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ans6

第六課      舊約時代的人如何得救?(羅4﹕)

 在上一章,保羅已經用道理來解釋了"因信稱義"的真理。現在,他繼續要用一些例子來說明和證明﹕"因信 稱義"是神在舊約時代,或任何一個時代中,所用的唯一的一個叫猶太人或任何人能夠得救的方法。他舉出了 四個例子﹕

 (一)亞伯拉罕的例子﹕(4﹕1-9上)

 第1-2節﹕"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 ;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保羅首先引用亞伯拉罕作為例子,乃是因為每一個猶太人都會認為亞伯拉罕就是 自己的代表。因此,神如何對待亞伯拉罕,神就也會如何的對待每一個以色列人。那麼,保羅在這裏一開始 就說明了,亞伯拉罕並不是憑著他肉體的行為而在神的面前得以稱義的。相反的,第3節﹕"經上說甚麼呢? 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保羅所引用的,是創15﹕6之神的話;就是說,舊約聖經清清楚 楚的說明﹕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或"算為義",乃是因為他向神的"信心"。所以說,聖經一點都沒有提到" 他的行為"和"他的被稱為義"有什麼關係。

接下去,保羅進一步的以工人和他的得工價來作一個比喻。第4-5節﹕"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 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工人作了工而得到工價,這是應該的;所以, 這裡面是沒有什麼恩典可說的。同樣的,如果人稱義是因為他的好行為的話,那麼,這個"義"就是他自己賺 來的了,也就談不上有"恩典"的成份了。但是,亞伯拉罕並沒有作什麼,而就得到了"神的義";因為,他只 是"信了神"和"接受了神所預備的"。所以說,"神的義"是因恩典而得的,不是因行為而得的。接著在第6-8 節,保羅引用了詩32﹕1-2的話再來證明這一點。大衛在他所寫的詩中,可以看出他也清楚的瞭解這一個重 要的事實,即是﹕一個"有義"的人,是一個他的罪能夠"被赦免"、"得遮蓋"、和"被不算"的人;換言之,他 的"義"是從神的恩典而得的,不是由於他的行為而得的。大衛在第8節這裏所說的"主不「算」為有罪的",跟 創15﹕6那裏所說的"亞伯拉罕被「算」為義"的這兩個"算"字,都同樣的說出了這一個"「義」是因恩典而得 "的事實!那麼,既然是"恩典",就是絕對與行為無關的了。第9節上﹕"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 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為大衛在第8節說到,"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所以, 保羅在此下的結論就是﹕這一種的"福"是跟這個人"有沒有受過割禮"或"是不是個以色列人",是沒有關係的 。因此,保羅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來證明了﹕即使是在舊約時代(包括了以色列人在內),一個人的所以能 在神的面前可以站得住、不被定罪,也是單單因著他(她)向神的信心,與新約時代的人是一樣的。

 (二)割禮的例子﹕(4﹕9下12)

 保羅特別引用到這個禮節,乃是因為對一個以色列人來說,"割禮"是一個最最重要、不可或缺的禮節;甚至 說,這是使一個人能成為"以色列人"(神的選民)之一個工具。那麼,因為這個禮節是從亞伯拉罕開始的, 所以很自然的就可能有人會問說﹕"豈不是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稱義的嗎?如果是的話,那麼,他不是由「 受割禮」的這個行為而「得稱為義」的嗎?"所以,這一段話就是保羅針對這樣的問題而說的。第9下-10節﹕ "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 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首先,保羅要證明的一件事,就是﹕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這件事,是發生在他"受割禮"的這個禮節之先。 很清楚的,在創15章就說到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的話;但是,到了創17章纔出現神要他和他的男性家人接 受"割禮"這個禮節的命令。所以,這就解答了亞伯拉罕之可能因受割禮而稱義的疑問了。接下去,保羅更進 一步的把神設立割禮這個禮節之目的講明出來﹕第11-12節,"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 ,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 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這兩節就把上面的意思說得更清楚 了。因為保羅不但一再的提到,亞伯拉罕的"被稱為義"是在他受割禮的禮節之前;並且,保羅說到"割禮"這 件事其中的意義是什麼。他說﹕"割禮"本身不過是一個記號,神使用這個記號來證明亞伯拉罕的裏面有一個" 使他能稱為義的信心";或說,證明亞伯拉罕是一個有著"得救的信心"之人。正如主耶穌今天命令一個信祂的 人要接受水洗的禮節,是同樣的意思(可16﹕16)。(然而,我們也都知道﹕使一個人能得救的,不是他所 受的水洗,而是他(她)在受水洗之前所已有的向主耶穌之真實的信心。)所以,割禮不是一個使人能稱義 的條件,它不過是證明"有這樣的一回事"之一個記號而已。同時,在舊約聖經中,我們都可以明明的看到有 未受割禮的人,即外邦人,也同樣的被神稱為義的例子。神既然命令亞伯拉罕要成為多國的父、成為地上的 萬族都要因他得福的人,換言之,神是要他成為所有的有信心之人的父;那麼,這個"使人能稱義"的根基, 就一定不能建立在"受割禮"的這件事上面的。不然的話,既然只有以色列人有這個禮節,那就只有猶太人纔 能稱義得救的了;這種說法,很明顯的並非是合乎神的旨意之想法。

