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伯拉罕---神的朋友
(17﹕-20﹕) 我們繼續來寫第二大段(12﹕-50﹕)"亞伯拉罕的家庭歷史"之大綱。上次提過,本段中主要是講到 四個人的歷史。第一個人當然就是亞伯拉罕,有關他的歷史記在第12到20章,我們將之分成兩點來 看;上一課已經看了第一點,下面是﹕
(2)由得新名至基拉耳的事件﹕(17﹕-20﹕)
這四章聖經,包括了這一課的內容;我們給它的課題是﹕亞伯拉罕---神的朋友。那麼,這個名稱是根 據雅2﹕23而來的。但是,雅各的說法又是根據代下20﹕7及賽41﹕8而來的。"朋友"是一個人與其 他一位之間的最寶貴、也是最奇妙的一種關係;因為,"點頭之交的"也可以說是"朋友"。但一般來說 ,"朋友"是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表示愛和尊重的一種關係;他是一個肯為他所關懷的對象花上時間、 精神、力量、甚至生命的人。
然而在一切之中,最最能表達出一個人是否是你我真正的"好朋友"的,卻是在彼此之間的"信任"這 件事的上面。那麼,神在亞伯拉罕身上已經為他作了很多事;到此為止,我們已經可以說"神是亞伯 拉罕的朋友"了的。但是,神看亞伯拉罕不止只是一個普通的朋友;因為,神跟亞伯拉罕之間所有的, 是一個"好朋友"的關係。並且,這一定不是一個單方面的關係,而是雙方面有來往的一種關係。何以 見得?因為18﹕17記載﹕"耶和華說﹕「我所要作的事,豈可瞞著亞伯拉罕呢?」"這就是說,神願意 把祂自己的心意,都告訴亞伯拉罕、都讓他知道;所以,不止神看自己是亞伯拉罕的知己,神也看亞 伯拉罕為祂的至友。
實在,這一種的關係,也是主耶穌所願意我們跟祂之間所有的(約15﹕13-15)。事實上,祂已經為我 們捨了祂的生命,祂已經用行動表達了祂對我們每一個個人的愛,祂的心意沒有不向我們敞開的;那 麼,我們對祂是否也是這樣呢?我們有經驗到"祂真是我最最好的朋友"嗎?任何不能跟人交通的事 ,我們都有告訴祂嗎?我們的心是否能"因為有祂就心滿意足了"呢?當我們與其他一位之間能夠可 以沒有一點隱私、彼此絕對百分之百的信任,這就是人生中再大不過的享受,這也就是"朋友"的真 正意義!(附帶一句﹕這也是夫婦之間應當有的關係。)以下,我們在每一章中,找出一些重點來看 ﹕
(A)"亞伯蘭"成了"亞伯拉罕"﹕(17﹕)
第1-2節﹕"亞伯蘭年九十九歲的時候,耶和華向他顯現,對他說﹕「我是全能的神,你當在我面前作 完全人,我就與你立約,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參照上一章的末了,可知這件事發生在以實瑪利出 生的十三年之後。在這十三年之中,聖經對亞伯拉罕沒有任何的記載;也即是,亞伯拉罕這十三年的 生命在神面前是沒有任何價值的。有如今天,假如我們跟神之間的關係有了問題、或當我們屬基督 的人不再憑著信心在神面前生活之時,我們的生命就整個的失去了價值。雖然在表面上可能一切都 照常的在進行,然而不但神知道,我們自己也知道﹕我們的生命是貧乏的。在這種光景之下,我們所 切切需要的,就是在靈性中的復興!那麼,從這裏也可見,這一個工作仍然是出於神的恩典、仍然是 由神主動開始的;即使是因為神看到了亞伯拉罕心中有回轉、尋找神的意思,這件事仍然是神的恩典 。
