 "我們是一個長成的兒子的身份"。但可惜,有多少信主的人在經歷上仍是活在一個作 嬰孩的光景中(林前3﹕1)。而事實上, 神在基督裏所賜給我們的是一個長成的兒子的地位,是一個可以享受父親的一切權利 的人。加3﹕26告訴我們,"重生"和"得名分"是同時發生的事。當一個人信主時,他成 為了 神的"兒女"。同時,他也成為了一個有 神的"長成的兒子"的身份的人。
(3) 成聖﹕
無論是在舊約的希伯來文,或是在新約的希臘文,"聖"這個字根的意思都是"分別
出來歸 神"之意(亞14﹕20)。因此,凡是聖經中有"聖"這個字的,就都有這個字根的意思。然 而,在我們的經驗中,"聖"和"聖潔"也是分不開的。因為,當神使一個人"成聖"時,即 是祂把這個人"從世界中分別出來歸祂"。這一個動作,其中當然就包括了使這個人與 罪分開的真理在內。只是在意義上來說,"成聖"的"聖",不止只是"聖潔"之意。關於" 成聖"的真理,有三方面的意義,包括到過去、現在、和將來這三個步驟﹕
(A) 過去----地位上的成聖﹕ (來10﹕10;詩4﹕3;林前1﹕2)
當一個人因著信與基督聯合時, 神就把這個人由世界中分別出來歸祂自己了。這就叫"成聖"。因此,每一個信主的人 在地位上來說,都是"聖"的。這一點,可由聖經對哥林多教會的信主的人的稱呼可知。 因為雖然在哥林多書信中見到他們的行為很差,離 神的心意很遠,但他們仍是"聖徒"。換言之,可能有時一個 神的兒女的表現不像 神,但他在地位上仍然是 神的兒女。因為,這是在過去他信主的一剎那就已經作成了的事。
(B) 現在----經驗中的成聖﹕
或是,在進行中的成聖。這是聖靈在一個信主的人裏面所做的帶領他靈性成長的經歷 。聖靈的帶領、吸引、幫助、和催促,使他成為一個像主的人。一個已經有"地位上的成 聖"經歷的人,應當就是一個會有追求"經驗中的成聖"的經歷的人。因為他所接受的 這個在他裏面的新生命,一定會產生出"生命的需要"的功能的。那麼,如果這個人要 讓聖靈在這方面作成祂的工作的話,這個人就必須要有下列兩方面的 實行﹕
(一) 順服﹕ (羅12﹕1-2;加5﹕16-25;羅6﹕13)
除非我們把自己獻上,願意完全的順服 神,聖靈的果子是不能顯明出來的。我們可能成為一個不順服的基督徒,但我們不可 能成為一個不順服而能被聖靈充滿的基督徒的。
(二) 信靠﹕ (加2﹕20)
信主的人必須時時刻刻依靠聖靈而得勝。如同保羅一般,他必須信基督"能"也"願意" 藉著他而活出來。我們必須認清﹕我們在行為表現上的"絕對性的 完全",和我們的過著 一個 "得勝的生活"是兩回事。如果我們先有了"人總是人"的這種觀念的話,就難怪生活永 遠失敗了。
(C) 將來----全然性的成聖﹕ (帖前5﹕23;約壹2﹕1)
的確,"不可能犯罪"的這個地步不是我們在今生可以得到的,乃是唯有在主再來時才 能成全的。羅8﹕22-23說到,當主再來時,罪被除去;同時,我們得了一個復活的身體 。那時,"地位上"和"經驗中"的成聖才有一個完全的和諧而永遠的合而為一了。
(4) 得救的把握﹕
雖然一個真正信主的人有時候也會對自己是否得救的事產生懷疑,但一般來說,這些 稱義、得兒子的名分、和成聖的福份就足能叫我們確知自己是一個已經重生得救的人 了。就如一個孩子可以由三方面來知道自己是這家的人﹕
(A)唸出生紙;
(B)像他的父母;
(C)聽父母的作證。
同樣的,聖經說﹕
(A)約壹5﹕13(書面的證明);
(B)約壹3﹕10(表現);
(C)羅8﹕15-16(作證)。
(5) 安全性﹕ ( 約10﹕27-28;來7﹕25;猶24)