 (三)後嗣的例子﹕(4﹕13-16)

 第13-14節﹕"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若是屬乎律 法的人纔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當年,在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之 時,亞伯拉罕是憑著什麼而來承受這樣的福氣的呢?創世記的記載告訴我們﹕不是憑著他遵行了摩西的律法 ,乃是憑著他向神的信心。因為我們都知道﹕摩西的律法是在好幾百年之後,在出埃及記的記載中,神纔向 以色列人賜下的。所以說,律法是在應許之外加給的,而不是用來取代神的應許的;因為,神的應許是不能 廢棄的。第15節﹕"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這 一節再次說明了律法的功用,是為要顯明"人是有罪的";所以,律法從來都不會給人帶來好處的。相對的, 第16節,"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 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這是說,只有"神的應許"纔會給人帶來福分。那麼,在"神的福音"裏面所包含 的,就是"神的應許"。因此,救恩是單單因人的"信"而來的,不是由人的"行律法"而得的;包括了猶太人和 任何人在內。

 (四)信心的例子﹕(4﹕17-25)

 一直到此,保羅還沒有對"信心"本身的定義有所講解。既然人能在神面前稱義單單是因著"信心",那麼,這 個所謂的"信心"倒底是什麼東西,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了。不是嗎?因為,如果這個"信心"的質地有毛病 的話,這種"信"就不能產生出使人能"稱義"的果效來的。所以,什麼纔是聖經所講的真正使人能得救的"信心 "呢?保羅從兩方面來講﹕

 (1)正確的對象﹕(4﹕17-19)

 這是在真正的信心裏面之一個最主要的成份。保羅再引用亞伯拉罕為例﹕第17節,"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 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亞 伯拉罕的信心之所以有功效,乃是因為他所信的對象是絕對正確的,就是"神本身"。同時,保羅在這裏也對 這位"神"下了一個簡單的定義﹕"祂是能「叫死人復活」、和「使無變有」的神。"那麼,如何能證明在亞伯 拉罕的心中,對這位神是有這樣的信心呢?第18節﹕"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 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這裏所指的,是亞伯拉罕在把他的獨生兒子以撒獻上為祭的動 作。當時,以撒還沒有成家;所以說,如果他死了的話,亞伯拉罕在從人的想法上來說,就是"無可指望"再 能成為一個"多國的父"之人的了。但是,亞伯拉罕仍是願意照著神的命令去行;因為,在他向神的信心中, 他不覺得是絕望的。新約聖經的來11﹕17-19那裏,告訴了我們亞伯拉罕當時在心中的想法﹕他以為即使以 撒死了,神還是能叫他從死裏復活過來的。所以在這件事上,顯出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這位能"叫死人復活" 的神!第19節﹕"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 軟弱。"這是指亞伯拉罕在他生以撒的行動上,他"信"神是能"使無變為有"的神;所以,他們夫婦雖是過了生 育的年齡,仍有"能生育"的能力,因為他知能力是從神那裏來的。

 (2)對"神的話"之認識﹕(4﹕20-21)

 這是在真正的信心裏面之另一個不可或缺的成份。第20節﹕"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 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亞伯拉罕所信的,是"神的應許";就是說,他知道"神的應許 是什麼",或他知道"神是在說些什麼"、"神的話的意思是什麼"。那麼,新約聖經的加3﹕16說,"所應許的 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 人,就是基督。"這節聖經,就給我們解釋了當時神在創15章那裏"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中所包含的內容";或 說,叫我們知道"亞伯拉罕當時所信的內容是什麼"了。原來,所謂的"後裔"就是指彌賽亞而言的。第21節﹕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亞伯拉罕不但"懂得"神的應許,他也"相信"神能完成祂自己的應許而賜 下彌賽亞來作救主。

 總結一下﹕亞伯拉罕的信心中,包含了上面所說的兩種成份;就是,他"信神本身",和他"信神所應許的話" 。第22節﹕"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因此,他的信心就有使他能"算為義"的果效。餘下的三節就是對這 一段話的結論;講到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跟所有的人都有關係的。因為,如果我們也要像亞伯拉罕一般的得到" 因信稱義"之福氣的話,我們的信心就必須要有跟亞伯拉罕的信心有同樣的品質纔行。最後一節說﹕"耶穌被 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主耶穌的從死裏復活的事實,證明了祂就是神所應許的 彌賽亞、基督。歷世歷代,神從來沒有因一個人的行為而稱他為義的。再說,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建築在基督 身上的,所以今天我們也同樣的只能以因信基督而得救!

 結論

 在亞伯拉罕的身上,我們已經一再的看到﹕舊約時代的人也是因著信而得以稱義、得救的。實在,我們這些 活在新約時代的人,是應當比當年的亞伯拉罕更容易產生出真正的信心來的;因為,耶穌基督已經來過、已 經替有罪的人在十字架上死過、也已經又從死裏復活過,今天仍在天上活著。所以,"因信稱義"的道路是已 經很明顯的為全人類打開了的。今天,你走上去了沒有呢?深盼你是一位已經走在這條信心的道路上的人; 因為,這是唯一的一條使人能被稱義、不至定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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