神再次來向亞伯拉罕顯現,並且與他堅定祂跟他所立的約;而且,因為這個約的緣故,神又對他說, 第4-5節﹕"我與你立約,你要作多國的父。從此以後,你的名不再叫亞伯蘭,要叫亞伯拉罕,因為我 已立你作多國的父。"神在此給了他一個新的名字"亞伯拉罕",就是"多國的父"的意思;這是神給亞 伯拉罕的一個憑據,表明神是一定會履行這一個約定的。那麼,在神跟亞伯拉罕立約的這件事上,叫 我們看到神的性情中最最基本、也是最最貴重的一點,就是"神的信實"!祂立了約,祂不會失信用; 我們會,但祂不會。所以,一旦神真正與我們立了約,祂絕對會負責使這個約得以完成。因此,如果 今天在主耶穌基督的裏面,神也已經與我們立了這個"新約"的話,你想﹕神會失信用嗎?我們還會 再失落嗎?不可能的!此外,在本章中再可見到有兩件事﹕
(甲)割禮---外面的記號﹕
神又對亞伯拉罕說,第11節﹕"你們都要受割禮,這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所以,這裏很清楚的說 明了"割禮"的功用只是立約的一個"記號"或"證據";它並非是"約"的本身。後來,割禮成為摩西律法 中的一部分禮節;再後來,它成了一些猶太人的絆腳石,因為有人以為守了割禮的禮節就可以使人得 救。(正好像今天有人以為"受水禮是得救的方法",是犯了同樣的錯誤。)保羅在羅4﹕10-11特別解 釋這件事。
(乙)撒萊也得了個新名﹕
第15-16節﹕"神又對亞伯拉罕說﹕「你的妻子撒萊,不可再叫撒萊,她的名要叫撒拉。我必賜福給她 ,也要使你從她得一個兒子;我要賜福給她,她也要作多國之母,必有百姓的君王從她而出。」""撒拉 "是"公主"的意思;來11﹕11和彼前3﹕6都說明了撒拉也是個有信心的人。因為亞伯拉罕在聽了神 的話之後的"喜笑"(第17節),所以神命名撒拉的這個兒子要叫作"以撒"(第19節),就是"喜笑"之意 ;同時,神不承認以實瑪利是亞伯拉罕的"那個被應許的後裔"。(來11﹕17及創22﹕16都稱呼"以撒" 為亞伯拉罕的"獨生子"。)然而,神也顧念亞伯拉罕的心情,因為亞伯拉罕對以實瑪利也是有感情的 ;所以,神也應許他﹕以實瑪利也會成為一個大國(第20節)。今天很多的亞拉伯人,就是以實瑪利的 後裔。
(B)亞伯拉罕為所多瑪的禱告﹕(18﹕)
第1節上﹕"耶和華在幔利橡樹那裏,向亞伯拉罕顯現出來。"這種的"顯現",在神學上稱之為THEO PHANY;即是"神藉人形的顯現"。第1下-2節﹕"那時正熱,亞伯拉罕坐在帳棚門口。舉目觀看,見 有三個人在對面站著。他一見,就從帳棚門口跑去迎接他們,俯伏在地。"那麼,這三個人中的兩位, 由19﹕1可知是兩個天使。(當希伯來書的作者在寫到13﹕2時,心中一定是想到了第19章中的故事 。)另外的一位,第22節很清楚的講到,就是耶和華神自己。根據約1﹕18,可知所有"神藉人形的顯 現",都是藉著三一神中之第二位聖子主耶穌基督而來的。(在約8﹕56,主耶穌說到亞伯拉罕曾見過 祂,也就是指這裏所發生過的一件事實。)但是在本章中,主要叫我們注意的,就是亞伯拉罕為所多 瑪禱告的這段過程。
首先,第23-26節﹕"亞伯拉罕近前來說﹕「無論善惡,你都要剿滅嗎?假若那城裏有五十個義人,你 還剿滅那地方嗎?不為城裏這五十個義人饒恕其中的人嗎?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 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耶和華說﹕「我若在所多瑪城裏見有五 十個義人,我就為他們的緣故,饒恕那地方的眾人。」"為甚麼亞伯拉罕有這個"資格"或"權利"能夠 來為所多瑪禱告呢?基要的一個原因是﹕因為他自己沒有住在所多瑪城之內。所以,如果我們想要 遵行神吩咐的"為別人代禱"之命令的話,我們就必須先站穩了自己的立場;就是說,自己先經常過一 個"分別為聖"的生活,然後我們纔能來擔當這一個"代禱"的工作。