一個人只要一次被 神重生, 神就有保守他到底的能力。再說,雖然"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這句話聖經中沒有,但這 意義卻是由好多處聖經叫我們看到的 神給的保證。我們信主多年的人的經驗,也告訴我們這個事實。因為,多少次我們失足 ,又多少次我們回轉;雖然好像我們是那麼軟弱,但我們還在這裏站住。如果全靠我們 自己所謂的"信心"的話,我們早就不在了。
2. 來生的﹕
簡括成三點﹕
(1) 死的毒鉤被除去﹕ (來2﹕14-15;林前15﹕55-57;林後5﹕1-2)
為何信主的人對死亡不再有懼怕之心?乃因死亡現在不但不再能害我們,反而成了 對我們有益的東西。
(2) 離開身體、與主同在﹕ (林後5﹕8;路23﹕43;腓1﹕23)
這是由上面連下來的。就是說,如果主還沒有再來而我們先死的話,死對我們是有益 的。因為,在我們死的那天,我們的靈魂就去與主同在了。(但,這在實際上是否是"福 ",就在乎今天我們跟主的關係如何了。是嗎?)帖前4﹕13-18告訴我們,我們的身體 存在土中,等主再來時要復活。
(3) 榮耀的復活﹕ (林前15﹕43)
當主再來時,信主的人的靈魂要與他們復活的身體配合。然後他們就要帶著一個完全 被救贖的、榮耀的、復活的身體而永遠活著。提幾點有關於復活的事﹕
(A) 我們要完全像主﹕ (約壹3﹕2;羅8﹕29;腓3﹕20-21)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常說"這個榮耀的復活是我們的盼望"的原因。因為到那時候, 神的"改變我們能像祂的兒子"的目的,才真正的、完全的成就了。那時候,我們才真的 成了一個不會再犯罪的人了。如果我們還能感受到"在今生不能有完全"的滋味的話, 這應當就是我們最大的一點盼望了。不是嗎?
(B) 我們的復活的身體是實在的﹕ (路24﹕39)
與主的復活的身體一般,也是有骨有肉的。林前15章叫我們知道,我們都會有同樣的 形體,但不會失落了各人的位格。
(C) 我們能充份的瞭解靈、魂、體的福份﹕ (啟21﹕4)
這才是真正的"享福"。這些豈不都是人生中至終所追求的?因為在今生所得到的,都 是不完全的"福"。
(D) 我們要成為"使 神的榮耀得著稱讚"的原因﹕
(弗1﹕12;3﹕10-11;5﹕27;啟21﹕27)
這些是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道理,到那時就完全實現了。
總結﹕
假如我們把所有的來世的福氣總括起來成一句話,那就是﹕我們能夠永永遠遠的完 全享受 神(啟22﹕3-4)。所以,現在就回到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上來﹕我們今天有沒有感到 神本身就是我們的滿足呢?有時,當我們在敬拜之中,或是真正的在心眼中見到主時 ,我們會有"巴不得就永遠如此下去"的感覺。這種願望,到那時就真的實現了。"在 神的面前有滿足的喜樂"(詩16﹕11),這也是我們的盼望嗎
1. 今生的﹕也即現在就有的福氣。可以簡括在五點上面﹕
(1) 稱義﹕ (徒13﹕39;林後5﹕21)
聖經教導我們,"稱義"是 神的作為。即是, 神稱一個信主的人為"義"("無罪"之意)。因此,很明顯的,公義的 神要能如此行,祂就必須要有一個合乎公義的根基。因為, 神不能隨便的稱有罪的為"無罪"。那麼,這個"公義的根基"就是"主的代死"。在羅3﹕ 24;5﹕9;3﹕28;5﹕1這幾處講到﹕"因祂的恩稱義"、"因祂的血稱義"、和"因信稱義" 。因此,我們可以說﹕稱義的根源是 神的恩典、稱義的根基是主的死、稱義的根據是人的信。一個有信心的罪人,被 神稱為"無罪",乃因他與主的聯合。在 神的眼光中,看他就如基督一般。基督的死就是他的死,所以他的罪債已經還清了。而 且,不但是他的罪被赦免了, 神還在恩典中看他好似沒有犯過罪那樣的完全。因為他 是 "在基督裏",所以, "主的義"也即他的義。
