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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課 如何得神的喜悅?(羅7﹕) 從第六到第八章所記載的,是保羅要叫基督徒明白的有關"成聖"之重要的真理。在第六章,保羅清楚的講到 兩點﹕(一)一個信主的人就是一個"在基督裏"的人,因著他(她)在地位上的改變,就使他能在神的面前" 成為聖潔",結果是使他從罪的刑罰中可以得救。這是所謂的"地位上的成聖";(二)根據於他的這個地位, 一個信主的人是可以過一個脫離罪的權勢、真正能行義之生活的。這應當是一個真正重生的基督徒現在天天 都能經歷的事,所以叫作"進行中的成聖"。那麼,是否每一個基督徒在聽聞了第六章的道理之後,從此就會 過一個得勝的生活了呢?假如你我是誠實的話,都知道事實並非是如此的。所以在第七章,保羅舉了一個例 子,來講到一個信主之人的失敗經歷;就是說,他雖然因信主而成了神的兒女,卻仍然未能活在神的喜悅之 中,因為他的生活依舊是失敗的。讓我們從這個失敗的例子,來學習到可以幫助我們"如何過一個得勝的生活 "之功課!我們把這一章分成三段來唸﹕ (一)聖徒的婚約﹕(7﹕1-6) 保羅用婚姻的關係來比喻一個信主的人在屬靈中之情況,但這也可說是一個實際的例子來的。第1-4節﹕"弟 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 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 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 ,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當筆者年幼、剛剛信主時,就在主日學中學到過一首詩歌說﹕"我們心中兩個王,看看哪個得我強;一個要我 下地獄,一個要我上天堂。"這也就是保羅在前面已經講過,而在此再來講的真理;即是,在一個已信主的人 心中有著兩個律。第一個是"罪性的律",也就是信主的人已經從其中得了拯救和自由的律;第二個是"恩典的 律",也就是使信主的人能夠因為與主聯合而過一個與神的性情之原則相符合之生活的律。 那麼,保羅在此就以一個女人來比喻信主的人,而用兩個丈夫來代表這兩個律。並且,他引用婚約的律法來 解釋基督徒當如何來處理這個"罪性的律"今天因為仍然存在於他(她)生命中而引起的麻煩,以致使他不能 過一個得勝的、可以結果子給神享受的、使神喜悅的生活。按著律法來說,婚約在一個人身上有效是只限於 對方還活著之時;如果有一方死了,他們之間的婚約就失了效。照樣,每一個人在未信主前就好比是一個跟 罪性有了婚約的女人,因為我們生來就是跟它聯合的;這也是為什麼一個人在生下來就懂得犯罪的原因。但 現在,信主的人就不再需要受這個婚約的約束了;因為,她(他)在信主的那一剎那"就已經向罪性死了", 或說"罪性向她也已經如同死了一般"。所以,這個人就是一個已經從第一個律(罪性的律)中得了自由的人 ;在同時,信主的人不但向第一個律死了,而且她也與主耶穌一同復活了,就如同這個女人因為已得了自由 而進入了第二個律(恩典的律),嫁給了第二個丈夫(主耶穌基督)一般。然而,今天在信主的人生命中所 以會產生問題的原因,乃是因為雖然她與罪性之間現在所有的是一個"死的關係",但事實上,因為罪性是與 人的肉身共存的,所以它仍然存活在她的身體中、還在那裏有所作為、還在想要跟這位已經"向它死了"的妻 子再過一個像以往一般之聯合的日子。然而,當它要來作如此的要求時,這個女人當然不會真正的馬上心甘 情願的就跟它去了的;因此,這就形成了在基督徒心中之爭戰的局面了。所以,一般來說,這種掙扎是基督 徒靈性中正常的過程來的。(當然,我們不敢說這是"必須有"的過程。) 那麼,當兩個男人在爭一個女人之時,決定性是在誰的手中?自然就是看這個女人的態度了。所以,第5節﹕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這是講到以前 所以過一個犯罪之生活的原因;"但",第6節,"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 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就是說﹕但現在不同了,這個女人現在必須認清,她已 經是一個跟以前的丈夫沒有關係的人了;並且,她的前夫也已經無權可以向她作任何要求的了。嚴格的來說 ,今天只要她跟前夫再有一點來往,不管是出於什麼動機,都只能表明出她對現在的丈夫有一個不忠的態度 。是不是?所以,當她的前夫再來找她的麻煩之時,她所要作的,只是去躲在她新的丈夫裏面,讓祂來保護 她。因為事實上,以前的丈夫是無可奈何她的;所以,她不必在乎前夫是多麼厲害、多麼凶狠。她所需要的 ,只是完全的依賴、仰望、順服、並愛慕她的新夫;就是那一位藉著住在她心中的聖靈來工作的主耶穌基督 !總之,只要信主之人實際的活在第二個律(恩典的律)之時,問題就解決了。這就是所謂的"基督徒得勝的 秘訣"! (二)律法之目的﹕(7﹕7-14) 在保羅進一步再講到這種掙扎的情形之前,他插入了這一段話來對神所賜的律法有所解釋。這是因為他在上 一章中提到"信主的人是向罪性死了的人",而在這一章中他又提到"信主的人是向律法死了的人"(7﹕4,6 );這麼說來,是否"罪性"和"律法"是同類的呢?難道"律法"有"罪"的成份嗎?所以,第7節上﹕"這樣,我 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這就是保羅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因為在有"摩西的律法"之前,"罪" 就已經存在了。(只要看﹕人在伊甸園中就已經犯了罪的事實。)所以,這兩個東西絕對不是同類的。第7節 下﹕"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就是﹕假如神沒 有在後來藉著摩西賜下律法的話,我們人就不能認清"罪"之真正的性情;因為"律法"叫人知道"什麼是罪"或 "罪是如何的"。 