從第27-31節,記載到亞伯拉罕繼續在神面前為所多瑪的禱告,他把"義人"的數目一再的減少,從五 十到四十五、四十、三十、二十;每一次,神都如此的答應他。直到第32-33節﹕"亞伯拉罕說﹕「求主 不要動怒,我再說這一次,假若在那裏見有十個呢?」祂說﹕「為這十個的緣故,我也不毀滅那城。」 耶和華與亞伯拉罕說完了話就走了;亞伯拉罕也回到自己的地方去了。"有人認為﹕亞伯拉罕這次的 代禱是失敗、或是沒有功效的;因為所多瑪城中連十個義人都沒有,所以它結果還是被毀了。但是, 聖經給我們看到的亮光卻是相反的﹕由彼後2﹕6-8可見,神的確聽了亞伯拉罕所說的,而沒有"將 義人和惡人一同剿滅"了。並且,19﹕29告訴我們,神知道亞伯拉罕心中所顧念的是羅得,所以雖然 那城中連十個義人都沒有,但神還是搭救了羅得。因此,"義人的禱告"永遠是有功效的(雅5﹕16)。 神的兒女們所有的這個禱告的權利,真是何等有功能的一個武器!假如我們"不用"或"不能用"它的 話,實在是太可惜了。另外在第33節叫我們看到的就是﹕我們的禱告不能超過"神的旨意"或"聖經 的真理";神在這裏並沒有給亞伯拉罕有繼續求下去的機會,因為"罪是必須受審判的"。
(C)所多瑪的被毀﹕(19﹕)
第1節﹕"那兩個天使晚上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城門口,看見他們,就起來迎接,臉伏於地 下拜。""坐在城門口"是表明羅得在所多瑪是一個很有身份、地位的人。但是,第9節和第14節卻叫 我們看到﹕他所說的話並沒有多大的能力和份量、不受人的尊重;外人如此,家人也如此。有時我們 聽一些基督徒說﹕"如果我們不進入世人之中與他們同住來往,怎麼可能傳福音給他們呢?"這話有 一部分的真理。但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因此而生活到一個完全像世人的地步的話,那麼,即使我們把 福音講得再清楚,也沒有人會真正相信的;因為,他們在我們身上見不到有"福音的果效"。"所多瑪" 這個城是預表和代表"絕頂的罪惡"。
有人唸了這一章的故事之後覺得﹕"為甚麼這麼一本聖潔的書要一點不隱瞞的記載這些污穢的故事 ?"有些人甚至因此而貶值了聖經的地位。然而,這些攻擊的話只是證明了一個事實﹕有罪的人不喜 歡"神的話"之存在,因為聖經的話使他們心中不舒服。此外,我們必須要提的是﹕就因為聖經是真 實的,所以聖經必須承認"罪"的存在是一個事實;但是,聖經提到這些罪,並不就是說聖經"同意"或 "姑息"這些罪的行為。(在新約聖經的猶7,把神對這些事的看法很清楚的說了出來。)可是,我們更 絕不能以為只有犯這一章中之罪的人,纔會受到神的審判;不是的。在太11﹕23-24,主耶穌很清楚 的說明﹕人類所有的罪,都將要受到神的審判。而且,聖經告訴我們﹕在所有的罪中,最最主要或根 本的"罪",就是"不信主"。為甚麼?因為從亞當生的人都是罪人,都是已經被定罪的人;所以,只有" 信主"纔是唯一的一個能"不被定罪"的方法。因此,如果一個人不接受這個方法的話,他(她)就只有 繼續留在這個被定罪的地位中了;這樣,不也就等於是說﹕"人被定罪是因為「不信主」之故了"。對嗎 ?