(2) 得兒子的名分﹕
因著重生,我們進入了 神的家庭,與 神產生了關係,成為 神的兒女(約1﹕12-13)。但是,"得兒子的名分"比"成為 神的兒女"有更進一步的意義(加4﹕4-7;羅8﹕15;弗1﹕5)。因為,"得兒子的名分"不 是指我們與 神的關係,而是指我們在 神家中的地位。如果仔細去唸加3、4章,我們可以看出,這個"兒子的名分"的意思乃是 "我們是一個長成的兒子的身份"。但可惜,有多少信主的人在經歷上仍是活在一個作 嬰孩的光景中(林前3﹕1)。而事實上, 神在基督裏所賜給我們的是一個長成的兒子的地位,是一個可以享受父親的一切權利 的人。加3﹕26告訴我們,"重生"和"得名分"是同時發生的事。當一個人信主時,他成 為了 神的"兒女"。同時,他也成為了一個有 神的"長成的兒子"的身份的人。
(3) 成聖﹕
無論是在舊約的希伯來文,或是在新約的希臘文,"聖"這個字根的意思都是"分別
出來歸 神"之意(亞14﹕20)。因此,凡是聖經中有"聖"這個字的,就都有這個字根的意思。然 而,在我們的經驗中,"聖"和"聖潔"也是分不開的。因為,當神使一個人"成聖"時,即 是祂把這個人"從世界中分別出來歸祂"。這一個動作,其中當然就包括了使這個人與 罪分開的真理在內。只是在意義上來說,"成聖"的"聖",不止只是"聖潔"之意。關於" 成聖"的真理,有三方面的意義,包括到過去、現在、和將來這三個步驟﹕
(A) 過去----地位上的成聖﹕ (來10﹕10;詩4﹕3;林前1﹕2)
當一個人因著信與基督聯合時, 神就把這個人由世界中分別出來歸祂自己了。這就叫"成聖"。因此,每一個信主的人 在地位上來說,都是"聖"的。這一點,可由聖經對哥林多教會的信主的人的稱呼可知。 因為雖然在哥林多書信中見到他們的行為很差,離 神的心意很遠,但他們仍是"聖徒"。換言之,可能有時一個 神的兒女的表現不像 神,但他在地位上仍然是 神的兒女。因為,這是在過去他信主的一剎那就已經作成了的事。
(B) 現在----經驗中的成聖﹕
或是,在進行中的成聖。這是聖靈在一個信主的人裏面所做的帶領他靈性成長的經歷 。聖靈的帶領、吸引、幫助、和催促,使他成為一個像主的人。一個已經有"地位上的成 聖"經歷的人,應當就是一個會有追求"經驗中的成聖"的經歷的人。因為他所接受的 這個在他裏面的新生命,一定會產生出"生命的需要"的功能的。那麼,如果這個人要 讓聖靈在這方面作成祂的工作的話,這個人就必須要有下列兩方面的 實行﹕
(一) 順服﹕ (羅12﹕1-2;加5﹕16-25;羅6﹕13)
除非我們把自己獻上,願意完全的順服 神,聖靈的果子是不能顯明出來的。我們可能成為一個不順服的基督徒,但我們不可 能成為一個不順服而能被聖靈充滿的基督徒的。
(二) 信靠﹕ (加2﹕20)
信主的人必須時時刻刻依靠聖靈而得勝。如同保羅一般,他必須信基督"能"也"願意" 藉著他而活出來。我們必須認清﹕我們在行為表現上的"絕對性的 完全",和我們的過著 一個 "得勝的生活"是兩回事。如果我們先有了"人總是人"的這種觀念的話,就難怪生活永 遠失敗了。
(C) 將來----全然性的成聖﹕ (帖前5﹕23;約壹2﹕1)
的確,"不可能犯罪"的這個地步不是我們在今生可以得到的,乃是唯有在主再來時才 能成全的。羅8﹕22-23說到,當主再來時,罪被除去;同時,我們得了一個復活的身體 。那時,"地位上"和"經驗中"的成聖才有一個完全的和諧而永遠的合而為一了。
(4) 得救的把握﹕