接著,從第8-11節是保羅舉的一個例子﹕"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 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 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這些話叫我們看到﹕律法不能解決人 之罪的問題,律法也不能叫人從罪裏得救;反而,律法成了一個使人被定罪的東西。那麼,律法究竟是什麼 呢?第12-14節﹕"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 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 極了。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在這裏不但叫我們認識律法的性 質,也叫我們看到律法之目的;有三方面﹕ (1)聖潔﹕這是指道德方面,律法使人知道"自己有罪"; (2)公義﹕這是指靈性方面,律法使人知道"信基督是唯一的救法"; (3)良善﹕這是指生活方面,律法使人知道"神心意中的人所當有的生命表現"。 (三)聖徒的掙扎﹕(7﹕15-25) 現在,保羅再回到開始時的題目上來。他引用到自己曾經有過的一段經歷,來描寫這一種失敗的、不討神喜 悅的生活情況。一般來說,對這一段話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人以為,這是保羅在描寫自己未信主之前的被 罪捆綁之情況;另有人認為,這是保羅在描述他信主之後的一段仍然沒有經歷到得勝罪的權勢之情形。當然 ,你應該已經可以猜想到我的領受了吧!?因為,既然我稱呼本段是"聖徒的掙扎",明顯的,我是同意後面 一種的講法了。一方面,因為筆者認為這是這段聖經中所帶出來的意思;另一方面,因為這種掙扎的情況, 也正是筆者自己在信主後的某段時期中所曾經經歷到的。總括的來說,這一段經文主要只是在表明一個事實 ;我們可以用一句話來說明,就是﹕"一個基督徒想要靠自己的力量來活得像基督,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就 好比﹕你是張三,我是李四;今天,你張三無論怎麼努力想要學得"完全像李四",都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只 有李四纔能"真的像李四"。 同樣的,基督徒都想"像基督",因為這是神在我們信主的人身上最終的旨意。然而,經驗告訴我們﹕無論自 己如何努力,都是不可能達到"真正像基督"之地步的。因為,只有聖靈的能力纔能使我們可以達到這個"像基 督"之目的;也因為,只有"基督的靈"纔能把"基督的生命"流露出來!這些真理,是保羅在下一章中所要講的 。但在講第八章之前,他先來講到聖徒的這一種拼命掙扎、想要得勝,而往往卻總是失敗的光景;因為大約 絕大多數的基督徒,都必須在經過極大的努力而發現無效時,纔會完全承認自己的無能、纔肯死心塌地的投 靠聖靈的。是嗎?那麼,從第15-17節,是講到保羅的想要"靠自己"或"靠老我"來"行善"或"活像基督"的經 歷。結果呢?像第15節下所說的﹕"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就是說﹕這是註定要 失敗的方法。因為,像前面婚約的例子所說的﹕這個女人在有了新的丈夫之後,假如再要去跟前夫來往,這 件事本身就已經是犯了錯。同時,因為只要跟老我有一點接觸,我們就又會成了它的奴僕、再也別想能活出" 像基督"之善行來了。接著,第18-20節所描寫的,是一種完全絕望的光景;因為,這是自己跟自己在爭戰, 結果一定是絕對的失敗!可是也就是在這種掙扎之中,基督徒纔能領悟到一件事實﹕"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 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第18節上)。最後,由第21-25節,我們繼續看到這個基督徒在不斷的掙扎之中 ﹕"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第22節);同時,"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 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第23節);也就是,他也是在不斷的失 敗之中。然而,也惟有在那個時候,一個基督徒纔會發出像第24節的呼聲﹕"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 死的身體呢?"誰能?答案就在第25節﹕"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 結論﹕ "得神的愛"和"得神的喜悅"是兩件不同的事。"得神的愛"是指一個人在地位上(或身份上)的改變﹕從一個 "與神為敵"的地位,轉變成了"神家中的人"、得了"蒙愛的兒女"之身份。"得神的喜悅"是指一個人在得了這 種身份之後,由他(她)的生命表現而使神產生的一種反應;就是說,神的心能因他歡喜、或因他擔憂?一 個"得勝的基督徒",就是一個使神經常因他而得意的人。在本章的結尾,我們可以看到﹕從原則上來說,"如 何得神的愛"和"如何得神的喜悅"是同樣的一個方法。就是說﹕我們能"得救是完全靠神的恩典";照樣,我們 能"得勝也完全是靠神的恩典"!求主幫助你我能明白這些真理、實在活在其中,成為一個經常得神喜悅的基 督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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