(D)亞伯拉罕在基拉耳的事件﹕(20﹕)
這件事幾乎是第12章中的事件之重演,除了佈景及配角不同之外。這豈不也正是我們的人生之寫照 嗎?有多少同樣的失敗,在我們的生命中一再的發生!再一次,由這一章的故事,可見到"神的話" 之真實性!另一方面,第2-6節,"亞伯拉罕稱他的妻撒拉為妹子。基拉耳王亞比米勒差人把撒拉取 了去。但夜間神來在夢中對亞比米勒說﹕「你是個死人哪!因為你取了那女人來,她原是別人的妻子 。」亞比米勒卻還沒有親近撒拉。他說﹕「主啊!連有義的國你也要毀滅嗎?那人豈不是自己對我說 ﹕〃她是我的妹子〃嗎?...我作這事,是心正手潔的。」神在夢中對他說﹕「我知道你作這事是心 中正直,我也攔阻了你,免得你得罪我...",在此我們看到神對其他國家之人的關懷;而並非是像 我們一般所想的那種不正確的觀念,以為"神在舊約時代只愛以色列人"。不是的,我們在這裏看到 ﹕神的愛也同樣的臨到這一位外邦國家的君王!
結論﹕
假如我們熟悉新約聖經的話,就知道"神的話"在其中再也不提到有關亞伯拉罕、或舊約聖經中任何 一位有信心的人之失敗的事情了。為甚麼?因為在神無比的恩典和慈愛之中,亞伯拉罕和任何在舊 約之下有信心的人之一切罪,都被那一位在他們以後來到世界的主耶穌基督所代贖了(羅3﹕24-25) 。今天,神的話在最後叫我們看到的這位亞伯拉罕,是一個義人、一個有信心的人,他也是神的朋友 !羅4﹕17,20-21告訴我們,亞伯拉罕因著信那一位所應許的救主,他所有的罪都得了救贖!同樣 的,想一想﹕"我所有的罪,在主的裏面統統得了赦免,不再被提及。"這真是何等的釋放、何等的恩 典呢!怎麼可能叫我們不永永遠遠的讚美神呢?!
(2)由得新名至基拉耳的事件﹕(17﹕-20﹕)
這四章聖經,包括了這一課的內容;我們給它的課題是﹕亞伯拉罕---神的朋友。那麼,這個名稱是根 據雅2﹕23而來的。但是,雅各的說法又是根據代下20﹕7及賽41﹕8而來的。"朋友"是一個人與其 他一位之間的最寶貴、也是最奇妙的一種關係;因為,"點頭之交的"也可以說是"朋友"。但一般來說 ,"朋友"是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表示愛和尊重的一種關係;他是一個肯為他所關懷的對象花上時間、 精神、力量、甚至生命的人。
然而在一切之中,最最能表達出一個人是否是你我真正的"好朋友"的,卻是在彼此之間的"信任"這 件事的上面。那麼,神在亞伯拉罕身上已經為他作了很多事;到此為止,我們已經可以說"神是亞伯 拉罕的朋友"了的。但是,神看亞伯拉罕不止只是一個普通的朋友;因為,神跟亞伯拉罕之間所有的, 是一個"好朋友"的關係。並且,這一定不是一個單方面的關係,而是雙方面有來往的一種關係。何以 見得?因為18﹕17記載﹕"耶和華說﹕「我所要作的事,豈可瞞著亞伯拉罕呢?」"這就是說,神願意 把祂自己的心意,都告訴亞伯拉罕、都讓他知道;所以,不止神看自己是亞伯拉罕的知己,神也看亞 伯拉罕為祂的至友。
實在,這一種的關係,也是主耶穌所願意我們跟祂之間所有的(約15﹕13-15)。事實上,祂已經為我 們捨了祂的生命,祂已經用行動表達了祂對我們每一個個人的愛,祂的心意沒有不向我們敞開的;那 麼,我們對祂是否也是這樣呢?我們有經驗到"祂真是我最最好的朋友"嗎?任何不能跟人交通的事 ,我們都有告訴祂嗎?我們的心是否能"因為有祂就心滿意足了"呢?當我們與其他一位之間能夠可 以沒有一點隱私、彼此絕對百分之百的信任,這就是人生中再大不過的享受,這也就是"朋友"的真 正意義!(附帶一句﹕這也是夫婦之間應當有的關係。)以下,我們在每一章中,找出一些重點來看 ﹕