雖然一個真正信主的人有時候也會對自己是否得救的事產生懷疑,但一般來說,這些 稱義、得兒子的名分、和成聖的福份就足能叫我們確知自己是一個已經重生得救的人 了。就如一個孩子可以由三方面來知道自己是這家的人﹕
(A)唸出生紙;
(B)像他的父母;
(C)聽父母的作證。
同樣的,聖經說﹕
(A)約壹5﹕13(書面的證明);
(B)約壹3﹕10(表現);
(C)羅8﹕15-16(作證)。
(5) 安全性﹕ ( 約10﹕27-28;來7﹕25;猶24)
一個人只要一次被 神重生, 神就有保守他到底的能力。再說,雖然"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這句話聖經中沒有,但這 意義卻是由好多處聖經叫我們看到的 神給的保證。我們信主多年的人的經驗,也告訴我們這個事實。因為,多少次我們失足 ,又多少次我們回轉;雖然好像我們是那麼軟弱,但我們還在這裏站住。如果全靠我們 自己所謂的"信心"的話,我們早就不在了。
2. 來生的﹕
簡括成三點﹕
(1) 死的毒鉤被除去﹕ (來2﹕14-15;林前15﹕55-57;林後5﹕1-2)
為何信主的人對死亡不再有懼怕之心?乃因死亡現在不但不再能害我們,反而成了 對我們有益的東西。
(2) 離開身體、與主同在﹕ (林後5﹕8;路23﹕43;腓1﹕23)
這是由上面連下來的。就是說,如果主還沒有再來而我們先死的話,死對我們是有益 的。因為,在我們死的那天,我們的靈魂就去與主同在了。(但,這在實際上是否是"福 ",就在乎今天我們跟主的關係如何了。是嗎?)帖前4﹕13-18告訴我們,我們的身體 存在土中,等主再來時要復活。
(3) 榮耀的復活﹕ (林前15﹕43)
當主再來時,信主的人的靈魂要與他們復活的身體配合。然後他們就要帶著一個完全 被救贖的、榮耀的、復活的身體而永遠活著。提幾點有關於復活的事﹕
(A) 我們要完全像主﹕ (約壹3﹕2;羅8﹕29;腓3﹕20-21)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常說"這個榮耀的復活是我們的盼望"的原因。因為到那時候, 神的"改變我們能像祂的兒子"的目的,才真正的、完全的成就了。那時候,我們才真的 成了一個不會再犯罪的人了。如果我們還能感受到"在今生不能有完全"的滋味的話, 這應當就是我們最大的一點盼望了。不是嗎?
(B) 我們的復活的身體是實在的﹕ (路24﹕39)
與主的復活的身體一般,也是有骨有肉的。林前15章叫我們知道,我們都會有同樣的 形體,但不會失落了各人的位格。
(C) 我們能充份的瞭解靈、魂、體的福份﹕ (啟21﹕4)
這才是真正的"享福"。這些豈不都是人生中至終所追求的?因為在今生所得到的,都 是不完全的"福"。
(D) 我們要成為"使 神的榮耀得著稱讚"的原因﹕
(弗1﹕12;3﹕10-11;5﹕27;啟21﹕27)
這些是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道理,到那時就完全實現了。
總結﹕
假如我們把所有的來世的福氣總括起來成一句話,那就是﹕我們能夠永永遠遠的完 全享受 神(啟22﹕3-4)。所以,現在就回到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上來﹕我們今天有沒有感到 神本身就是我們的滿足呢?有時,當我們在敬拜之中,或是真正的在心眼中見到主時 ,我們會有"巴不得就永遠如此下去"的感覺。這種願望,到那時就真的實現了。"在 神的面前有滿足的喜樂"(詩16﹕11),這也是我們的盼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