(A)"亞伯蘭"成了"亞伯拉罕"﹕(17﹕)
第1-2節﹕"亞伯蘭年九十九歲的時候,耶和華向他顯現,對他說﹕「我是全能的神,你當在我面前作 完全人,我就與你立約,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參照上一章的末了,可知這件事發生在以實瑪利出 生的十三年之後。在這十三年之中,聖經對亞伯拉罕沒有任何的記載;也即是,亞伯拉罕這十三年的 生命在神面前是沒有任何價值的。有如今天,假如我們跟神之間的關係有了問題、或當我們屬基督 的人不再憑著信心在神面前生活之時,我們的生命就整個的失去了價值。雖然在表面上可能一切都 照常的在進行,然而不但神知道,我們自己也知道﹕我們的生命是貧乏的。在這種光景之下,我們所 切切需要的,就是在靈性中的復興!那麼,從這裏也可見,這一個工作仍然是出於神的恩典、仍然是 由神主動開始的;即使是因為神看到了亞伯拉罕心中有回轉、尋找神的意思,這件事仍然是神的恩典 。
神再次來向亞伯拉罕顯現,並且與他堅定祂跟他所立的約;而且,因為這個約的緣故,神又對他說, 第4-5節﹕"我與你立約,你要作多國的父。從此以後,你的名不再叫亞伯蘭,要叫亞伯拉罕,因為我 已立你作多國的父。"神在此給了他一個新的名字"亞伯拉罕",就是"多國的父"的意思;這是神給亞 伯拉罕的一個憑據,表明神是一定會履行這一個約定的。那麼,在神跟亞伯拉罕立約的這件事上,叫 我們看到神的性情中最最基本、也是最最貴重的一點,就是"神的信實"!祂立了約,祂不會失信用; 我們會,但祂不會。所以,一旦神真正與我們立了約,祂絕對會負責使這個約得以完成。因此,如果 今天在主耶穌基督的裏面,神也已經與我們立了這個"新約"的話,你想﹕神會失信用嗎?我們還會 再失落嗎?不可能的!此外,在本章中再可見到有兩件事﹕
(甲)割禮---外面的記號﹕
神又對亞伯拉罕說,第11節﹕"你們都要受割禮,這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所以,這裏很清楚的說 明了"割禮"的功用只是立約的一個"記號"或"證據";它並非是"約"的本身。後來,割禮成為摩西律法 中的一部分禮節;再後來,它成了一些猶太人的絆腳石,因為有人以為守了割禮的禮節就可以使人得 救。(正好像今天有人以為"受水禮是得救的方法",是犯了同樣的錯誤。)保羅在羅4﹕10-11特別解 釋這件事。
(乙)撒萊也得了個新名﹕
第15-16節﹕"神又對亞伯拉罕說﹕「你的妻子撒萊,不可再叫撒萊,她的名要叫撒拉。我必賜福給她 ,也要使你從她得一個兒子;我要賜福給她,她也要作多國之母,必有百姓的君王從她而出。」""撒拉 "是"公主"的意思;來11﹕11和彼前3﹕6都說明了撒拉也是個有信心的人。因為亞伯拉罕在聽了神 的話之後的"喜笑"(第17節),所以神命名撒拉的這個兒子要叫作"以撒"(第19節),就是"喜笑"之意 ;同時,神不承認以實瑪利是亞伯拉罕的"那個被應許的後裔"。(來11﹕17及創22﹕16都稱呼"以撒" 為亞伯拉罕的"獨生子"。)然而,神也顧念亞伯拉罕的心情,因為亞伯拉罕對以實瑪利也是有感情的 ;所以,神也應許他﹕以實瑪利也會成為一個大國(第20節)。今天很多的亞拉伯人,就是以實瑪利的 後裔。
(B)亞伯拉罕為所多瑪的禱告﹕(18﹕)
第1節上﹕"耶和華在幔利橡樹那裏,向亞伯拉罕顯現出來。"這種的"顯現",在神學上稱之為THEO PHANY;即是"神藉人形的顯現"。第1下-2節﹕"那時正熱,亞伯拉罕坐在帳棚門口。舉目觀看,見 有三個人在對面站著。他一見,就從帳棚門口跑去迎接他們,俯伏在地。"那麼,這三個人中的兩位, 由19﹕1可知是兩個天使。(當希伯來書的作者在寫到13﹕2時,心中一定是想到了第19章中的故事 。)另外的一位,第22節很清楚的講到,就是耶和華神自己。根據約1﹕18,可知所有"神藉人形的顯 現",都是藉著三一神中之第二位聖子主耶穌基督而來的。(在約8﹕56,主耶穌說到亞伯拉罕曾見過 祂,也就是指這裏所發生過的一件事實。)但是在本章中,主要叫我們注意的,就是亞伯拉罕為所多 瑪禱告的這段過程。
首先,第23-26節﹕"亞伯拉罕近前來說﹕「無論善惡,你都要剿滅嗎?假若那城裏有五十個義人,你 還剿滅那地方嗎?不為城裏這五十個義人饒恕其中的人嗎?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 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耶和華說﹕「我若在所多瑪城裏見有五 十個義人,我就為他們的緣故,饒恕那地方的眾人。」"為甚麼亞伯拉罕有這個"資格"或"權利"能夠 來為所多瑪禱告呢?基要的一個原因是﹕因為他自己沒有住在所多瑪城之內。所以,如果我們想要 遵行神吩咐的"為別人代禱"之命令的話,我們就必須先站穩了自己的立場;就是說,自己先經常過一 個"分別為聖"的生活,然後我們纔能來擔當這一個"代禱"的工作。
從第27-31節,記載到亞伯拉罕繼續在神面前為所多瑪的禱告,他把"義人"的數目一再的減少,從五 十到四十五、四十、三十、二十;每一次,神都如此的答應他。直到第32-33節﹕"亞伯拉罕說﹕「求主 不要動怒,我再說這一次,假若在那裏見有十個呢?」祂說﹕「為這十個的緣故,我也不毀滅那城。」 耶和華與亞伯拉罕說完了話就走了;亞伯拉罕也回到自己的地方去了。"有人認為﹕亞伯拉罕這次的 代禱是失敗、或是沒有功效的;因為所多瑪城中連十個義人都沒有,所以它結果還是被毀了。但是, 聖經給我們看到的亮光卻是相反的﹕由彼後2﹕6-8可見,神的確聽了亞伯拉罕所說的,而沒有"將 義人和惡人一同剿滅"了。並且,19﹕29告訴我們,神知道亞伯拉罕心中所顧念的是羅得,所以雖然 那城中連十個義人都沒有,但神還是搭救了羅得。因此,"義人的禱告"永遠是有功效的(雅5﹕16)。 神的兒女們所有的這個禱告的權利,真是何等有功能的一個武器!假如我們"不用"或"不能用"它的 話,實在是太可惜了。另外在第33節叫我們看到的就是﹕我們的禱告不能超過"神的旨意"或"聖經 的真理";神在這裏並沒有給亞伯拉罕有繼續求下去的機會,因為"罪是必須受審判的"。
(C)所多瑪的被毀﹕(19﹕)
第1節﹕"那兩個天使晚上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城門口,看見他們,就起來迎接,臉伏於地 下拜。""坐在城門口"是表明羅得在所多瑪是一個很有身份、地位的人。但是,第9節和第14節卻叫 我們看到﹕他所說的話並沒有多大的能力和份量、不受人的尊重;外人如此,家人也如此。有時我們 聽一些基督徒說﹕"如果我們不進入世人之中與他們同住來往,怎麼可能傳福音給他們呢?"這話有 一部分的真理。但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因此而生活到一個完全像世人的地步的話,那麼,即使我們把 福音講得再清楚,也沒有人會真正相信的;因為,他們在我們身上見不到有"福音的果效"。"所多瑪" 這個城是預表和代表"絕頂的罪惡"。
有人唸了這一章的故事之後覺得﹕"為甚麼這麼一本聖潔的書要一點不隱瞞的記載這些污穢的故事 ?"有些人甚至因此而貶值了聖經的地位。然而,這些攻擊的話只是證明了一個事實﹕有罪的人不喜 歡"神的話"之存在,因為聖經的話使他們心中不舒服。此外,我們必須要提的是﹕就因為聖經是真 實的,所以聖經必須承認"罪"的存在是一個事實;但是,聖經提到這些罪,並不就是說聖經"同意"或 "姑息"這些罪的行為。(在新約聖經的猶7,把神對這些事的看法很清楚的說了出來。)可是,我們更 絕不能以為只有犯這一章中之罪的人,纔會受到神的審判;不是的。在太11﹕23-24,主耶穌很清楚 的說明﹕人類所有的罪,都將要受到神的審判。而且,聖經告訴我們﹕在所有的罪中,最最主要或根 本的"罪",就是"不信主"。為甚麼?因為從亞當生的人都是罪人,都是已經被定罪的人;所以,只有" 信主"纔是唯一的一個能"不被定罪"的方法。因此,如果一個人不接受這個方法的話,他(她)就只有 繼續留在這個被定罪的地位中了;這樣,不也就等於是說﹕"人被定罪是因為「不信主」之故了"。對嗎 ?
(D)亞伯拉罕在基拉耳的事件﹕(20﹕)
這件事幾乎是第12章中的事件之重演,除了佈景及配角不同之外。這豈不也正是我們的人生之寫照 嗎?有多少同樣的失敗,在我們的生命中一再的發生!再一次,由這一章的故事,可見到"神的話" 之真實性!另一方面,第2-6節,"亞伯拉罕稱他的妻撒拉為妹子。基拉耳王亞比米勒差人把撒拉取 了去。但夜間神來在夢中對亞比米勒說﹕「你是個死人哪!因為你取了那女人來,她原是別人的妻子 。」亞比米勒卻還沒有親近撒拉。他說﹕「主啊!連有義的國你也要毀滅嗎?那人豈不是自己對我說 ﹕〃她是我的妹子〃嗎?...我作這事,是心正手潔的。」神在夢中對他說﹕「我知道你作這事是心 中正直,我也攔阻了你,免得你得罪我...",在此我們看到神對其他國家之人的關懷;而並非是像 我們一般所想的那種不正確的觀念,以為"神在舊約時代只愛以色列人"。不是的,我們在這裏看到 ﹕神的愛也同樣的臨到這一位外邦國家的君王!
結論﹕
假如我們熟悉新約聖經的話,就知道"神的話"在其中再也不提到有關亞伯拉罕、或舊約聖經中任何 一位有信心的人之失敗的事情了。為甚麼?因為在神無比的恩典和慈愛之中,亞伯拉罕和任何在舊 約之下有信心的人之一切罪,都被那一位在他們以後來到世界的主耶穌基督所代贖了(羅3﹕24-25) 。今天,神的話在最後叫我們看到的這位亞伯拉罕,是一個義人、一個有信心的人,他也是神的朋友 !羅4﹕17,20-21告訴我們,亞伯拉罕因著信那一位所應許的救主,他所有的罪都得了救贖!同樣 的,想一想﹕"我所有的罪,在主的裏面統統得了赦免,不再被提及。"這真是何等的釋放、何等的恩 典呢!怎麼可能叫我們不永永遠遠的讚美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